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诈骗 > 贷款诈骗罪
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也属于贷款诈骗罪吗
发布时间:2019-03-22 点击数:2200

民间借贷在近年来日渐火爆,但是也出现了很多P2P公司跑路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上逐步发展壮大,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构成什么罪?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也属于贷款诈骗罪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杨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骗取贷款的诈骗案件,受害方正是时下炙手可热的小额贷款公司,这种骗取新型金融机构贷款的案件在上海尚属首例。最新消息显示,该案件在杨浦区法院一审已获得有罪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犯骗取贷款罪,罚款10万元;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1万元,并责令退赔已骗贷款余款8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上诉,表明判决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应该属于公司范畴,所以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应当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什么是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呢?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相似罪名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