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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3-01 点击数:1589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0105刑初2480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佳伟,男,19967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8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小利,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 [2018]2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佳伟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佳伟于2017 2月至2018 5月间,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男,23岁,河北省人)办理黑龙江某某大学学历为由,多次骗取张某钱款。被害人张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黑桥村暂住地多次向被告人张佳伟转款,累计人民币93508元。后被告人张佳伟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所骗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佳伟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佳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佳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佳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佳伟系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且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佳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84日起至2019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杨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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