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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女律师屡战屡胜,一查:原来情夫是高院副院长
发布时间:2023-04-27 点击数:411

人民法院,是明辨是非、区分善恶之地,它是公平与正义的守护者,是和谐安宁的维护者。

法官更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在法徽的见证下,依法审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的和谐安宁。

然而,在如此神圣威严的岗位上,却滋生出了一个“大蛀虫”,从“为民请命”的神圣使者堕落成为法律严惩的对象。

此人正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欧绍轩。


1954年出生的欧绍轩,在1998年至2004年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4年至2009年9月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委员等职。

而就是在如此神圣的岗位上,他却知法犯法,上演了一场场权钱交易的闹剧。

说起欧绍轩的“落马”,就不得不提起他的那些“好朋友”。正是这些“好朋友”在欧绍轩的生活中扮演着“钓者”的角色,一步步把他引向了“断头台”。

法官律师狼狈为奸

在一般人看来,法官和律师总是对立的,两者是互不干涉的独立体。不过,欧绍轩这位大法官却和一名女律师结下了“孽缘”,成为了情夫与情妇的关系,此人正是龚某。


龚某刚刚大学毕业时也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工作,考上研究生之后选择了律师行业。

2004年7月的一天晚上,刚调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副院长的欧绍轩赶赴一位朋友举行的宴会。龚某恰巧也参加了宴会,在朋友的介绍下两人相识。

在知道欧绍轩的身份后,龚某意识到这正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一定要好好把握。

宴会中,她频频和欧绍轩套近乎。龚某是北方人,身材高挑、皮肤白嫩,而且从事律政工作数年,浑身上下都散发着成熟职业女性的魅力,使欧绍轩“为之倾倒”。

在宴会上,两人聊得越来越投机,很快就熟悉起来。能言善辞的龚某很得欧绍轩的欢心,给他留下了不错的印象。

此后,两人的关系日益密切起来。一天晚上,龚某请欧绍轩在一家酒店吃饭。两人借着酒劲,在房间里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临走时,龚某试探性地将装有1万元现金和一瓶名酒的纸袋放进欧绍轩的车里。见他并没有拒绝,这让龚某很惊喜。

2005年3月,龚某代理某银行南宁市南湖支行与某集团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

此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南湖支行胜诉,但到广西高院二审时却败诉。南湖支行不服,委托龚某代理,继续诉讼。

广西高院立案再审后,龚某找到分管审判监督的“情夫”欧绍轩,请求帮忙。

不料这“情夫”像变了个人似的,对她不再热情招呼,而是冷冰冰地问道:“你代理这个案子,标的高达1500万元,你能从中拿到多少代理费?”

龚某说:“大概有100万吧。”


欧绍轩暗藏玄机地说道:“像你这么有能力的律师,要代理就要代理大案,这样赚的钱多。”他还特意说要做大案,并示意这个案子还是可以做的。

聪明的龚某听出了欧绍轩的话里有话,马上许诺欧绍轩,若是在此案上给予帮忙,即分一半代理费给他。

欧绍轩自然不会拒绝,并含蓄地说道:“妹妹,帮点忙是应该的。我可以在案件上审委会之前,与有关委员沟通一下,或者先开个小会研究,统一意见。”

果然,在欧绍轩的“帮忙”下,龚某代理的官司最终赢了,她也由此得到了100万元的代理费。

案件判决一个月后,龚某约请欧绍轩吃饭。闲聊中,欧绍轩说打算跟人合伙做生意,还缺几十万。


龚某马上意识到,这是欧绍轩委婉地提示她应该兑现承诺了。不久后,龚某分三次共给欧绍轩送上30万元。

金钱的力量把两人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二人权色+权钱合作也由此开始。

2005年10月,欧绍轩亲自给龚某介绍了一起大案子。

某房地产公司惹上了一系列经济纠纷,总经理肖某苦恼不堪,四处托人帮忙。在他人的介绍下认识了欧绍轩。

肖某遂向欧绍轩说了目前的情况,希望他能给予帮忙。欧绍轩向肖某推荐龚某做其代理律师。

随后,通过欧绍轩的介绍,肖某与龚某取得联系,龚某顺理成章地成为这家房地产公司系列诉讼案的代理人。


有了欧绍轩的暗中相助,龚某代理的这些案子自然是全部胜诉。

这家房地产公司不仅躲过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清算的致命危机,就连已被法院査封的一个房产大项目也获得解封并继续施工。

而作为代理律师的龚某也因此得到了470万元的巨额代理费。

在这里面,欧绍轩自然是功不可没。龚某对欧绍轩的诸多帮忙也是感恩戴德,两人在宾馆行苟且之事的同时,龚某还不忘向欧绍轩奉上了高达100万元的“感谢费”。

有了背景深厚的“情人”帮忙,龚某的“诉讼代理”生意越来越红火。

欧绍轩每碰到一场涉及巨额费用的官司,都暗示当事人找龚某帮忙。


而龚某也在欧绍轩的“协助下”“屡战屡胜”,很快成为广西律师界的后起之秀,2007年,龚某甚至被律协评委广西十大优秀女律师。

就这样,在金钱的巨大诱惑下,欧绍轩在贪婪的道路上渐行渐远,犯下的罪孽也越来越重。

“合作伙伴”送豪礼

分管审监和执行工作的欧绍轩,难免会与一些官司缠身的公司往来。

2006年6月的一天,广西通源置业投资公司执行董事董某通过朋友介绍与龚某相识。

此时,董某的公司正为一系列债权债务纠纷不停地诉讼。认识了所谓的常胜律师龚某后,董某就像见到了“救星”一般,而龚某的情人欧绍轩也把这家公司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

一天,董某邀请龚某到一家咖啡店。闲聊中,董某说起他的公司准备去上海买两台奥迪Q7越野车。


欧绍轩听后马上意识到机会来了,让龚某出面对董某说道:“我的律所也正想买辆好点的车跑业务,你们去上海买车时,也顺便帮我买一台回来吧。”

董某知道龚某和欧绍轩的关系,不敢怠慢,立即答应了下来。

虽然一辆奥迪Q7越野车在当时售价近百万,但董某深知这个钱是不能向欧绍轩要的。

在与公司总经理林某商量后,两人决定将其中一辆车送给龚某。

随后,董某问龚某越野车如何入户时,龚某便吩咐他把车入户到其律师事务所名下。

最后,这辆奥迪越野车共花去103.8万元。一切手续办好后,董某通过装饰公司总经理王某,将车交给了龚某。


就这样你来我往之后,董某通过龚某成功和欧绍轩搭上了线,成了“好朋友”,两人经常约去喝茶聊天。

一天,董某问欧绍轩平时有什么爱好。欧绍轩摇摇头说没有,董某说道:“现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学摄影,你不如也学学摄影吧,改天我去深圳帮你买套摄影器材。”

并不爱好摄影的欧绍轩听后满口答应,几天后就急不可耐地去了一家高档百货商店。

他在那里看上了一套摄影器材,总价值12.5万元。

随后,他立即给董某打电话:“我看到南宁就有很不错的摄影器材,不用去深圳买了。”

董某听后马上到该百货店把这套摄影器材买了下来,随后就送给了欧绍轩。


这一笔笔触目惊心的贿款,让我们看到了欧绍轩贪婪的本性。然而,仅凭这些钱物并不能满足他贪婪的胃口。

生意惨淡却财源滚滚

2007年初,欧绍轩认识了从事宝石加工生意的老板张某。他觉得做宝石加工应该很赚钱,遂决定与张某合作。

之后,欧绍轩找到董某表明自己的想法,并提出向董某的置业投资公司借款400万元。

这么大一笔款,投资公司当然要做前期考察工作。经考察,置业投资公司认为宝石加工项目投资价值不大,不应当借钱。可这是欧绍轩开口借钱,董某不敢不借。

无奈之下,董某只得答应借给欧绍轩300万元,欧绍轩随即也同意了。


接着,欧绍轩让其情妇龚某成立宝石经营部,以“合伙人”的名义借钱。2007年6月,置业公司先后借了180万元给宝石经营部。

不出所料,欧绍轩和张某合作加工的宝石严重滞销,180万元很快就花光了,宝石经营部流动资金出现了困难。这时,欧绍轩又一次找到董某,要他继续借款。

于是,置业投资公司再次借给了欧绍轩47.2万元。但是,欧绍轩的生意仍然没有半点起色。

仍不死心的欧绍轩又继续找到董某借款,而这回董某实在不想再借钱给他了。

但天不遂人愿,与董某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起土地执行案进入执行阶段。

这样一来,董某就得为此事求助于欧绍轩,于是推心置腹地对他说道:


“你这个宝石加工项目再投钱也是亏本,继续借给你钱实在没有意义。你帮了我公司不少忙,原先借给你的那200多万元就算送给你了,不要你还了。”

“现在,公司再送给你150万元,这事就算到此为止了,你看行吗?”

实际上,欧绍轩也为这门生意焦头烂额,听了董某的话也就借坡下驴了。收到董某送来的150万元后,他把这笔钱交给了情妇龚某。

欧绍轩投资宝石行业战绩不佳,可是他并没有在这次的失败中吸取教训,反而把眼光又转到了别处,他决定投资红木。

2008年初,欧绍轩与装饰公司(即他情妇龚某另外开设的公司)总经理王某合伙,投资129万元购进了一批红木存放起来,以待红木价格上涨后出售获利。


然而半年过去了,红木并没有涨价,这让欧绍轩有些不安。于是,他又找到了董某。

欧绍轩以430万元的高价向董某推销这批红木。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多年的董某,一眼就看出这批红木不值这么多钱,但是欧绍轩的面子又不能不给。

在与公司总经理林某商量过后,董某决定直接送给欧绍轩130万元,而那批红木也不打算要。

随后,董某公司以借款给装饰公司的方式,将130万元汇进了装饰公司账户。

欧绍轩要求王某,用这笔钱把购买红木的欠款付清后将公司注销,余款全部转给龚某。之后,龚某从中拿走了95万元,将其中50万元送给了欧绍轩。


法网难逃悔已迟

身为执法干部的欧绍轩不仅执法犯法,还变着法地索贿受贿。他的种种行为完全颠倒了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利益的先后关系。

作为一名法官,他应该比任何人都清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含义。

可是被贪欲蒙蔽心智的欧绍轩已经完全忘记了党的宗旨和法官的使命。以权谋私,视法律为儿戏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接受法律的制裁。

2011年9月26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法院对欧绍轩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欧绍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欧绍轩(重戴眼镜者)

法院认定,欧绍轩在担任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广西高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8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欧绍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罪行属索贿,依法应予严惩。

但鉴于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部分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案发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和许多贪官一样,欧绍轩身陷囹圄后也开始了自我反省。以下是他案发后写的忏悔书,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悔悟之心:

自我担任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来,不顾党纪国法,犯下了违法违纪的严重错误。


我的违纪违法行为,从收受的对象看,有当事人、有律师、有工头,也有公司,无所不包;从收受的钱物看,有礼品、有购物卡、有现金、有外币,也有汽车,无所不有;

从收受的数量上看,小至几千元的购物卡,大至上百万元的巨额资金,无所不及。为此,我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是令人震惊和发人深省的。

我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给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形象、司法机关的公正权威,带来了严重的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自1971年参加工作以来,我积极努力工作,得到了组织和人民的信任,2004年,被委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位。

在这个岗位上,自己深知权力大、责任也大,一切处事都小心翼翼。随着在工作上接触的大案要案越来越多,托人情的、找关系的、送钱送物的开始增多。


贪官忏悔

我开始作出了选择,不能以审判权索要钱财,这样对立面大风险大;也不能逢钱见物都收,这样交际面广,同样风险也大。

自己认为由熟人出面是最隐蔽最安全的,因此就拉住龚某长期合作,细水长流,财源不断;稳住一个公司,吃喝消费图个方便。

就这样自己轻易地放松和放任自己,一步一步地滑向犯罪的深渊。

想想昨天签发的是法律文书,而今天签字的却是被问话的笔录;昨天还能与同事们代表法律去定纷止争,而今天却等待着庄严的审判。

一夜之间,从一个高院的副院长沦落为人民的罪人;就这么一夜之间,任意的自由散步或与亲人好友轻松的会面,今天却成了难以实现的奢望。


一首歌歌词里写到,没料到我所失的,竟已是我的所有。现在我才真正悟出“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真正含义和苦涩的滋味。

笔者感慨:一失足成千古恨,在金钱的诱惑下,这位曾经官位显赫的法院副院长没能克制住日益膨胀的私欲,选择了一条不归路,最终沦为阶下囚。

其结果既令人大快人心,又令人感到惋惜。

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肆无忌惮地游走在“高压线”上,这种以身试法的作为,最终只能是粉身碎骨。

俗话说得好,“再狡猾的狐狸也躲不过猎人的眼睛”。为官者请铭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必须要守得住清贫,经得起诱惑;守得住原则,经得起考验。

切勿因一颗“小石子”,就把自己绊倒在政治道路上,甚至跌进深渊。为官者本就该兢兢业业,廉洁奉公。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是为官者不变的法则。任何敢视法律为儿戏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记者日前从湖南省高级法院获悉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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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审理法官认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已经实施的《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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