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对“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应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分类为标准。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对于“相同”的认定,则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
“相同的商标”包括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装潢,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装饰,装潢的目的是为了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而商标的目的主要在于区别不同生产者与经营者。
《刑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研字(1993年)1号文件印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果是出于过失,即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方面,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属于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2)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3)情节严重。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本罪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些认定:
(1)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冒用他人没有注册的商标的,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也是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是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以上三类行为都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故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5)只要商标不同,即使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的特有装潢,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反之,如果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使装潢完全不同,也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律意见(国锦律师)
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商标是特定商品的标志,代表着生产厂家、产品质量、厂家信誉。商标通常用文字、图形或者二者兼用组成。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它体现的是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只准商标注册人使用,排除其他任何人非法使用。除非得到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这个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各种不同种类和同种类的商品,由于产品、厂家、质量有别,产品信誉有别,进入市场后的销售状况有很大不同。商标是商品质量与厂家信誉的标志。一些生产厂家和商业部门为了推销质量低劣的产品及积压已久的商品,假冒其他厂家已注册的优质产品的商标,冒名顶替,欺骗顾客,大大损害了注册商标厂家的商标专用权和产品信誉,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商标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本罪的本质要件是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不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或经商标专有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使用经过商标注册人允许而转让的注册商标的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本质的不同。不少名牌产品由于生产该产品企业的生产能力有限,不能满足市场要求,另外一些企业的设备则闲置或生产能力过剩。适应改革的需要,名牌厂家与其它企业联营,合作生产同一商标标识产品的情况愈来愈多。依照法律,这种注册商标转让的行为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主管部门备案。但实践中,商标注册人与使用人之间往往并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也未报商标主管部门备案。还有的商标所有权人即许可人并未依法监督被许可人保证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另外,有的许可人提出了许多附加条件,因而常发生有关注册商标的使用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应严格区分商标使用纠纷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这两种不同性质行为的界限。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与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并且主要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城市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或者出于谋取某种权益、荣誉及破坏他人信誉的目的,擅自把伪造、仿造的与其它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用在自己生产或者经销的同一种商品上,以假乱真、冒充出售的行为。
认定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罪的关键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凡是经过商标权(专利权人)人许可的使用,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不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按照商标法第26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是,应当注意只要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即使在尚未报商标局备案之时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备案只行行政机关的管理的一种有序要求。
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如果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便不得以本罪论处。因此,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判断行为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就显得非常重要,它涉及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定性问题。这个问题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的确比较棘手。突出的疑难争议焦点是:所谓“相同”的商标,是否要求与注册商标在所有特征上完全相同?对于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这两个焦点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暂时无法取得一致,只能是个案分别处理。
刑事诉讼业务综述:
国锦律所刑事业务部专业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办案律师有着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由原公检法工作经历的律师团提供辩护服务,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多数案件或撤销案件,或无罪释放,或减轻刑罚。国锦律师长期保持着与办案机关的良好交流,凭着精湛的职业技能、实事求是的工作心态,获得了办案单位的认可。
国锦所刑事辩护业务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一、侦查阶段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6、调查取证、获取证人证言;
7、转刑事拘留为行政拘留;
8、向办案机关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9、取得被害人谅解;
10、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审查全部审讯监控;
3、非法证据排除;
4、会见犯罪嫌疑人
5、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据;
6、提出辩护意见;
7、办理取保候审;
8、争取存疑不起诉;
9、争取法定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
3、新证据的整合;
4、无罪辩护(存疑);
5、罪轻辩护(法定从轻或减轻);
6、争取缓刑判决。
四、其他程序
1、申请再审;
2、最高院申诉;
3、检察院抗诉;
4、死刑复核;
5、纪委双规会见、控诉;
6、行政拘留会见、控诉;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8、刑事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