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定 书
(2018)吉24刑抗2号
再审决定书
抗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雷声,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大学文化,系珲春市锡和医院院长,公民身份证号码:×××,住珲春市。因犯行贿、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居住于珲春市。
原审被告人杜鹃,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中专文化,系珲春市锡和医院副院长,公民身份号码:×××,住珲春市。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原审被告人段晓丹,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出生地为黑龙江省勃利县,初中文化,原珲春市锡和医院医保科科长,公民身份号码:×××,住珲春市。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原审被告人王春敏,女,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吉林省蛟河市,中专文化,系原珲春市锡和医院医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珲春市。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刘景芬,女,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中专文化,系原珲春市锡和医院医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珲春市。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关淑娟,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中专文化,系原珲春市锡和医院医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珲春市。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黄永宪,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黑龙江省安达市,大学文化,系原珲春市锡和医院医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雷声犯行贿、诈骗罪一案,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吉2404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声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已交行政罚款折抵),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2月1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延州检刑检审刑抗[2018]2号刑事抗诉书,以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附加刑适用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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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平 主任· 合伙人· 律师
- 韩平,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专家,现任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