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诈骗 > 集资诈骗罪
王雪梅集资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6-08-08 点击数:6803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房刑初字第826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雪梅,女,19634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4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3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2014830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10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启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4]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雪梅犯集资诈骗罪,201411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隗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雪梅及其辩护人吴启顺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张×1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0721日,郝×1(另案处理)与他人合资成立武汉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开始运作77网项目,郝×1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并聘请被告人王雪梅为该项目在北京市房山区的总代理。201011月至20134月,被告人王雪梅伙同郝×1先后以77网购物积分返利、投资高额返利等为名,在北京市房山区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王×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 747 906元。被告人王雪梅于201342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雪梅犯集资诈骗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雪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雪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诈骗被害人的故意。

被告人王雪梅的辩护人吴启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雪梅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建议宣告被告人王雪梅无罪。

经审理查明:武汉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721日成立,郝×1(已判刑)系该公司股东,且系该公司运作的77网项目的负责人,被告人王雪梅为该项目在北京市房山区的总代理。201011月至20134月,郝×1操纵77网先后以购物积分返利、投资高额返利等为名,通过王雪梅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王×等人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被告人王雪梅于2013426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郝×1的供述证明,我是武汉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具体负责该公司77网项目的运作,是77网的负责人。77网从2010年年底开始运作,到20127月份,因为赔钱运作不下去了。77网宣传的是积分兑换产品,即消费者到与77网结盟的商家去消费,消费后就会在77网获得积分,一块钱积一分,一段时间以后(时间不确定)就可以用积分兑换同样价值的产品,消费者实现零消费。每消费一笔,结盟商家给77网提消费金额的15%-20%的服务费,而给消费者兑换的产品的费用来源一部分就是服务费,另一部分是由77网自己承担。77网在房山区有一个代理商叫王雪梅,王雪梅具体负责房山地区的77网业务,我是王雪梅的直接负责领导。王雪梅负责结盟商家,但是王雪梅是否结盟了商家我不知情。王雪梅往我儿子肖×1银行卡上打的钱是商家的服务费,王雪梅从中提成。王雪梅后来就不要产品了,直接要钱,我就直接给王雪梅打钱,由王雪梅给消费者返款。

2、证人苏×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我是2010年六七月份去的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四五月份离开的。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最早的法人叫李×3,公司还有一个叫郝×2的女人,她在公司负责行政、财务。平时郝×2根本不在公司。77网当时是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网站,这个网站不正规。金海燕公司有个叫刘×1的人,李×3、郝×2平时根本不在武汉,只有刘×1管着公司的日常事务。刘×177网就是让人先交钱,可以得到产品,可以拉别人在77网交钱,拉人的可以得提成,还有的就是把钱直接投给77网。当时忽悠的很神,可以成倍的返利,刘×1还说先把钱弄过来,返不返就是另一回事了。刘×1说他负责接电话,郝×2他们在外边招客户并说是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打电话或来公司也是刘×1招待,别人一看的确有这个公司,就自然相信这个77网了。77网真正操纵者是郝×2和李×3 77网有床垫子,属于保健品,这种垫子让刘×1、郝×2夸得神了,治好多种病,进价与卖价差十来倍,比如进价500元左右,卖五六千元,一些老年人爱上这种当。 经苏×辨认,指认出郝×1就是武汉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的郝×2

3、证人陈×证言证明,20122月我到武汉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下半年离开公司。李×3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又变更过,具体我就不知道了。公司的事务都是由李×3、郝×1管理。郝×1是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股东,我们都叫她郝总。我知道武汉金海燕公司的77网项目,但没有参与过。77网主要是郝总、李×3管,刘×1管网站维护这块工作。77网就是购物积分,我去了时间不长这个网站就不做了,购物积分购什么物我不知道,我没见过产品。 2012年下半年,郝×1让我开了一个建设银行的账户,尾号好像是8977,说是代理商打货款和返点使用。这个账户里有多笔交易,当时郝×1说这些钱都是货款,到了后来郝×1说是返点的钱,这些钱主要是北京和河南的代理商打过来的。其中北京一个叫王雪梅的女子共计向该建行卡内打款100多万元,王雪梅给我打钱,有时用王雪梅的账户,有时用王雪梅丈夫张×1的账户,我往回打钱的时候,有时打到王雪梅的账户,有时打到张×1的账户,王雪梅也让我给一个叫韩×2的账户打过。他们往我账户里打钱和我往回打钱都是听郝×1的,因为这个账户是她让我开的,钱怎么支配我都听郝×1的,郝×1说往回打的钱是返点的钱,具体怎么返点都是由郝×1管理。开始的时候是王雪梅打过来的钱多,打回去的钱少,直到20134月份王雪梅那边打过来的钱变少了后来就没有了,郝×1让我往回打钱,具体数额我没有统计过。郝×1经常从这个建行账户里取钱、消费,我记得有两次大概30万元左右的取款,我和刘×1的工资有时也从该卡内取。 77网运作到20134月份左右,2013年三四月份经常有河南的客户到武汉金海燕公司要返点的钱。郝×120136月份离开武汉回到北京,之后没有再回武汉。郝×1走时我账户上还有3万多,郝×1走时取了2万,还剩1万多,20137月份李×3指使我将建行卡销户,销户之前李×3让我把那1万多也取出来给他了,我销户时就没钱了。2013年下半年,郝×1、李×3后期都见不到人,工资也不能按时给我们了。我在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公司没有库房和产品。郝×1还有一个名字叫郝×2

4、证人周×证言证明,201066日,李×3承租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1015号作为武汉金海燕公司的办公地点,承租半年后搬走。

5、证人张×1、张×2、张×3证言证明,王雪梅在良乡都市百货开店及经营情况,王雪梅做77网网站代购,有牙膏、汗蒸房之类的东西。王雪梅不会操作电脑,张×2、张×3曾帮助王雪梅发过邮件,弄过邮箱中的东西,是关于77网的记录。

6、被害人王×、李×1、鲍×、张×4、杜×、申×、李×2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据等证实,王雪梅以在“77购物积分返利、投资高额返利等为名,向王×、李×1、鲍×、张×4、杜×、申×、李×2100余人集资钱款的情况。

7、报案记录证实,2013425日,王×报案称:20111129日、2012221日,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都市商厦五层王雪梅的办公室内,王雪梅以投资后巨额返利的形式诈骗其共计人民币3800元。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证实,经民警对房山区拱辰街道都市百货大楼五层王雪梅经营的北京得德福百货商店及其家中进行勘查、搜查,从现场提取了收据、名片、票据、汇款凭证、写有姓名和数字的登记表、宣传物品、笔记本、电话本、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9、武汉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情况等书证证实,武汉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和变更情况,郝×1为股东。

10、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工作记录、农业银行对账记录、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20122月至20131月,王雪梅分别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文化路支行、苏庄支行、良乡支行、北潞园支行向肖×1账号(×××)以现金存款的方式汇款的情况,及肖×1、王雪梅、张×1、韩×2账户的交易记录情况。

11、建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陈×的尾号为8977的建设银行账户以及王雪梅的尾号为6779、张×1尾号为5153的建设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情况。

12、本院(2014)房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终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书证实,郝×1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

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雪梅于20134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4、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雪梅的自然人身份情况,且无前科。

15、被告人王雪梅的供述证明,2009年下半年,经王勇介绍我见到了77网的两个老总,一个是郝×2,一个是李×3。郝×277网刚成立,是个购物的平台,想从北京向全国推广,实行会员制。李×3和郝×2让我做北京市房山区总代理,我记得我们之间没签过合同或任命书之类的文件。作为77网房山区总代理,公司对我的职责、任务没有相关书面文件的规定,公司需要我干什么就是通过电话通知我。一直都是郝×2在跟我联系,李×3就是开始露过几面,后来就让我听郝×2的。有客户从77网买东西,会获得积分,77网通过我给客户返产品和钱,返过很少的产品,主要是返钱,是郝×2让我返的钱,返给客户的现金都是郝×2给我的。 201010月我在良乡都市百货开了一个百货商店,经营一些日用百货、包装食品和保健品等物品,我也从网上买些小的商品向外卖,开始卖给一些熟人。201011月份,77网上就有买货返利了,宣传的是垂直零购物,意思就是买一件物品,比如花了500元,过一段时间还把500元返给买主,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开始的时候最快的几天就能返利。这样,来我这里的人就越来越多了,我把客户的人名及收上来的钱数报给公司,把钱打过去,公司就负责给每个人排号,然后公司通过电脑把排的号发给我,我儿子帮我从电脑上把号段倒出来。100元算一个号,比如给我1000元,按说应该给返5000元,公司就给排五十个号。后来一些顾客抱怨我这里的东西不全,想买的买不到,郝×2让我去跟商家谈,整合商家,77网的客户去商家买东西,由商家返给公司20%的差价,公司返给客户全额的现金,促进客户继续到77网整合的商家去消费。后来我去商家谈的时候,商家都不同意,都说20%太高了。我就跟郝×2说,让客户拿一些从别处消费的发票,再交一部分现金,这样客户也消费了,也能得到返利,我还问郝×2交多少钱合适,最后是郝×2说的交发票金额的20%的现金,最后把现金和发票金额都返给消费者,也就是返给所交现金的五倍。这样我在收发票的时候,同时收取20%的现金,比如交了一张800元的发票,还需要交200元现金,最后公司返给客户1000元。这20%就是公司的提成。公司返给客户的1000元是公司给我的,我再返给客户,这笔钱是哪儿来的我不知道。后来就演变到好多人没有发票,我就答应他们只要拿着钱来,给我多少钱,过一段时间我就能返给他们五倍的钱。就这样,越来越多的人到我这里投资,到了20127月底,77网被国家相关部门关闭了,钱就返不回来了。我问郝×2,她说大环境受影响,国家整顿市场,让大家等等,不会让大家亏了。后来好多人开始找我要本金,我没有钱给他们,就一直拖着。201210月,郝×2说自救,就是再让大家投钱,去别的渠道去运作去,自救就是投一万返两万,把一万返给事主,另一万继续投进去等着返,然后让事主拿返的一万去平市场,后来就一直到我被抓。 77网最开始的经营模式分会员和非会员,想成为会员得先交1500元,可以得到一个被子,会员还可以半价购买77网上面的商品,然后可以返给会员商品的原价,不过会员这种形式存在的时间不长;非会员就是普通的消费者,原价购买商品,然后返给这些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原价。加入会员的人最多有二三十人,会员交的钱都打给公司了。这种模式持续了有一年多。我收的现金大部分都打到郝×2给我的肖×1的账号了,肖×1一共有三个账号,两个农行的账号,一个工行的账号,农行的打的比较多,工行的少。我一般都是从柜台给肖×1的账号里打现金,转账的情况极少,我不会用ATM机。201210月以后,我给77网的客服陈×打过一部分自救的钱,陈×的账号是建行的,有两个账号。公司给我返钱时,开始是肖×1给我或者我妈韩×2的卡里打钱,自救以后是陈×给我丈夫和我的建行卡里打钱,每次都是郝×2电话通知我,我再把账号告诉她,她就给我打过来了,我总共收了几百万元。最开始确实有返钱的,但返的不多。最多的返过38.5万。没返钱的多,大部分都没返呢。因为到最后都收不上钱来了,循环不下去了,就返不了钱了。最开始每交一笔钱我提要返金额的1.5%,介绍人提2%,后来自救的时候我提2%,介绍人来的提3%。我总共提过三四十万,一般都是交钱当时我就把我要提的那部分扣下了,其他的打到公司去。这些钱我又都投到里面去了。收上来的自救的钱基本都是之前得到过返钱、挣过钱的人又交上来的。自救的钱返过钱,我记得刘宝珍交了一个4万,后来返给她8万,我跟她说让她平平市场,后来她拿走4万去平市场,另外4万又当自救的钱给我留下了,想继续赚点。陈淑琴交过一笔10万元,我当时和陈淑琴说要是还有钱交点也行,这样返回来以后,能平平市场,就是她介绍来的人交了钱,现在返不了了,她这儿挣了钱,让她拿挣的钱去退给其他交的人去。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对言辞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雪梅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王雪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雪梅所提其没有诈骗被害人的故意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雪梅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建议宣告被告人王雪梅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雪梅伙同他人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却以高额返利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集资后亦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式非法集资的行为,该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王雪梅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随案移送的物品,本院一并予以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雪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雪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020日起至20246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雪梅与本院(2014)房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责令被告人郝×1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三、随案移送的联想E530型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陈艳飞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

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任红岩

郑春节

国锦律师意见:

界定集资诈骗罪与非罪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集资的数额大小来把握。确定非法有目的客观存在、个人集资数额达到10万、单位集资数额达到50万,就可以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咨询热线:010-58698805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