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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金融凭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8-29 点击数:9149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刑初字第00890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王xx,男,57岁(1957319日出生);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20131231日被羁押,20141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xx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4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金融凭证诈骗罪一案,于201411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20097月至20132月间,被告人王xx利用其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高额存款利息为诱饵,采用向被害人出具虚假《进账单》及其他虚假银行业务凭证的手段,先后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25万元,并用于其偿还个人债务或个人放贷,其中,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65万元,骗取被害人周×1人民币900万元,骗取被害人张×人民币160万元。

被告人王xx利用其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向周×2等人谎称若为银行介绍大额存款,银行可向其发放贷款。经周×2等人介绍,被告人王xx以高额存款利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进账单》及其他虚假银行业务凭证,诱使北京京港永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其借用的北京奥普豫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2亿元。被告人王xx以银行“体外循环”资金的理由,以北京奥普豫工贸有限公司名义与周×2所控制的北京百克邦达艺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转入北京百克邦达艺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7亿元。余下的3000万元用于王xx偿还个人债务或个人放贷。20139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王xx向京港永盛公司出具多份虚假的存款余额证明、承诺函、电汇凭证,拖延支付利息并潜逃。案发后,周×2向京港永盛公司归还人民币2亿元。

20131231日,被告人王xx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在其藏匿处抓获。上述赃款已部分被追缴。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等人的陈述、证人王×1等人的证言、《进账单》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要辩解意见是:1、其没有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2、其伪造的虚假进账单和银行凭证没有欺骗性;3其给被害人出具的进账单等银行凭证不属于银行结算范围,不具备银行结算方式,其没有骗取的故意;4、其将李×、周×1、张×交给其的钱去还债和放贷本身就是理财的方式,钱的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5、起诉书指控其诈骗京港永盛公司实际上是赵×1和周×2协商好隐瞒京港公司会计的情况下找其加盖虚假的银行盖章,是周×2通过其出具手续完成的诈骗京港永盛公司的行为,并非其诈骗京港永盛公司。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王xx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仅仅是王xx个人的理财行为;2、起诉书指控诈骗京港永盛公司2亿元不能分开认定;3、王xx、赵×1、周×2是合伙关系;4、进账单、承诺函、存款余额凭证并非银行结算凭证;5、如果法庭认定王xx有罪,王xx具有社会危害性较轻、系初犯、部分赃款已被追回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法庭给予王xx公正的判决,对其在有期徒刑十年十五年之间量刑。

经审理查明:

20097月至20132月间,被告人王xx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高额存款利息为诱饵,采用向被害人出具虚假《进账单》及其他虚假银行业务凭证的手段,先后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其偿还个人债务或个人放贷,其中,骗取被害人李×65万元,骗取被害人周×1900万元,骗取被害人张×160万元。

被告人王xx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向周×2等人谎称为银行介绍大额存款,银行可向其发放贷款。后经周×2等人介绍,王xx以高额存款利息为诱饵,使用伪造的《进账单》及其他虚假银行业务凭证,诱使北京京港永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永盛公司”)向其借用的北京奥普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豫公司”)银行账户转入2亿元。后王xx以银行“体外循环”资金的理由,以奥普豫公司名义与周×2所控制的北京百克邦达艺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克邦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转入百克邦达公司1.7亿元。王xx将余下的30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个人放贷。20139月至同年12月间,王xx向京港永盛公司出具多份虚假的存款余额证明、承诺函、电汇凭证,拖延支付利息并潜逃。案发后,周×2向京港永盛公司归还人民币1.775亿元。

20131231日,被告人王xx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在其藏匿处抓获,并起获人民币8800元。案发后案外人退还赃款人民币18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后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言词证据

1.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其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就认识王xx,后来关系一直不错。20097月初的一天,其去顺义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卖房过户时碰到王xx,就把卖房的情况聊了几句。过了几天,王xx就找其说要完成建行内部的存款指标,让其把卖房的钱办理存款,利息是活期的2倍。其当时考虑到帮他完成指标的事就同意了,并把内有卖房钱的建行存折给了王xx,当时有55万元左右,王xx把其中的55万元都转走了。存折账号是×××,账户名李斌。王xx办理存款等手续时其不在场,是其把存折给王xx后他自己去银行办理的,王xx转账的金额其知道。王xx说把55万都转走,重新用李斌的名字开户存一下。后王xx把空存折和一张《开户申请书》给其,《开户申请书》上王xx写的其丈夫李斌的名字。当时还一同给了其一张李斌姓名的《印鉴卡片》。2011年底,王xx说给闺女买房急用钱,其就凑了10万给王xx2012年初的时候,王xx说借用其10万元打到他帮其开的账户里了。其要求王xx给其出具相关手续,他又要了2万元,说是好算利息。之后20122月份,王xx给其一张《进账单》,上面写明王xx帮其开的李斌的账户里有77万元,王xx说其中67万是本金,10万元是2009年开户至今的利息。其就相信了。2013年上半年,其要用钱催王xx把钱取了给其先用50万,王xx一直推脱没给。有段时间其就联系不上王彪了,近段时间听说王xx因为骗别人存款的事被抓了,其觉得也被骗了,就来报案了。

2.被害人周×1的陈述证明:2010年王xx自称是信贷二部的工作人员,负责拉存款到银行。因为之前就是朋友,其就同意把1000万元交给了王xx。王xx说不用其去建设银行,以后存钱和取钱找他,不用去柜台办理,其就相信了。其把填写好的《开户申请书》、《印鉴卡片》交给王xx,王xx说去银行给其公司开户,后来王xx把盖好银行章的材料交给其了。其通过王xx1000万存到银行后,要是用钱就给王xx打电话,其记得这1000万里其曾经取过几次钱,大概100万到500万不等,而且其有钱后也通过王xx往其公司账号里存过钱,具体时间和金额记不清了。其每次存都是一年定期,所以每年的2月份到期后王xx会给其出具新的存款手续。其将钱存到王xx所谓的公司账号上,开始是7%的年利息,2012年其想把钱都取出来不存了,王xx说银行为了完成存款指标可以单独给其提高到15%-20%的年利息,这钱就没取出来,中间有取钱、存钱的情况,最终到20132月份的时候,其还有900万的本金存在王xx给其开的公司账号上。每年的2月份王xx都会按照约定给其现金利息,大概共计给其100多万的利息钱。王xx给其出具了《申请书》、《印鉴卡片》、两张《进账单》,上面都有建设银行的公章。其现在手里有两张《进账单》,金额分别是400万和500万。今年12月份的时候,其着急用钱,就给王xx打电话说支200万,但他一直推脱着没给其,后来其就联系不上他了。近段时间,其听说王xx因为给存户出假手续把钱私自用了被公安机关抓了,觉得被骗了,所以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其不确定王xx是否为其开具了公司账号,因为从来没去银行查询过。其不清楚王xx将其交给他的1000万是如何处理的,王xx说存其公司账号上了,但是王xx具体怎么操作的其就不知道了。其从2010年经王xx的手办理1000万存款后,没有相关存取钱的记录,其存取钱就给王xx打电话,没特殊记录。其都是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存款给王xx的,但是王xx让其把收款单位那栏空着,这1000万最初也是分两、三张转账支票给王xx的。其与王xx之间没有其他经济纠纷。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顺公司”)的法人是其妻子王×2,其是实际经营者,其另外一个营业执照北京市恒润源排灌机电设备厂(以下简称“恒润源设备厂”)的法人是其本人,其通过这两个公司的账户转给王xx钱,大部分钱是通过润丰顺公司账户转的。

3.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其与王xx认识20多年了。2012年下半年,王xx对其说是建行信贷部门的办理员,现在有一个建行的产品是对大客户专供的,每年建行付利息15%,最低得存一年,利息是一年一结。过了一个多月,其觉得王xx说的那个产品可行,而且又是建行的产品,其就想办这个业务。201212月的一天,王xx带着其去银行去汇款,先去的建行汇了60万,又去了工商行汇了100万,都是从其账户上转走的,其负责输入密码和签字,其余都是王xx帮其弄的。王xx说先帮其存到一个别的账户上,然后再给其办建行的产品,具体王xx把钱转到哪了其不清楚。过了几天,王xx给其拿了一张《进账单》、一张《申请书》、还有一张《印鉴卡片》和支票。《进账单》和《申请书》是原件,《印鉴卡片》和支票是复印件,没给其原件。王xx把这些东西给其时说业务已经办好了,让其把这些东西留好,一年后连本带息给其,这些是其存入建行160万的凭证。到了2013年年底,一年到期了,其再打王xx电话,就关机了,一直没能联系上他,后来王xx被抓了,其儿子张晓静报的案。160万没有还给其。

4.证人赵×1、庞×的证言证明:赵×1是京港永盛公司经理,庞×是公司会计。20137月下旬,赵×1朋友周×2问京港永盛公司是否有闲置资金,可存入建设银行,给的利息高。20138月初,周×2带二人到建设银行现代支行后院一个办公室,经周×2认识了该支行工作人员王xx。赵×1和王xx一起谈存款的事,王xx答应给年息16%,赵×1觉得有点低,没谈成就走了。之后经周×2协调,王xx答应给年息24%,赵×1才答应在该行存款2亿元。2013810日,二人到现代支行办理开户及存款事宜。当日是周六,王xx说现在银行拉存款,对大客户要特殊接待。三人到现代支行后,王xx带其到该行贵宾间,同时接待的还有一个女工作人员,王xx介绍此人说是营业部主任。王xx将已加盖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22013.8.11章的《申请书》和《印鉴卡片》让二人填写,填好后赵×1在《印鉴卡片》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及法人人名章,并在申请书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后赵×1问王xx2013811日是周日,此申请不能生效,王xx带二人到顺义区政府旁的顺义支行,将此申请书及卡片拿到了营业室内,并盖好了2013.8.12的支行公章,并将《申请书》及《印鉴卡片》给了赵×1一份,于是赵×1认为公司已在该行开户完毕。赵×1将一张60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了王xx,让王xx存入其公司账户内,王xx说这属于银行体外存款,中国人民银行看不到的,首先要把这笔钱汇入该支行的奥普豫公司账户内,再由该公司开支票存入其公司账户内,这样就等于其公司在该行存款6000万元。王xx说当天办不完此事,后在2013813日,王xx将《进账单》给了赵×1公司,王xx在《进账单》写清了年息24%,按每季度计付。以同样方式,其公司于2013815日又在该行存入1.4亿元人民币。王xx2013913日、1013日、1113日,分别给京港永盛公司开出2亿元存款的余额证明,以证明其存入该行的2亿元存款存在。到20131113日,因存款已满三个月,已到期计付利息,赵×1找到王xx要求支付1200万元利息,王xx称该行每月底结算,并要求京港永盛公司在20131129日(周五)来支取利息支票。20131129日上午,庞×与王xx联系支取利息事宜,王xx称要在17时之前把利息汇入京港永盛公司账户内,后赵×1告诉王xx如果当天利息不到位,京港公司会取走全部存款。后经查询,1200万元利息仍未到位,于是赵×1和庞×都打电话给王xx,说122日到该行取走全部存款。王xx说京港永盛公司存入该行的2个亿存期是一年,肯定取不走,赵×1说取不走就报案。后在京港永盛公司要取走存款的压力下,王xx1200万元利息已于20131114日汇给周×2使用了,赵×1告诉王xx挪用这笔钱是犯罪行为,并要求王xx2013122日归还其公司2亿元存款。不久,周×2给赵×1打电话称1200万元利息他使用了,要赵×1帮忙,赵×1说这些利息银行应该给京港永盛公司,不管周×2与王xx之间的事。2013122日,赵×1和庞×一起到该行,在去顺义的高速路口,王xx把二人带到一个饭店,答应当天给清利息,并给京港永盛公司写了承诺书,大体内容是2013122日给清第一季度1200万元利息,以后每季度按时支付,到期支付2亿本金。承诺书写好后,王xx又回银行加盖了银行公章。因2013122日京港永盛公司未收到利息,王xx又推托,可拖至今日,利息仍未付。2013124日,赵×1和李世隆到建行顺义支行找到张行长,向张行长出示了所有的手续、文件,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张行长看了之后说不知道此事,待核实后答复赵×1,并当面叫来了王xx,问王xx这是怎么回事,王xx也没说什么就离开了。后赵×1给周×2致电,责问这是怎么回事,周×2说王xx刚才给他打完电话,说赵×1找行长了,王xx给其的手续都是假的。在2013124日下午,赵×1在北京市区的威斯汀酒店见到周×2,周×2说不知道王xx做假一事,并说他通过王xx从顺义支行贷款1.7亿元。周×2、杨×1发现王xx作假后,为解决这2亿元存款及利息,三方达成共识,签订了一份《承诺及保证书》。这份保证书是2013127日凌晨在朝阳区昆仑饭店签的。承诺书保证京港永盛收回1.12亿元。目前,周×2共计还公司价值1亿元的股票、7750万元的现金和价值4620万元的车位。赵×1与周×2签的车位合同继续履行,如果王xx骗京港永盛公司的3000万元能归还,且1200万元利息能归还给其,到时京港永盛将车位还给周×2

5.证人周×2的证言证明:其是百克邦达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是其出资注册的,但股东不是其本人名字,公司法人也是其找的。其与赵×1是生意上多年朋友,20137月前后,其因为资金紧张,有许多外账无法结回。20137月中旬,其朋友杨×1说在海南有个不错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前期投入资金不足,让其参股投资一起做。当时其说没钱,杨×1说认识建行顺义支行贷款二部主任王xx,此人可帮助贷款,但前提是必须找朋友到该行存款,且该行给的存款利息高。没过几日,其和杨×1一起到建行现代支行找到王xx,王xx自我介绍是该行贷款二部主任,后其向他询问存贷款事宜,王xx讲到该行存款利息可达9%-15%,如果数额大,还可提高,对拉存款的介绍人可贷存款数量的50%。该行有一家奥普豫公司,存款先存到这个账户上,该公司账户由该行控制。后周×2将存款的事跟赵×1说了,赵×1说如果他存款之后其可贷出款来,在利率合适的情况下,可在该行存款。于是在杨×1的联系下,其和赵×1、杨×1一起又到了王xx的办公地。王xx称到该行存款可开设临时账户,存款人将存款汇入奥普豫公司账户,不用开存款凭证,只开《进账单》即可。因其和赵×1对此做法都有疑问,杨×1解释说这种做法没问题,之前他和王xx这么做过,且当时王xx把以前做过的手续给其看了。当时谈的存款利率是如果存入2亿,王xx可给到15%的年息,赵×1说年息太低,王xx说再高的话他需要请示行长再给答复。存款利息王xx最终给到了年息24%,后赵×1把二亿元资金按王xx要求存入了奥普豫公司账户,王xx给赵×1开具了相关的银行凭证。816日,其和杨×1到建行现代支行找到王xx,把其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财务报表和公司简介一起给了王xx。这些都是办贷款必备的,后王xx给了一份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让其签。其看这与以往贷款手续不同,王xx说正常的贷款手续办不了,钱在奥普豫公司账上,只能办借款手续,并说他们以前也这么做过,其就信以为真。于是其代表百克邦达公司,王xx代表奥普豫公司签了借款1.7亿元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担保公司是北京恒富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广场公司”)。后王xx分五笔把1.7亿元从奥普豫公司汇到百克邦达公司账户。收到钱后,其将一亿元从百克邦达公司分两笔(每笔五千万)汇入宝德利公司账户,用于做股票。王xx让其还年息29%,其和他签的年息是24%,这样他有5%年息利润,另外在201311月下旬,他向其借了100万元。2013125日,其将一亿元的股票资产直接转入赵×1名下,后分7笔将1200万元人民币转给京港永盛公司,2014130日前后,其分批付给京港公司现金6550万元。原签给京港公司的百富大厦地下车位154个,金额4620万元,仍留作准备填补王xx人民币3000万元的损失及利息。如最终王xx归还不了3000万元及利息,由其以现金或车位赔偿给京港公司。车位的协议先履行着,希望公安机关继续追缴王xx那部分钱。其与赵×1是朋友,其怕赵×1受损失,所以目前由其承担,其不是替王xx还钱。其没有核实过王xx的身份,就是听杨×1介绍的。其不认识董×1。其与杨×1为了通过王xx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而介绍赵×1办理存款,实际是向奥普豫公司借款1.7亿元,而不是向银行贷款,。

6.证人杨×1的证言证明:其认识王xx有两三年了,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这两年王xx经常向其借钱,其通常以月息4个点左右借给王xx,王xx让其将钱汇入他指定的账户内,为保证资金安全以及确保他还款,王xx承诺每次借款都给开具银行的进账单。到20138月左右,王xx还欠其640万元。其为了开发海南房地产项目与周×2商谈,周×2愿意开发此项目,但是周×2公司资金周转也比较紧张,所以就和其商谈让找朋友贷款。20137月,其打电话问王xx如果拉来存款,其最多可以贷多少款,王xx说至少可以贷存款的一半。后其带着周×2到建设银行顺义现代支行王xx的宿舍见到王彪,见面后其向周×2介绍这是该行二部经理王xx,主要管对公账户的,周×2与王xx商谈借款一事,王xx拿了一些以前他拉存款的资料给周×2看,谈后的结果是王xx承诺他可以贷给周×2拉来存款的一半。后其和周×2、赵总(名字不详)一起到建设银行顺义现代支行王xx宿舍找到王xx,与他商谈存款借款一事,王xx又把他以前拉存款的资料给他们看,看完之后王xx与赵总谈了存款利息的事,具体的息点我记不清了。大约过了几天,其听周×2说赵总在王xx处存款两亿,其和周×2一起到建设银行顺义现代支行王xx的宿舍找王xx办理贷款手续。当时周×2带着他公司全部的贷款手续,见到王xx后将手续给了王xx。经商谈王xx同意贷给周×21.7亿元人民币,但所办的手续不是正规贷款手续,而是王xx与周×2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其跟银行打交道多了,其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有的是办法,所以对此其也没什么怀疑的,这些手续都是在银行办的,不会出差错。周×2使用百克邦达公司通过浦发银行永定路支行分三笔向中润九融公司账户汇入2000万元人民币,是要开发海南的房地产项目向海南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1000万元定金。另外他让其将其中700万元转给何×,另外还有300万元其记不清了,所以当时他向其公司汇了2000万元。季×是其爱人,其将周×2汇入其公司的2000万元其中的1000万元汇入了季×银行账户内,给何×的700万元就是从她的账户汇出的。20138月,在赵总存完钱后,王xx要给其一张640万元的支票,其在海南,就让何×找王xx拿的,所以这钱王xx还了。

7.证人季×的证言证明:其与杨×1是夫妻关系。中润九融公司的法人是杨×1。中润九融公司2013831日汇入其账户的90万元,201392日汇入其账户的610万元是何×向周×2的借款,周×2打入中润九融账户后,其从中润九融打入其在浦发银行的账户,之后转入何×的工行账户。何×给其账户转过240万元,是王xx2012年左右先后向杨×1和孟振海借钱共计600万元。2013年王xx还了640万元,给的是支票,由何×取得,不知何×是怎么倒的账,之后她将240万元转入其工行的账户。剩下的400万元应该是何×向孟振海借用的。王xx向杨×1、孟振海借钱的数额其不清楚。杨×1和别人合伙在海南搞房地产开发,成立了海南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润九融向海南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入的1000万元是周×2的出资。周×2打入中润九融公司账户后,杨×1让其将钱转到海南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到浦发银行永定路支行将1000万元转入海南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证人杜×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海通隆昌商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3810日左右,其公司员工纪红超说他朋友吴友嵩有一张转账支票,由于额度比较大,需要借用其公司的账户将钱倒出来,可以给公司一笔好处费,其就答应了。2013814日,纪红超拿着其公司的公章与吴友嵩到顺义一家建设银行将奥普豫公司一张640万元的转账支票转到其公司的账上。其就找了三家公司通过网银转到了他们在浦发银行的账上,这三家公司又将钱转到了其在浦发银行的个人账上,其通过网银转到其工商银行的账上,又通过网银转到了何×的工商银行账户。当时给何×转了638万元,其直接扣了2万元好处费,其给了纪红超5000元,让他把钱给吴友嵩。

9.证人何×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合众永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812日,杨×1找到其说他有张600多万的转账支票是别人还给他钱用的,需要其帮他将钱倒出来,可以给倒票的公司好处费。于是,其就让公司的员工吴友嵩帮忙联系相关的公司倒这笔钱,并将这张支票给了吴友嵩。2013814日,对方通过工商银行给我转过来638万的款项。其中差了2万元作为好处费给了帮助倒钱的这家公司,杨×1知道这一情况后将2万元也给了其。2013814日,其将240万元通过工商银行转给了杨×1的爱人季×,另外400万元是其跟杨×1借的,其打给了一个叫石波,这笔钱后来其还给杨×1了。

10.证人孙×1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华通天达软件开发公司经理,其与北京三友伟业安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经济和业务上的往来,但是用三友伟业公司串过一张支票。8月底,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用钱,其就找一个叫杨×1的朋友借钱,没过几天他就给了其一张200万元的支票。其没有对公账户,就找王超洋帮忙。王超洋的岳母注册一个叫三友伟业的公司,其就把200万元的支票入到这个公司,并用这个公司的账户把这张200万元的支票串出来。这200万元还没有归还。

11.证人朱×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农商银行顺义建新东街支行员工,也是北京林海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园林公司”)的兼职业务员。其与北京厚德润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润田”)没有关系,但是其与该公司法人蒙×是朋友关系。厚德润田公司银行账户收到一笔300万元的资金是王xx向其的借款,是王xx用一张金额为300万元的转账支票还的。其没有银行账户,就将这张支票存在蒙×的厚德润田公司银行账户。后来蒙×分两笔将300万元转到其农业银行的储蓄卡上了。王xx20127月份左右借其260万元,加上利息是280万元,王xx给其300万元,其还王xx20万元。林海园林公司与奥普豫工贸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但是林海园林公司有一笔500万元的投资理财款打到了奥普豫的账户。2012年六七月份的时候,杨×2跟其说建设银行有个理财项目,理财月利息是3.2%,并带其去建设银行顺义现代支行王彪的值班室见到了王xx。王xx对其说银行内部做理财能挣钱,走账外账,但是开具的都是银行手续,利息高。其告之林海园林老板赵×2,赵×2同意投资500万元进行理财。其和王xx、杨×2约好时间,赵×2让会计赵×3与其一起去办理投资理财手续。王xx让赵×3500万元的投资款打入奥普豫在建行开设的账号,并杨×2带着赵×3去柜台办的存款手续,500万元存入到了奥普豫的账户。王xx在他的值班室给其办理了用于理财的临时账户,并给了其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份印鉴卡片,连同王xx留下给其的印鉴卡片及奥普豫公司转账支票印在一张纸上给其。500万元投资理财款的利息是每个月25日前后支付,有时候是现金支付,有时候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0138月底左右,王xx给其打电话说赵×2公司的500万元本金及所有利息全部已经支付,具体怎么支付的其不清楚。20136月份左右赵×2给其打电话说进账单收款人的名字要变更为赵×2,其把王xx电话给了赵×2,赵×2联系的王xx办理的变更手续。

12.证人蒙×的证言证明:其是厚德润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控制人。其公司与奥普豫公司没有经济或业务上的往来。20138月初,朱×跟其说帮他串一张支票。没过几天朱×就给其一张奥普豫公司的300万元的转账支票,其交给公司会计李继,李继于2013815日将支票入到其公司的农业银行的账户上。其告诉朱×借6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第二天,其让会计李继把240万元汇入到朱×的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里。其借朱×的60万元于20131111日还给朱×了。其不认识王xx

14.证人赵×2、赵×3的证言证明:赵×2是林海园林公司和北京市融兴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3是公司会计。20128月份,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朱×说建行有一项理财业务,月息是3.2%。赵×2让赵×3从融兴典当行拿出500万元投资理财,具体手续是公司会计赵×3办理的。当时没有将具体的投资期限,会计赵×3把电汇凭证拿回来,赵×2看收款人是奥普豫公司,进账单显示出票人和收款人都是朱×,进账单写的是期限是六个月。六个月期限到了之后,赵×2和朱×说把500万元转回公司,其说再用一段时间,月息还是按照3.2%计算。赵×2说必须把存款人的名字改为赵×220136月份,赵×2让赵×3与朱×一同到建行办理存款人名称变更手续。赵×3告诉赵×2两次办理理财手续都是建设银行员工王xx办理的。20138月份还款日期前,赵×2把王xx叫到办公室,说公司急需资金,让王xx把投资理财的500万元和利息尽快转回公司,后来赵×3500万元和28.5万元的利息入到林海园林公司的账户。过了几天,这528.5万元转到赵×2个人卡上用于公司的资金周转。

16.证人孙×2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木林鸿伟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养殖场全面生产经营及管理。其与王xx是朋友关系,王xx是建行顺义支行的工作人员。其养殖场急需资金,其从王xx那借了60万元的资金周转一下。2013814日,王xx给其一张60万元的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出票人是奥普豫公司,815日到账。60万元其已经偿还王xx20131024日还30万元,同年1125日还30万元,都是从其银行卡取出后现金还给王xx的。

17.证人高×的证言证明:其是昆山帝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其公司与奥普豫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12年其认识董×1,一直叫她师妹。其与包×是好朋友,包×的儿子王林是其干儿子。2013年初的时候,其跟包×说需要借一笔钱用于产品的市场开拓,让她想想办法,她同意了。20137月份左右,其到包×家问借钱的事,包×说月底差不多能到账。包×对其说资金量不大的话,她可以帮助拆借一些,其答应了。20138月份,其和董×1商谈借款事宜,包括具体借款金额和利息,由董×1将款转给其公司,相当于用其公司的名义向董×1借款1500万元,公司用150万左右,可以白用一年,剩下的钱由包×拆借,利息由包×负责。董×11234万元分两笔直接转到其公司。1234万中其用了150万左右,其没有和包×核对过,具体以银行对账清单为准。其他的钱转给王林的账户和包×指定的王美杰的账户,具体金额以银行对账清单为准。2013822日转给其公司账户1154万元,其当日转到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是法人)的账户上,又从该公司的账户当日转到其个人储蓄账户,之后转给王林和王美杰的账户。

18.证人包×的证言证明:其是昆山帝鹰公司的合伙人,负责公司的北京市场推广。公司老板是高×。其公司与奥普豫公司没有什么实际业务关系。2013年,其和董×1聊天时告诉她可以帮助高×的昆山帝鹰公司推销一下产品,顺便帮公司融资,公司可以给出3%的月利息。20137月底,董×1带着一个叫王xx的人到家里商谈融资的事,王xx说可以借1500万元,双方达成借款意向。20138月中旬,王xx第一次给公司汇过来1154万元,第二次汇款80万元。昆山帝鹰公司只用了300万元,剩余的钱高×把钱倒出来,其借给别人了。公司和王xx融资成功之后,其给董×15万元好处费。后来董×1打电话需要钱,其通过转账给董×1汇过50万元。其不清楚王xx的资金来源。

19.证人董×1的证言证明:其是昆山帝鹰公司的兼职推销员。2013年春天,其去包×的家中聊天,包×让其帮助高×推销模板产品,同时帮他们融资,其就答应了。没过几天其去姐姐家打牌认识了王xx,其认为王xx在银行上班,其就把融资的事跟王xx说了。过了几个月,王xx对其说手里有一笔资金,其征得包×意见后告诉王xx需要融资,月息3%。没过几天其带着王xx去包×家谈融资的事,王xx和包×直接谈的,其就是一个中间人。后来其听说王xx借给包×1500万左右的资金,一笔1200万元通过公司转账的形式支付的,另外300万不知道。融资成功之后,包×说高×感谢其,给了其5万元好处费。20131211日,王xx对其说需要三五十万的资金,其给包×打电话后对方汇过来50万元,第二天其就把其中的35万元汇到了王xx指定的谢其昭的账户。2013年夏天的一天,王xx说有几个朋友要过来,让其帮忙沏茶倒水。没过几天王xx就叫其过去了,其穿着比较正式的衣服。其就是给沏茶倒水,里面的人其都不认识。

20.证人董×2的证言证明:其是奥普豫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与京港永盛公司、海通隆昌公司、厚德润田公司、木林鸿伟养殖场、百克邦达公司、林海园林公司、昆山市帝鹰公司、三友伟业公司没有业务上或经济上的往来。王xx是其小学老师,通过其公司的账户转过钱。王xx告诉其用公司的账户转笔钱,具体的金额、来源、流向都没有告诉其。京港公司通过转账支票分三笔给其公司转入共计2亿元不是其公司的钱,入到公司的账上三四天之后王xx就把转走了。有的是用其公司的转账支票转出的,有的是通过电汇的方式汇出的,有的是用现金支票提取的现金。转账支票上的章都是其盖好的,有一部分支票的内容是其填写的,大部分是其将盖好章的空白支票交给王xx,内容由王彪填写。电汇的银行单据是王xx告诉其金额等内容由其填写,单据上的章也是其盖好的。用现金支票从银行取现金其跟着王xx去过,也有其将现金支票盖好章交给王xx由他去银行提取的,所有从银行提出的现金都被王xx拿走了,具体干什么用其不清楚。其不认识张×,张×给其汇入16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是交给王xx使用的,其不知道具体情况。

21.证人陈×的证言证明:其是宝德利公司的财务总监,其公司与百克邦达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只是在20138月有二笔资金往来。20138月,其公司经理刘相尧对其说有两笔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要打入其公司账户内。这两笔钱是某公司周总汇过来的,目的是委托刘相尧经理帮忙做股票,钱到账之后汇给赵浩富和何杰霖由二人做股票。2013823日和27日,百克邦达公司向公司账户汇入二笔资金,各5000万元。201396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邢台新华营业厅将5000万元汇给了何杰霖及赵浩富在广发银行开设的账户。赵浩富和何杰霖在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分别开设证券账户,他们收到钱后将钱转到其证券账户内,全部购买了兴业银行的股票。目前其公司收到了百克邦达公司、京港永盛公司共同致公司的《确认函》,该函写明了百克邦达公司周总汇给公司1亿元直接还给京港永盛公司,该函上有其公司和上述两公司加盖的公章。

22.证人刘×1的证言证明:其是宇王伟业公司的合伙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王xx是其叔丈。200976日汇入公司账户的55万元,其记得是王xx用其公司的账户过一下钱。其公司和李斌没有经济往来。王xx使用其公司账户过钱,是他自己操作的,其把公司账户和密码都告诉王xx了。王xx把汇入其公司的钱全都转出了,就在其公司账上待了一两天。

23.证人杨×3的证言证明:其从1994年开始至今任顺义区吴家营村村委会会计。北京市吴家营农场是村的集体企业,与宇王伟业公司没有经济往来。20097月,宇王伟业公司开具两张100万元和35万元转账支票,分别入到北京市吴家营农场的账户里,其问过村书记孙建华,他也不知道这事。这两张支票其没见过,农场账面上没有相关记录。其没办过这事。其姓名原来叫“杨树利”,作会计后刻的私章也是“杨树利”,后来户口本变为杨×3了。北京市吴家营农场的公章、其私章是其保管,没借过别人用。

24.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其是润丰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参与实际经营,由其丈夫周×1负责经营。与王xx的钱款往来都是由周×1联系的。

26.证人杨×2的证言证明:其跟王xx是朋友关系,互相之间有时拆借资金。20121226日,董×2账户给其银行账户汇入35万元是王xx借其钱的还款,2013123日,董×2的账户给其账户汇入100万元是其向王xx的借款,现已经还给王xx2013127日,董×2的账户向其账户汇入30万元是王xx向其借款的还款。其与王xx现在没有任何债务关系。

27.证人王×1的证言证明:其是建设银行顺义支行副行长。201312411时左右,京港永盛公司到支行反映该行员工王xx为其办理2亿元存款,承诺给付24%年息,按季支付,第一次利息应于201311月中旬给付,但到期未付,因此要求支行核实情况并给付利息。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支行比对核实,王xx为京港永盛公司出具的开户手续时,其中的《印鉴卡片》、《存款余额证明》、《开户申请书》、《进账单》所盖公章系伪造公章。王xx为京港永盛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已经超出了他的业务范围,其不清楚原因。在接到客户反映后,支行组织人员对客户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调查,发现2013813日、15日,京港公司分三次向奥普豫公司汇入资金总计2亿元,分别是812日,通过存他行支票的方式(13日入账)在顺义支行营业部存入6000万元,815日通过通存的方式在建行保利支行分两笔存入1.4亿元。接到情况反映后,支行立即与王xx联系,要求其来行说明情况,但王xx表态不来。经支行核实,京港永盛公司没有在顺义支行实际开过户,企业提供的开户资料上加盖的顺义支行业务用公章系伪造公章。王xx、京港永盛公司与奥普豫公司有何关系不清楚。经支行调查,汇入奥普豫公司的2亿元资金分别于20138月至9月份,分16笔转到了其他公司的账户中,从转账记录显示1.7亿元转给了百克邦达有限公司,其他钱款转到了别的公司账户,这些钱款是否能收回来其不确定。

28.证人刘×2的证言证明:其是建行北京顺义支行综合部(安保)副经理,负责全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王xx在建行顺义支行综合部工作,负责在支行办公楼行政值班,就是除了金融业务以外的行政事务,他没有其他职务。2013124日中午,京港公司负责人到支行询问未向他们支付利息的情况,当时王xx在行里,有银行的录像。其给王xx打电话,他说在支行,其说张越行长找他,他说不去,我问怎么回事,他让其别管,他一个人也说不清,得去找一个姓周的人到支行来才能说清楚,他说姓周的正从市里过来,其让他不要等姓周的了,赶紧到行长办公室去,他说现在说不清不能去,这事他收了钱,现在就两条路,一个是逃,一个是死,其让他去说清楚,他不让其打电话了,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当天下午3点左右,其一行去他裕龙一区住处找他,他家没人。

(二)书证、物证、鉴定结论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出具的《中国建设银行员工基本情况表》、《王xx近三年来主要工作经历》、《员工信息与工作经历记载差异说明》、《普通后台柜员岗位说明书》、《个人客户经理岗位说明书》证明:王xx20082月至2010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顺义支行个人银行业务中心担任客户经理;20107月至20119月在该行营业部任一级业务员,主要工作是上门服务;20119月至20139月在该行综合部任一级业务员,主要工作是现代支行安全保卫值班。20139月至今在支行综合部任一级业务员,主要工作是在支行机关安全保卫值班。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说明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印鉴卡片、进账单证明:王xx向各被害人及被×出具的虚假《开户申请书》、《印鉴卡片》、《进账单》现已扣押在案。

3.xx签字确认件证明:王xx向京港永盛公司、李×、周×1、张×出具的《进账单》、向李×、周×1出具的《印鉴卡片》、向李×、周×1、张×出具的《开户申请书》的内容除签字外均为王xx书写。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营业部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行没有使用过虚假《进账单》上加盖的“收讫(2)”,而是使用“办讫章(2)”。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营业部出具的《证明》证明:王xx向被害人提供的银行材料上的“北京京港永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号×××”、“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账号×××”、“李斌账号285101”、“张×账号×××-17”均为虚假账户。

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检鉴定书证明:王xx向李×、周×1、京港永盛公司出具的《印鉴卡片》、向李×、周×1、张×、京港永盛公司出具的《开户申请书》、向京港永盛公司出具的《授权承诺》、《存款余额证明》、《承诺函》上所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业务用公章(2)”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所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业务用公章(2)”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关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资金结算业务部出具的说明证明:王彪向京港永盛公司提供的《印鉴卡片》非该行现用或曾经使用的;《开户申请书》非该行现行使用的,与旧版相符,旧版已于201251日停止使用;《印鉴卡片》、《开户申请书》上加盖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业务用公章(2)”与该行预留的顺义支行业务用公章(2)印模不符;进账单上加盖的“中国建设银行顺义区支行收讫(2)”章与该行现行使用的各类印章名称均不一致,该行也从未刻制过该样式的印章;进账单属于银行的一般结算凭证;印鉴卡片、开户申请书不属于结算凭证。

8.李斌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北京宇王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北京市吴家营农场北京农商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0976日,王xx将李斌账户的55万元转入北京宇王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同日,王xx从其个人账户转入北京宇王伟业科贸有限公司账户80万元。次日,王xx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将这135万元分成两笔100万元和35万元,先后从北京宇王伟业科贸有限公司转入北京市吴家营农场,支票背书人为“杨树利”。

9.周×1提供的转账支票复印件、北京农商银行平各庄支行提供的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票复印件、兴业银行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交易记录证明:20102月,周×1通过四张转账支票转给王xx1000万元。

10.《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中国建设银行董×2账号交易记录证明:张×于20121226日共汇往董×2账户人民币160万元。20121226日董×2建行账户转入杨×2账户35万元。2013123日,董×2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杨×2账户100万元。2013127日,董×2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杨×230万元。

11.中国建设银行奥普豫公司账户对账单及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京港永盛公司转账支票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联网业务入账通知书》复印件证明:2013813日,京港永盛公司转入奥普豫账户6000万元,同年815日转入1.4亿元。

12.《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奥普豫”公司账户对账单及交易明细、转账支票复印件、中信银行百克邦达公司进账单及账户明细证明:奥普豫公司贷款给百克邦达公司1.7亿元、利息24%、期限一年,由北京恒富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还款。由周×2代表百克邦达公司、北京恒富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奥普豫公司于2013816日签订。2013819日至同年827日,奥普豫公司账户转入百克邦达公司账户1.7亿元。

13.中信银行“百克邦达”公司账户明细、中信银行电汇凭证、银行传票复印件证明:2013823日、27日,周×2从百克邦达公司转入京港永盛公司的关联公司河北宝德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亿元,用于购买兴业银行股票。

14.《承诺及保证书》复印件、《地下车位转让合同》复印件、《确认函》复印件、京港永盛公司记账凭证证明:2013129日至2014129日,周×2共归还京港永盛公司人民币7750万元,股票1亿元,并将价值人民币4620万元车位转让给京港永盛公司。

15.京港永盛公司及周×2提交的《关于请求协助追回王彪三千万人民币的函》证明:周×2与京港永盛公司签订的《地下车位转让合同》因故未履行,希望继续追回王xx诈骗京港永盛公司的钱款三千万元。

16.中国建设银行奥普豫公司账户交易记录、转账支票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何×汇款记录、杜×、何×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证明:2013814日,王xx向杨×1归还欠款640万元。

17.中国建设银行奥普豫公司账户对账单及交易明细、转账支票复印件、厚德润田公司明细对账单证明:2013814日,王xx通过厚德润田公司向朱×归还人民币300万元。

18.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融兴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电汇凭证复印件、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奥普豫公司账户对账单、转账支票复印件,朱×提供的书证、北京市融兴典当行有限公司提供的书证证明:2012821日,赵×2通过北京市融兴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给奥普豫公司500万元作为其投资收益,2013816日,王xx500万本金及利息28.5万元通过奥普豫公司转给赵×2的林海园林公司。

19.中国建设银行奥普豫公司账户对账单及交易明细、转账9票复印件、北京农商银行北京木林鸿伟养殖场对账单证明:2013815日,王xx通过奥普豫公司账户借给孙×2人民币60万元。

20.中国建设银行奥普豫公司账户对账单及交易明细、电汇凭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帝鹰公司账户交易明细、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高×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王美杰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3822日,918日,王xx共分两次借给高×共计人民币1234万元。

21.中国建设银行奥普豫公司账户对账单及交易明细、现金支票复印件证明:2013819日至同年925日王xx取现人民币35万元。

22.京港永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工商资料、奥普豫工贸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百克邦达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北京木林鸿伟养殖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平平歌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三)法律手续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明:2013125日,建设银行北京分行顺义支行王×1报案称该行员工王xx利用伪造的银行印章为北京京港永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开户申请书》、《承诺函》、《印鉴卡》、《存款余额证明》等,骗取存款人民币2亿元。20131231日,顺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王xx藏匿的北京市顺义区港馨家园东区4号楼1702室将其抓获。20131231日王xx被刑事拘留,2014130日被逮捕。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在案扣押王xx人民币8800元,扣押董×1好处费5万元,扣押包×退还钱款180万元。

(四)被告人王xx的供述

其一直在借、放高利贷,没有能力通过正常渠道给杨×1办理贷款,而且其也想通过拆借存款人钱款的方式向外借高利贷挣钱。1996年开始其投资的鱼池等买卖赔了300万左右,这其中有大部分是其从别人那借的钱,然后就一直不停的借钱还账,包括借高利贷,20138月份之前其已经欠各种外债1000万左右。其交给赵总的盖好假章的《印鉴卡片》是其2012年找一个做小广告的人做,其想着如果有人找其存款到银行,其就用这假的《印鉴卡片》骗对方,实际把对方的钱存到其借用的董×2的公司账户上,然后其用这些钱放高利贷,但是一直没用上。《开户申请书》是其从银行大厅拿的。《印鉴卡片》、《开户申请书》上的建设银行的章是其2012年找鸿运天外天酒楼的一个服务员刻的。没人知道《印签卡》和公章是假的,公章中间的日期是可卸、可调换的。其没跟别人说过。

201356月份,杨×1找其说想从建设银行贷款用于开发海南的房地产项目,其说得让他给银行拉大额存款,其才考虑给他贷款的事。20138月份的一天,杨×1带着周×2来银行找其,说他和周×2合作要在海南投资房地产,他能找到大额存款的客户,银行能不能把给存款客户的利息提高点,其说银行利息高不了,都是有规定的。过了几天,杨×1带着周×2、赵×1来找其,赵×1说能存几个亿到建设银行。2013810日左右,杨×1给其打电话说明天带着赵×1去其那做存款,让其找个人一起办手续,其就给董×1打电话说让她明天帮个忙,让她就沏茶倒水,她就答应了。2013811日左右的一个上午,杨×1带着周×2、赵×1及会计庞×来找其,其把他们带到了顺义现代支行贵宾室,期间董×1过来给沏茶。其把提前盖好假章的《印签卡》、《开户申请书》交给了赵×1签了。随后他给其一张6000万的转账支票,其告诉赵×1先把这6000万存到奥普豫公司的账户上,他们公司这账户暂时用不了,然后其再把钱转到他公司开的账户上。对方就同意了,然后对方就把6000万的转账支票给其,其就假装去柜台那面存支票了,其实其什么也没做。然后其把事先准备好的奥普豫公司账户转账给京港永盛公司6000万的转账支票给赵×1他们,让他们填好,然后其假装把这张转账支票去柜台存到赵×1新开的公司账户上。其找了个机会问杨×1利息方面写多少,他说写24%就行,还说利息的事让其不用管,他们这面出。然后其把事先准备好的盖了假收讫章的《银行进账单》交给了赵×1,上面写明利息是24%,按季度支付。庞×看完《进账单》说时间得改成周二,因为转账支票都是周一存周二生效。其同意并去柜台假装重新制作《进账单》,其实是用装在口袋里的废弃的收讫章调整了日期,重新给盖了制作了一张假的《进账单》交给了赵×1,他们就走了。过了几天,赵×1通过建设银行保利支行利用通存的方式将1.4亿分两笔7000万存到了其要求的奥普豫公司的账户上,其像上次一样让赵×1填写了事先准备好的两张奥普豫公司的空白转账支票,目的也是让他们自己认为其会把他们的钱存到奥普豫公司的两个7000万元转账到赵×1在建设银行开具的账户上。实际上其拿到这两张支票后就烧了。赵×1填写的开户单其并没有真实帮他们开户,其根本就不可能把钱存到虚假的账户上。过了一两天,杨×1和周×2就来找其谈借款的事,杨×1说和周×2从其这借1.7亿,利息写24%,但是实际负责按季度支付2亿的24%的利息,剩下这3000万就放其这,他们就不管了,其就同意了。其代表奥普豫公司和周×2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1.7亿的利息24%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其把从董×2那拿的空白转账支票上签了金额共计1.7亿元,将这些转账支票交给了杨×1和周×2了。20139月份左右,其将剩余的3000万中的1200万左右按照45%的年利息借给了昆山市帝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把其中的640万还了杨×1的年利息为48%个人借款,其中还给杨×1200万,是给的支票,入哪不知道。把其中的300万还了朱×的年利息为48%个人借款,把其中的500多万还了朱×联系的借款,其中60万借给了孙×2,其他就记不清了。这3000万都被其支配出去了,不是还高利贷了就是放高利贷了。后其按照赵×1的要求还出具了三张存款余额证明,分别是20139月、10月、11月的,内容为赵×1开的账户上有2亿的存款,目的就是让赵×1他们放心,让赵×1认为钱就在他公司自己的账户里存着。201311月中旬,赵×1就催其要这2亿的季度利息1200万,然后其就跟杨×1和周总联系让他们尽快把1200万的季度利息给我,其好给赵×1他们打过去,但是杨×1和周×2一直推脱也没把钱给其,周×2说如果赵×1再催其,就让其说利息支付给周×2用了。2013122日左右,赵×1来顺义找其继续催我支付利息,并声称如果当天不把利息给就把所有存款取走,其告诉他其把利息支付给周总用了,然后其就给赵总出具了一个盖了银行假章的《承诺书》。第二天就安排会计庞×去建设银行找行长去了,其伪造银行票据骗取赵总2亿元的事就暴露了。其就去银行见到了赵×1和庞×,但是其当时也没解释什么就走了,因为其没法解决这事,其就暂时躲在一个朋友家了。20131231日下午,警察在顺义区港馨东区找到了其,把其带到公安局接受调查了。董×2不知道其拿空白转账支票干什么用,其没说,他也没问。其比较信任我,其这两年一直借用他的公司账户中转高利贷的钱,其也没给过他任何好处费。其没有经济能力还赵总的钱,就想拿赵总的钱放高利贷挣钱和还高利贷的钱。董×1让其有钱的时候联系她,她平时就给别人联系高利贷拆借的事,她从中拿好处费。所以其拿到这3000万后就告诉董×1了,董×1就联系了包×,然后包×就找到了其说按照45%左右的年息借1000多万,其就给这个账户打过去好像是1100多万,案发前,其找董×1说让她联系包×,告诉包×给其打50万到谢其昭的账户上。

2010年以前,周×1找其做银行的定期存款,分几次给了其900万元左右的转账支票,其跟他说先把钱打到奥普豫公司的账户上,并骗他说其会把钱马上转到他个人的账户上,但是其私下里就把这些钱都放高利贷或还高利贷了。因为其一直每年给周×1支付银行的定期存款利息,所以他也没怀疑。2012年夏天的时候,周×1900万又到了一年期满,其当时手里已经有假章用了,所以就用假章给周×1出具了两张假的周×1户名的进账单,分别是400万和500万,其实那时候其已经把他的钱都支配出去了。2012年前的手续还算是真实的,其就是给周×1几张奥普豫公司户名的进账单,只是私下里把钱取出来把钱都放高利贷或还高利贷了。2012年夏天,其骗周×1说把到期的这900万存款重新做定期存款,他就同意了,然后其给他出具了盖假章的两张进账单。这两张进账单应该在周×1手里。周×1不知道其是如何处理这900万的,其跟他说是存到他账户里了。其想通过把周×1的钱用于自己向外借高利贷挣点钱花。900万的下落记不清了,用于放高利贷和还高利贷了,因为其还有别的亏空,倒来倒去就把这900万都花没了。

2009年,其在房屋管理局帮朋友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碰到了李×,其和李×、李斌两口子是多年的朋友了,其知道李×卖房手里有55万存款。那段时间其着急还之前借的债,就想把李×这55万存款骗出来自己先还债用。因此其就去找李×了,说银行有存款指标,让她把那55万给其,其帮她存到银行,还能给高点利息。李×没有怀疑就同意了,并跟其一起去银行把存在李斌存折上的55万转账到其指定的账户上了,但时间太长了,具体转到哪个账户其也记不清了。然后其给李×一套假的银行凭证,包括假的银行《印鉴卡片》、盖了假章的银行《开户申请书》、盖了假章的《进账单》,并告诉她其把她的55万都存到其给她开具的李斌的账户上了,其实其没给她开户而且把钱都还债用了。2012年初其跟李×借了10万元,跟李×说是自己周转用,其实其也是还债了。2012年下半年其又给李×换了一张盖了假章的进账单,上面应写的77万元,其中包括55万的本金、10万元的借款、10多万元的利息。但是至今其没还给李×任何金额的钱,她的钱也都被其还债用了。

2012年年底的时候,张×找其做银行的定期存款,分两次给其指定的账户上存了160万,其骗他说会把钱马上转到他个人的账户上,但是私下里就把这些钱都还债了。然后其给张×一套假的银行凭证,包括假的银行《印鉴卡片》、盖了假章的银行《开户申请书》、盖了假章的《进账单》。相关假手续都在张×手里。张×不知道其是如何处理这160万的,其跟他说是存到他账户里了。其想用张×的这160万私自还债用,这160万元的下落记不清了,就是用于还债了,还谁也记不清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李×、周×1、张×出具的谅解书拟证明:三名被害人与王xx均系朋友关系,王xx身体不好、年龄又大,对于王xx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王彪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及出示的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王xx所提其没有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的辩解意见。

经查,被害人李×、周×1、张×的陈述、证人赵×1、庞×、周×2、杨×1的证言均能证明,王xx实施犯罪行为时确系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因而其谎称能支付高额利息,并出具虚假的建设银行《进账单》及其他银行业务凭证,被害人才确信其投资了银行理财产品,进而将钱款交付给王xx进行理财,故王xx的该项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王xx所提其伪造的虚假进账单和银行凭证没有欺骗性的辩解意见。

经查,被告人王xx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明知正常的理财行为,应向被害人及被×提交真实的银行凭证,其却在未将被害人及被×的钱款存入银行,且亦未按照约定帮助被害人及被×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及被×出具伪造的《进账单》等银行凭证,使得被害人及被×误认为其已将钱款存入银行账户,且被告人王xx亦供认其出具的银行凭证为虚假,伪造的银行凭证本身即具备欺骗性,故王xx的该项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王xx所提其给被害人出具的《进账单》等银行凭证不属于银行结算范围,不具备银行结算方式及其辩护人所提《进账单》、《承诺函》、《存款余额凭证》并非银行结算凭证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20041013日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资金结算业务部出具的说明均能证明,虽然《开户申请书》、《印鉴卡片》等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但是《进账单》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应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属于金融凭证的范畴,故王彪的该项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王xx所提其将李×、周×1、张×交给其的钱去还债和放贷本身就是理财的方式,钱的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王xx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仅仅是王xx个人的理财行为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被害人李×、周×1、张×的陈述、证人赵×1、庞×、周×2、杨×1的证言可以证明,王xx以理财的借口吸收被害人及被×的存款后并未在银行开立真实的银行账户并进行正当的理财行为,而是向被害人及被×出具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使其误认为钱款已存入银行账户,进行银行正常的理财模式。后王xx将钱款存到与其相关联的他人公司账户后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个人放贷,其已经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而非正常理财的行为,故王xx的该项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王xx所提起诉书指控其诈骗京港永盛公司实际上是赵×1和周×2协商好隐瞒京港公司会计的情况下找其加盖虚假的银行盖章,是周×2通过其出具手续完成的诈骗京港永盛公司的行为,并非其诈骗京港永盛公司及其辩护人所提王xx、赵×1、周×2是合伙关系,王xx躲避在于没有义务代替周×2偿还1.7亿元的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赵×1、庞×、周×2、杨×1的证言均能证明,王xx向赵×1等人虚构其为建设银行顺义支行信贷二部主任的身份,向赵×1出具虚假的《进账单》等银行凭证将京港永盛公司钱款人民币2亿元通过转账支票的形式汇入与其关联的奥普豫公司账户,王xx并未告知赵×1等人其真实身份,且赵×1等人对于王xx出具的虚假材料并不明知,在案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赵×1、周×2与王xx共谋诈骗京港永盛公司的事实存在。相反,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赵×1在未收到利息的情况下多次催促王xx予以支付,且得知拟将2亿元取出的情况下,王xx在亦无归还京港永盛公司钱款的情况下藏匿的事实存在,故王彪的该项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诈骗京港永盛公司的2亿元不能分开认定的辩护意见。

经查,公诉机关根据本案证据认定王xx诈骗京港永盛公司金额为3000万元,且在案证据亦能证明,王xx将诈骗京港永盛公司的1.7亿元供周×2使用,周×2负责支付王xx允诺给京港永盛公司的年息,王xx对于1.7亿元并无明显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公诉机关指控的3000万元被王xx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个人放贷,并在无法归还京港永盛公司钱款的情况下藏匿,其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故王xx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7.关于王xx辩护人所提王彪具有社会危害性较轻、系初犯、部分赃款已被追回的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及当庭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

经查,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便利,使用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私财物,虽系初犯,部分赃款已被追回,且经审查对三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的财产损失,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王xx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便利,使用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王xx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其尚不足以从轻处罚。对于王彪给被害人及被×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责令其退赔。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及冻结在案的钱款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八千八百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及被×,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及被×(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钟 欣

代理审判员  王海广

代理审判员  韩希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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