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职务犯罪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
《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客体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
客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单位亦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主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假报出口”: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本罪所说的“以欺骗手段”的行为:
(1)骗取出口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进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本罪论处。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逃税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并罚。
法律意见(国锦律师)
对于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主要方式及特征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出口退税就是为了实现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退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者免征应纳税额。我国从1988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89年发现第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994年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一度猖獗。1995年国家降低出口退税率,税务、海关、外经贸等部门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出口退税业务的严格管理,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得以遏制。自1998年陆续提高出口退税率后,个别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现象又有所抬头。
(一)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
1、不法分子利用出口企业或者与出口企业勾结,通过虚假业务,利用虚假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这种方式既无货物出口,增值税款也未缴纳入库。最常见的是“四自三不见”形式的买单业务。由作为中间人的不法分子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在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方、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向不法分子支付货款和增值税款,并取得出口报关单和缴纳凭证,据以申报退税。
2、利用管理上的漏洞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是虚开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上所列税款并未真正缴纳入库。用这种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往往与征税环节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偷税混合在一起。这种方式多发生在广东潮汕地区,这些地区大多对生产企业增值税征管实行包税制,企业实际缴纳税款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少无关。
(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主要特征
1、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货源地集中在极少数地区,主要是广东潮汕地区。
2、骗取出口退税集中发生在极少数经营不规范,特别是对业务员管理不严的小出口企业。
3、骗取出口退税集中发生在极少数价值不易确定的商品,如少数服装产品。这些货物容易设假工厂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时容易高报价格,易于蒙混过关。
4、骗取出口退税出口地集中在香港及东南亚市场。
5、骗取出口退税不法分子从以往的伪造退税单证,转为勾结有关部门极少数工作人员,以虚假业务取得真实的退税单证及相关电子信息报关骗税。
刑事诉讼业务综述:
国锦律所刑事业务部专业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办案律师有着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由原公检法工作经历的律师团提供辩护服务,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多数案件或撤销案件,或无罪释放,或减轻刑罚。国锦律师长期保持着与办案机关的良好交流,凭着精湛的职业技能、实事求是的工作心态,获得了办案单位的认可。
国锦所刑事辩护业务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一、侦查阶段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6、调查取证、获取证人证言;
7、转刑事拘留为行政拘留;
8、向办案机关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9、取得被害人谅解;
10、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审查全部审讯监控;
3、非法证据排除;
4、会见犯罪嫌疑人
5、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据;
6、提出辩护意见;
7、办理取保候审;
8、争取存疑不起诉;
9、争取法定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
3、新证据的整合;
4、无罪辩护(存疑);
5、罪轻辩护(法定从轻或减轻);
6、争取缓刑判决。
四、其他程序
1、申请再审;
2、最高院申诉;
3、检察院抗诉;
4、死刑复核;
5、纪委双规会见、控诉;
6、行政拘留会见、控诉;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8、刑事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