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财务造假案又有新动态。
4月22日,北京银行发布的一则公告显示,该行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涉及中泰创赢与康得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该行及旗下西单支行分别被列为11个被告中的第三、第二被告,案件涉及金额超过52亿元。北京银行公告称,“该案对其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此前,北京银行作为康得新合作方已经受到多次处罚。公开资料显示,此次诉讼,原告中泰创赢系中植系旗下一家资管平台,由中植系掌门人解直锟间接持股约87%,此前因与康得新控股股东签订“抽屉协议”被立案调查。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臧小丽对记者表示,具体责任认定和连带赔偿比例需要法院最终认定。
位列第二被告
根据北京银行公告,此次诉讼主要源起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财务造假案,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泰创赢”)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等共计11个被告提起诉讼,其中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北京银行分别位列第二、第三被告,其余被告方还包括康得新大股东康得集团及其实控人钟玉、康得新总裁兼董事徐曙、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联合信用评级、恒泰长财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中泰创赢向南京中院提出了3项诉求,其中前两项是判令康得新向其支付因其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约51.47亿元,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154.42万元、印花税514.73万元;同时判令其余被告对康得新在本案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此案可能带来的影响,北京银行在公告中表示,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本案件中被告主体多达11个,且该行及旗下西单支行并非本案件第一责任被告主体,经该行初步评估后认为案件对其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臧小丽表示,案件中的责任认定,即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以及赔偿方式(全额还是按比例部分赔偿)要等法院最终判定。
此次案件的原告是此前曾重仓康得新的中植系投资平台中泰创赢。中泰创赢在2016年一举买入康得新约2.64亿股进入前十大股东,此后2017年增持至2.74亿股并长期位列第二大股东,买入成本多在18.15元/股~19.57元/股之间。但从股票状态来看,中泰创赢持有康得新股票后曾进行长期的高比例质押。企查查资料显示,中泰创赢由中植系掌门人解直锟间接持股约87%,解直锟于2021年12月因病去世。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中泰创赢2016年举牌康得新期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曾与其签署带有保底条款的《战略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证监会在2018年一度围绕双方一致行动关系信披违规问题对各方展开立案调查,但至今尚无公开定论。
就在2021年5月27日晚间,即康得新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前夕,康得新公告称,中泰创赢在5月25日、26日大幅减持后已经“清仓”该公司股票,彼时康得新股价已经跌至0.2元/股以下。
作为合作方多次被罚
2019年1月,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账户尚有122亿元资金的康得新曝出一笔15亿元债务违约,此后迎来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
根据证监会2021年7月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康得新在2015年~2018年通过虚假记载合计虚增利润115.3亿元。期间,为了配合财务造假,大股东康得集团通过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现金管理协议,伪造康得新2015年~2018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经证监会查证认定,2018年末康得新在该行账户显示余额122亿元,系虚假销售收入回款打入涉案银行账户后,被归集到康得集团账户再被循环用于造假所需虚假销售收入回款,并非真实的银行存款余额。
此后,北京银行作为康得新合作方受到监管部门多次处罚。2020年7月,交易商协会表示,作为康得新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北京银行在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和后续管理期间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相关业务6个月。
2020年12月,北京银行因对外销售虚假金融产品、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11项违法违规事实,收到北京银保监局3940万元罚单,公司近20位负责人被罚;同月,因内控及现金管理业务存在缺陷,旗下西单支行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询证函回函、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存款证明等事实,北京银行被罚350万元,5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截至去年三季度末,北京银行实现营业收入497.83亿元,同比增长3.2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81.83亿元,同比增长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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