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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420亿!
发布时间:2019-07-23 点击数:2006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中美天元集团)及吴东等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单位行贿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一审宣判现场(资料)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判令由广西中美天元集团及其对外投资、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公司承担退赔责任。

二审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广西中美天元集团以其操控的38家公司及他人名义,在吴东等人的授意下,各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分工负责,通过篡改贷款主体及担保公司的财务资料、虚构贸易背景、虚构抵押物、设立虚假抵押等,以银行承兑汇票贷款、信托贷款、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所得款项由吴东统一调配和指挥使用,资金流转进入广西中美天元集团控制的多家资金池公司和多个私人账户,并通过对外投资的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名义用以归还银行贷款、购买金融机构股权、购买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投资石油、转贷他人、购物消费等,至案发时有109.8032亿元贷款未结清,其中12.848亿元已逾期,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广西中美天元集团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吴东等13人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应依法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至2014年,广西中美天元集团为能在办理贷款、承兑汇票及入股银行等事项方面获得帮助,由吴东、朱锦华经手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吴东、朱锦华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按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现场(资料)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广西中美天元集团骗取被害银行所得的贷款转入其对外投资的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关联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广西中美天元集团及相关公司应承担向被害银行退赔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二审遂作出前述判决。

关于广西中美天元事件了解一下

一宗血案牵出一起涉嫌骗贷几百多亿的大案。

1 血案发生在2014年5月10日15时

柳州市城中区曙光东路,柳州银行董事长李耀清与司机一同返回小区。小区大门外一辆雪佛兰轿车上走下一名年轻男子,迅速拔出20厘米长菜刀,猛烈砍向李耀清。李耀清几近丧命,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李耀清后背长长的刀伤触目惊心。

警方查明,砍人的是一90后青年,名叫吴斌,广西博白旺茂镇六田村人。2014年5月11日晚22时许,警方在玉林市陆川县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涉案的另外9人也相继落网。经查,涉及“李耀清遇袭案”的12名嫌疑人中,有3人是吴东的儿子,分别是长子吴洲、三子吴浩和四子吴世忠。

相关内容回顾:

2 2016年9月27日

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浩和吴世忠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吴世华有期徒刑5年,判处吴斌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以窝藏罪分别判处吴洲等6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刑罚。

3 2017年1月18至19日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东、吴浩、吴洲等13人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一案。

4 2018年8月2—3日

2018年8月2-3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中美天元集团)、被告人吴东等13人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告单位广西中美天元集团、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涉嫌犯单位行贿一案。

5

2018年11月2日

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单位)、被告人吴东等13人骗取贷款、被告单位、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单位行贿一案,查明骗取银行420亿余元贷款,至案发时109亿余元未结清。

对被告单位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10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4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04亿元;

对被告人吴东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亿元;

其余被告人被判处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600万元至6万元不等罚金,其中参与数额较小的四名从犯被同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单位退赔被害银行109.8032亿元及利息;赃款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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