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职务犯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过失不构成本罪,对于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不能构成本罪。
虚假注册资本罪,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然达到了法定数额却虚报具有更高数额的资本还可以表现为变更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
(2)已经取得公司登记,即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注册并已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欺诈手段被登记机关发觉而未予登记的,不成立本罪。
(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备三者之一,即可成立本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并占其应缴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意见(国锦律师)
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法有: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系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法律文件,因此,虚报注册资本主要是围绕着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的。常见手法如下:
1.出资人把部分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然后以银行进账单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
2.出资人将银行借款或汇人的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尽管银行有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的规定,但有的出资人却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
3.串通或欺骗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收款凭证,或直接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注册会计师验资;
4.私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签章,或者对验资报告进行加工变造;
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
6.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此外,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应该做同一理解。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主观方面都是只能由故意构成。两罪侵犯的客体也都是公司法上的资本充实原则及基于此原则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中虽有非出资者、董事等,但他们都是作为出资者的代理人出现的。因此可以认为,这两个罪的主体也相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行为。而“虚假出资罪”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却以虚假手段充作已出资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是相同或者说是基本相同的。如前所述“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行为是不真实出资,以虚假的验资证明等谎报注册资本骗取设立登记,这实际上也就是虚假出资。反之,“虚假出资罪”的行为人也是要靠虚假手段——提交虚假验资证明等才能取得设立登记,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两种犯罪行为是相辅相成的,即虚假出资行为多借助虚报注册资本来完成,而虚报注册资本的结果必然是虚假出资。
虚假注册资本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国锦律师)
认定虚假注册资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虚假注册资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以是否具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划分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在认定中,应按照《刑法》第158条的规定,以是否具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标准,判断是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是一般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在数额、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中,只要有一项达到犯罪的程度,就应予立案追诉。对没有达到数额、后果和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应立案追诉,而应按照《公司法》第199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的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以是否虚假多报注册资本划分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虚假注册资本包括虚假多报和少报注册资本两种情况。虚假少报注册资本往往发生在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假少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是针对虚假多报注册资本而设立的,是对“皮包公司”进行治理的一项刑罚措施。如果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程度的,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对虚假少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可依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而不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惩处。如果行为人故意变更减少注册资本,欺骗债权人并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虚假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犯罪客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一类的犯罪;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只能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行为人采用种种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而诈骗罪则可以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造假象,骗取他人财物的,即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
(三)其他问题
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看,虚假注册资本的行为,往往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手段以达到其骗取公司登记的目的。这涉及本罪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牵连关系,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来定罪处罚,即择一重罪处断。
刑事诉讼业务综述:
国锦律所刑事业务部专业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办案律师有着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由原公检法工作经历的律师团提供辩护服务,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多数案件或撤销案件,或无罪释放,或减轻刑罚。国锦律师长期保持着与办案机关的良好交流,凭着精湛的职业技能、实事求是的工作心态,获得了办案单位的认可。
国锦所刑事辩护业务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一、侦查阶段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6、调查取证、获取证人证言;
7、转刑事拘留为行政拘留;
8、向办案机关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9、取得被害人谅解;
10、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审查全部审讯监控;
3、非法证据排除;
4、会见犯罪嫌疑人
5、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据;
6、提出辩护意见;
7、办理取保候审;
8、争取存疑不起诉;
9、争取法定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
3、新证据的整合;
4、无罪辩护(存疑);
5、罪轻辩护(法定从轻或减轻);
6、争取缓刑判决。
四、其他程序
1、申请再审;
2、最高院申诉;
3、检察院抗诉;
4、死刑复核;
5、纪委双规会见、控诉;
6、行政拘留会见、控诉;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8、刑事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