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所谓借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贷机构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借名贷款的基本特征就是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借名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件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并由实际用款人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具体表现为多户贷一户用、多人贷给企业用、甲借乙用、信贷机构内部员工自己用或亲属用等。
信贷机构普遍存在借名贷款的问题,借名贷款在农信系统的农户联保贷款中尤其普遍。借名贷款产生的原因多数是由于实际用款人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所引起,实际用款人由于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为了获得贷款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申请贷款。当然,实践中也出现过部分银行为了完成贷款任务或增加还款保障或者规避授信审批权限,要求实际用款人寻找名义借款人出面申请贷款的情形。
在借名贷款法律关系中,一般存在四方主体:贷款人、名义借款人、担保人、实际用款人,具体见下面图示。在实践中,名义用款人也可能会给借款提供相应的担保。现有法律并未对借名贷款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借名贷款如何处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从目前实践中的判决来看,对于借名贷款,主要分两类情形:
情形1: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如果出借人对于借名贷款是不知情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情形2: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实际用款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实际用款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用款人承担偿还责任。部分法院依据合同法402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构成隐名代理关系。
法院在审理借名贷款纠纷时,一般会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否是借款人本人;
(2)出借人在发放贷款时是否直接支付给了名义借款人?还是支付给了实际用款人?
(3)名义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是否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
(4)还款主体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款人?
(5)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是否就借名贷款达成过协议?口头还是书面?
(6)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关系;
(7)除本案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案件(备注:有时实际用款人会假借多人名义借款);
(8)银行等放贷机构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只是假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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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平 主任· 合伙人· 律师
- 韩平,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专家,现任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