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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继承权有以下两种相互联系而有不同的含义:

  第一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的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被称为一种期待权。

  第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的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

法定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法定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是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才享有遗嘱继承权,未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继承人的人尽管可能享有法定继承权却不可能享有遗嘱继承权。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又称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力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为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凡因继承权绝对丧失的事由丧失继承权的,即使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予以宽恕,原谅让该继承人继承,该继承人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为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是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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