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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国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3-01 点击数:2777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刑初1520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国明,男,47岁(1971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曾因犯抢劫罪,198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保险合同诈骗罪,200476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200611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885日被羁押,同年9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8]1340号起诉书及京大检公诉刑变诉(20181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姜国明犯合同诈骗罪,201811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国明到庭参加诉讼。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姜国明提供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24日,被告人姜国明在北京市大兴区×公寓南门附近,以租赁为名,在签订租车协议并支付了租金及押金人民币5000元后,将通过互联网联系的被害人荣树仓的尼桑骊威牌轿车(车牌号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0元)骗走。201885日,被告人姜国明自动投案。涉案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已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发还被害人荣树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国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租车协议,车辆手续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国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国明犯合同诈骗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国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亦表示认罪。据此,对被告人姜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国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85日起至20195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张鑫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童丽君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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