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云水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衢开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云水。因涉嫌本案于2011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开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xx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2)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云水犯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云水及其辩护人徐文兴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被告人徐云水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至2009年9月底,被告人徐云水明知无偿还能力,假借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儿子办绿卡等名义,以2%至5%的高额月息为诱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从商瑞才、黄某甲、应某等70余人处筹得资金1492.584万元,扣除已支付现金利息192.932万元,造成损失1299.652万元。2009年9月25日,被告人徐云水潜逃在外,杳无音信,直至2011年12月1日在东莞市麻涌人民医院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具体为:
1、被告人徐云水以资金周转、做外贸生意等为由,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从刘某处借款共计195500元,许诺年息2分或月息20‰,后利息未支付,本金已归还30000元,造成损失165500元。
2、2008年12月28日,被告人徐云水以给茶工发工资的名义,从郑某戊处借款3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30000元。
3、被告人徐云水以做生意、儿子在澳大利亚读书需要钱等为由,于2007年3月13日、2008年3月12日、3月14日,向杨某借款20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支付利息款1000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00000元。
4、被告人徐云水以资金周转为由,并以一张金额为150万元的工行假存单作抵押,2007年至2009年1月,从方某乙夫妇处借款35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35000元
5、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为由,从詹某处借款50000元,许诺月息1.5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50000元。
6、2009年1月1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办绿卡需要保证金为由,从尹某处借款50000元,许诺月息3分,后支付利息45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45500元
7、被告人徐云水以做外贸生意为由,于2008年10月23日、2009年1月20日从郑某己处借款共计90000元,许诺月息1.5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90000元。
8、被告人徐云水以做茶叶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史某借款,2008年1月1日借款5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5000元。
9、2007年3月10日,被告人徐云水以资金周转为由从王某甲处借款30000元,已归还20000元,造成损失10000元。
10、2007年至2009年9月,被告人徐云水以做茶叶生意、做集装箱生意等为由多次从赖某处借款共计174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支付利息900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84000元。
11、2007年至2009年1月,被告人徐云水先后向占某夫妇借款共计342320元,许诺月息二分,已支付利息2000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42320元。
12、2008年12月24日,被告人徐云水向陆某甲、王桂凤夫妇借款2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20000元。
13、2007年至2009年6月,被告人徐云水向陆某乙借款共计63500元,许诺月息二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63500元。
14、2007年至2009年6月,被告人徐云水向郑某庚借款共计250000元,许诺月息二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250000元。
15、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徐云水从陆某丙处借款共计60000元,许诺月息二分,后归还11000元,造成损失49000元。
16、2008年9月26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在国外读书需要用钱为由,从余某甲处借款150000元,许诺月息3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50000元。
17、2008年4月1日,被告人徐云水向朱某甲、张红霞夫妇借款共计185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85000元。
18、被告人徐云水以做生意、儿子在澳大利亚读书要办绿卡等为由,并给以好处,让黄某甲帮忙向他人借款,并以假存单、汇款单获取黄某甲信任,2007年至2009年8月,向黄某甲筹款80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800000元
19、2007年9月22日,被告人徐云水从方某丙处借款20000元,许诺月息3分,2009年2月24日,被告人徐云水从方某丙的舅妈童弟妹处借款13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33000元。
20、2008年11月1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在澳大利亚读书、做生意需要钱为由,从钱某甲处借款8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80000元。
21、2009年1月1日、8月29日,被告人徐云水以资金周转为由,两次从肖某、方水娟夫妇处借款共计49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49000元。
22、被告人徐云水以给儿子办移民手续为由,于2008年5月30日和2009年9月21日从徐某甲处借款共计12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20000元。
23、被告人徐云水以做茶叶生意、儿子办绿卡需要钱为由,2007年2月6日、2007年10月10日、2009年3月23日从李某甲处借款共计15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支付利息360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14000元。
24、2008年7月13日,被告人徐云水从方某丁处借款4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40000元。
25、被告人徐云水以做茶叶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为由,于2008年11月4日、2009年1月1日从李某乙处借款共计7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70000元。
26、被告人徐云水以做茶叶生意为由从商瑞才处借款,2007年至2009年8月,共计借款2192100元,许诺月息1.5-3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2192100元。
27、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徐云水以给儿子办护照为由,从徐某乙处借款30000元,许诺月息4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30000元。
28、被告人徐云水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08年10月21日、2009年2月21日从汪某甲处借款共计5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50000元。
29、被告人徐云水于2007年3月17日、2008年4月、7月10日从章某处借款本金共计4534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45340元。
30、2008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云水从齐某处借款50000元,许诺月息1.5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50000元。
31、被告人徐云水以做外贸生意为由,于2008年11月30日、12月11日和2009年1月1日从曹某处借款共计15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50000元。
32、被告人徐云水以做外贸生意需要钱周转为由,于2009年1月3日、6月7日、2月22日、1月12日从徐某丙处借款共计114000元,许诺月息三分、五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14000元。
33、2008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做外贸生意为由,从张某甲处借款110000元,许诺月息3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10000元。
34、2009年6月5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办绿卡为由,从陈某甲处借款5千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5000元。
35、被告人徐云水以给儿子办绿卡等为由,于2009年1月1日从宋杏英处借款共计107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07000元。
36、被告人徐云水以办茶场、儿子读书需要资金为由,于2008年7月1日、7月7日从林某处借款共计234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234000元。
37、被告人徐云水以资金周转等为由,于2009年1月1日从汪某乙处借款72100元,汪某乙经手,从郑中华借款3326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05360元。
38、被告人徐云水以经营茶场需要资金为由,于2008年8月6日、2009年1月1日从江某甲处借款共计7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支付利息30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67000元。
39、被告人徐云水以资金周转等为由,于2009年4月从徐某丁、王杭峰夫妇处借款,借款3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30000元。
40、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徐云水从吾福仙处借款18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8000元。
41、被告人徐云水于2009年9月15日、16日和17日从赵某处借款共计7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70000元。
42、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办绿卡、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08年3月、2009年9月13日从王某乙处借款共计8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80000元。
43、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办绿卡为由,于2009年4月18日、8月17日从周某甲处借款共计13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30000元。
44、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办绿卡等为由,于2007年9月21日、2009年6月6日从方某戊处借款共计550000元,许诺月息3分,后支付利息400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510000元。
45、2009年8月7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做外贸生意为由,从钱某乙处借款100000元,许诺月息2.5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00000元。
46、2007年11月15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做瓷器生意为由,从徐某戊处借款20000元,许诺月息2.5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20000元。
47、被告人徐云水以借款到期、儿子办绿卡等为由,于2009年9月7日、8月29日从姜某处借款共计17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70000元。
48、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办绿卡为由,从郑某辛处借款12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20000元。
49、2009年4月18日,经葛某介绍,方某甲经手,被告人徐云水从朱某乙处借款2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20000元。
50、2009年4月18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办绿卡需要钱为由,从洪某处借款3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30000元。
51、被告人徐云水以做生意需要周转为由,于2007年10月26日、2008年1月1日、2009年4月10日从黄某乙处借款共计181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81000元。
52、被告人徐云水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09年4月18日、8月20日和8月从葛某处借款共计193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93000元。
53、2007年1月29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做茶叶生意为由,从周某乙处借款50000元,许诺月息1.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50000元。
54、2008年7月13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做茶叶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余某乙处借款20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200000元。
55、2007年至2009年9月,被告人徐云水以资金周转、做集装箱生意需要资金等,从应某处筹款共计1670000元,已支付利息和手续费8000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870000元。
56、被告人徐云水以做茶叶生意、做外贸需要资金为由,于2007年7月10日、2008年5月20日从郑某壬处借款11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支付利息144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95600元。
57、被告人徐云水于2009年1月1日、7月16日从程某处借款合计76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76000元。
58、被告人徐云水于2007年9月18日、2008年7月28日从江某乙处借款共计30000元,许诺月息3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30000元。
59、被告人徐云水以办茶厂需要资金为由,于2009年3月28日从张某乙处借款100000元,许诺年息20%,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00000元。
60、被告人徐云水以做生意等为由,自2007年到2009年3月16日从吴某处借款277320元,后支付利息及转本金5832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219000元。
61、2007年至2009年9月,被告人徐云水从何某及何士万筹款共1087000元,许诺月息2分至3分,后支付利息2088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878200元。
62、被告人徐云水以做茶叶生意等为由,2007年至2009年9月从方某己处借款共计200000元,许诺月息3分,后支付利息800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20000元。
63、被告人徐云水以做茶叶生意、儿子读书需要钱等为由,2007年至2009年9月,向徐某己、徐水贞夫妇借款345000元,造成损失345000元。
64、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交学费为由,于2009年7月3日从李某丙处借款16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6000元。
65、2008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办绿卡为由,从叶某处借款200000元,后支付利息300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70000元。
66、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办绿卡为由,于2007年9月21日、2008年2月1日、2月3日从王某丙处借款共计260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支付利息1119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48100元。
67、2008年,被告人徐云水向郑某癸借款180000元,许诺月息3分,后支付利息500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30000元。
68、被告人徐云水以做茶叶生意、做外贸生意等为由,2007年后从汪某丙处借款304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30400元。
69、2008年至2009年8月,被告人徐云水从薛某处多次借款共计400000元,许诺利息3分至4分,后支付利息款142400元,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257600元。
70、2008年4月1日、2009年1月16日、4月15日,被告人徐云水从郑某子处借款共计52000元,许诺月息2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52000元。
71、2007年9月19日,被告人徐云水向柴小慧借款41000元,许诺月息2分,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41000元。
72、2009年8月16日,被告人徐云水以扩大生意为由向陈某乙、徐永升夫妇借款100000元,许诺月息3分,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00000元。
73、2009年1月1日、6月1日,被告人徐云水以儿子在澳大利亚办绿卡交保证金为由多次向范秋萍借款共计1355000元,后利息未支付,本金未归还,造成损失135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徐云水的供述、被害人刘某、郑某戊、杨某、方某乙、詹某、尹某、郑某己、史某、王某甲、赖某、占某、陆某甲、陆某乙、郑某庚、陆某丙、余某甲、朱某甲、黄某甲、方某丙、钱某甲、肖某、徐某甲、李某甲、方某丁、李某乙、商瑞才、徐某乙、汪某甲、章某、齐某、曹某、徐某丙、张某甲、陈某甲、林某、汪某乙、江某甲、徐某丁、吾福仙、赵某、王某乙、周某甲、方某戊、钱某乙、徐某戊、姜某、郑某辛、朱某乙、洪某、黄某乙、葛某、周某乙、余某乙、应某、郑某壬、程某、江某乙、张某乙、吴某、何某、方某己、徐某己、李某丙、叶某、王某丙、郑某癸、汪某丙、薛某、郑某子、柴某、陈某乙的陈述,证人邹某、郑某甲、夏某、郑某乙、方某甲、童某、郑某丙、郑某丁、胡某的证言,收款收据、总分类帐、银行回单、借条、借据、应某自书向他人借款款情况、应某被起诉和执行的材料、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何某自书借款清单、陆某乙字据、借款合同、记帐本、姓名为吴良和的假身份证、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开化县房地产管理处证明、法院查询资料、协查情况、抓获经过、部分被害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工商登记、关于查找葛某作证材料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被告人徐云水从刘某处筹款部分,经审查,被告人徐云水从刘某处借款实际应为195500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云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云水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云水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因徐云水主观上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高息借款;且以做茶叶生意、外贸生意、假存单抵押、儿子办绿卡等名义从被害人处筹集资金,但实际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其所称借款用途上,即以虚构事实的方法从被害人处骗取了金钱;在无法偿还债务后,潜逃到澳大利亚及广东等地,以图躲避法律制裁;仅辩解用于归还利息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使用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虽然被害人多数是徐云水的朋友、同事、亲戚、病人,但徐云水对集资行为的辐射面并不加以限制,在蔓延至社会大众后听之任之,甚至主动以给提成为诱饵邀请亲朋好友帮忙介绍借款人,应当认为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徐云水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云水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3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责令被告人徐云水将违法所得退赔给各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唐达成
人民陪审员 金荷如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佳慧
国锦律师意见:
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表面上看都是以高额回报为由、向他人吸取资金。但是,两者区别是很大的,集资诈骗是投资项目虚构的,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有项目的,表现出向社会大众群体融资,侵害的是金融监管秩序。
咨询热线:010-5869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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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平 主任· 合伙人· 律师
- 韩平,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专家,现任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