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职务犯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方面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
一是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在受重大损失。
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侵犯财产等罪不是对立关系,故不能认为,凡是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都不符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侵犯财产等罪的构成。另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时,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作为方式杀害他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救助他人生命而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亡,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但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通常来说,检察机关要准确、及时、依法、规范地办理好滥用职权案件,一般都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准确、正确剖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准确、正确剖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关系到我们能否把握和运用好侦查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方法策略,对于侦查人员是否可以做好渎职侵权案件的侦破意义重大:1、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有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在认识因素层面,行为人明知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及其自己的岗位职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在意志因素层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一般持追求或放任态度。在客观上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违反国家、行业、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徇私舞弊;3、在侵犯的客观方面必须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滥用职权罪作为结果犯,必须有损害结过的发生,而且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时,才构成此罪;4、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对照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做好初查工作
办理滥用职权犯罪案件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程序的收集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并保证在立案前,关于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实。这些证据主要包括:
(一)行为人的职责权限证据充实
行为人的职责权限包括:规范性职责、职务性职责、公认性职责和授权性职责四种。查明行为人是否违反职责规定,是确认行为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在初查滥用职权案件时侦查人员就必须就行为人的职责权限有明确、详细的了解,关于行为人职责权限的证据已落实到位。
(二)行为人主体身份证据已完备
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了国家职权行为的正当、合法性;同时也侵害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只有依法、依制度正确行使其职权,才能保障国家管理的正常运作。正因为如此,作为滥用职权罪主体的行为人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初查滥用职权案件时,关于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证据侦查人员必须掌握。而且,侦查人员在收集这类证据时还要注意侦查策略和手段,为避免打草惊蛇行为人可以采取多种手段收集行为人的上述相关证据,比如可以与纪委联合调查取得行为人的任职、考核等材料。
(三)损害结果已发生且有证据证实
滥用职权罪作为结果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损害结果对照相关规定已到了可以立案的标准。因此,在初查该类案件时对损害结果是否已经发生及已发生的损害结果要有证据可以证实,这是侦查人员在初查过程中需要明确的。
(四)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职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是如何发生的、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这种关系是否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有共同犯罪的可能等等,这些都是侦查人员在初查案件时必须要考虑的。有些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人一般比较明确,但在有些特殊案件中,由于多因一果、情况复杂,有的直接责任人也一时难以确定。对此类案件可以采取以事立案、以事找人、层层逆推的侦查方法,即先确定损失结果,再侦查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行为,最后确定直接责任人。
如我们在办理某产监所、街道房管所干部滥用职权案时,就贯彻了上述策略,首先,侦查人员仔细的学习了办理产权证所的流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需要提交的资料等等,使我们自身对产权证办理的相关手续、规定等相关问题有了足够的了解,同时,还通过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做了了解,就产权证办理的政策、市、区的各种规定进行咨询。就是这些工作,使我们侦查人员在审查相关资料时可以如鱼得水,得以顺利的发现问题,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选准案件突破口
由于滥用职权案件涉及的范围广阔,作为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就需要做好充分的前提准备工作,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可以说,作为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我们对于刑事法律的了解要比其他行业人熟悉,但是,如果我们需要侦查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是否具有滥用职权行为,我们就必须先要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流程、法律规定、行为规范,要了解他们的职责权限的范围,哪些是他们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做的、哪些在他们的权限范围内、哪些经请示有关机关也是可以做的等等,也就是说,在办理相关案件之前,不说我们侦查人员要成为这一行业的专家,但至少也要对该部门的工作流程、职责权限有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如果我们自己都不了解这些规定,何来突破行为人的防线,又如何来为国家挽回损失!因此,在办理滥用职权案件之前,我们只有自身掌握或者了解了该部门的相关工作流程等情况才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份有针对性、预见性和切实可行的侦查计划,明确侦查思路、步骤和主要方向,以此作为今后开展工作的指南。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作为案件的突破口:
(一)从书面材料入手。
由于滥用职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因为每一个国家机关都有关于工作人员职务、职责的工作制度、规章等书面材料,因此,从书面材料入手是破案的较为可靠的突破口。比如,我院最近办理的区产监所、房管所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案就是从外围证据入手,在初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彻底清查了相关房产证,并结合相关规定,通过细致的审查发现了若干明显有问题的证件,从而通过证件追溯,查找责任人,使得案件得以突破,并使行为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有重点、有策略的讯问时难以自圆其说,并主动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从证人入手。
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一般涉及范围广、环节多、各方面证人相对也较多,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不供认,书面证据不全,或者不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时,即应该从证人入手,选择案件突破的薄弱环节。
(三)从现场勘察入手。
对有现场可勘察的案件,应该从现场入手选择突破口,通过现场勘察,收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
(四)从犯罪嫌疑人入手。
一般来说,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嫌疑人由于身份、地位的特殊性,相对较难突破,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应视具体情况、具体问题而定。如有的犯罪嫌疑人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责任,有较好的悔罪心理,侦查人员只要运用恰当的策略,还是比较容易获取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
四、案件的突破要注意审讯和询问的技巧性,坚持灵活性和原则性的结合
讯问和询问的方法有很多种,如何选取最为合适的讯问、询问方法则是一项技巧,是时间和实践积累的结过,讯问和询问没有固定的模式,一切都要由经验来预判,作为侦查人员,我们要适时的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特征、性格特征和其他主客观因素灵活的掌握;同时,滥用职权案件与大多数渎职侵权类案件一样,办案时遇到的干扰多,阻力大。我们侦查人员要有高度的职业使命感,又要在方式方法上灵活机动,以减少干扰和阻力。有必要的话我们可以借助上级主管部 门出面来排除阻力,否则案件很难成功顺畅地办理下去。为避免串供、做假证等情况的出现,我们还需灵活运用强制措施,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切不可出于怜悯或其他非案件因素的考虑,该抓的不抓,以致给侦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大胆地运用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有利于扩大战果、排除干扰,也可以减少阻力,并且还可以促使未讲实话的有关人员如实作证,对于整个案件的突破往往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一项艰巨、重大的任务,需要我们侦查人员时刻保持警觉,需要全社会的合力,更需要我们坚持打击和预防的结合,只有如此,才可以保证我们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权威性和正当性,才能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业务综述:
国锦律所刑事业务部专业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办案律师有着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由原公检法工作经历的律师团提供辩护服务,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多数案件或撤销案件,或无罪释放,或减轻刑罚。国锦律师长期保持着与办案机关的良好交流,凭着精湛的职业技能、实事求是的工作心态,获得了办案单位的认可。
国锦所刑事辩护业务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一、侦查阶段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6、调查取证、获取证人证言;
7、转刑事拘留为行政拘留;
8、向办案机关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9、取得被害人谅解;
10、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审查全部审讯监控;
3、非法证据排除;
4、会见犯罪嫌疑人
5、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据;
6、提出辩护意见;
7、办理取保候审;
8、争取存疑不起诉;
9、争取法定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
3、新证据的整合;
4、无罪辩护(存疑);
5、罪轻辩护(法定从轻或减轻);
6、争取缓刑判决。
四、其他程序
1、申请再审;
2、最高院申诉;
3、检察院抗诉;
4、死刑复核;
5、纪委双规会见、控诉;
6、行政拘留会见、控诉;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8、刑事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