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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 员工提前退休, 单位承诺补偿100万?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01-18 点击数:572

朱女士今年53岁,2011年入职某投资公司,先后担任过项目经理、工程总监等管理岗位。朱女士诉称,2018年10月,因公司业务调整且朱女士负责的项目完工,公司便与当时已年满50周岁的朱女士商量办理提前退休。朱女士年薪达30万,为弥补她提前5年退休的损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提前退休补助》,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朱女士提前退休补偿金100万元。同时考虑到朱女士系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公司将另外再支付30万元补偿金(这笔钱已于2019年1月24日支付)。之后朱女士如约办理了退休手续,从2019年3月起她便开始领取了养老金。但两年的时间即将过去,一直到2021年9月,公司仍未按照协议支付100万元的提前退休补偿金。朱女士多次讨要无果,无奈之下只得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100万元补偿金及逾期利息2.5万余元。

公司称,2018年朱女士已达到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入职后确实负责过项目工程,但在2012年之后仅为普通员工,其既不属于管理岗位也不属于高温、井下等特殊岗位,故不属于提前退休。《提前退休补助》写明了“提前退休”是由于公司当时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100万元是对朱女士身为老员工的奖励性赠与,公司已于2019年1月24日支付了30万元,后因经营情况恶化无法继续支付剩余的70万元,属于撤销赠与。

受理该案后,静安法院经过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及法庭审理,双方均认可《提前退休补助》的真实性,系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无效的情形。在判决前,结合证据等相关材料,梳理了本案的三大争议焦点。

1

朱女士退休前是否从事管理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的岗位、职级划分较为清晰。而民营企业员工是否属于管理岗位,司法实践中,可根据签订劳动合同载明的工作岗位、实际工资水平、具体工作职责、是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必要情况下可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身份予以配合说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朱女士岗位为设计总监,《提前退休补助》上亦明确朱女士为提前退休,故法院最终认定朱女士属于管理岗位,虽已满50周岁,但系提前办理退休。

2

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

公司对于朱女士提前退休给予补偿款100万元的约定,系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不符合赠与合同之无偿、单务之法律特征,故公司不享有赠与合同撤销权,应继续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30万元的支付时间晚于《提前退休补助》签订时间,且朱女士未能就30万元补偿不包含在100万中的主张提交任何证据,故该30万元应予以扣除,公司应支付剩余补偿金70万元。

3

劳动争议可否主张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条款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极为常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劳动争议纠纷中并无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种情况下,原劳动法律关系就已转化为一般民事欠款纠纷,可适用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利息的规定。案例中所涉钱款为提前退休补偿金,不属于上文提及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且朱女士与公司对利息也无事先约定,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非普通民事纠纷,法院对朱女士要求支付逾期利息2.5万余元的诉请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应支付朱女士提前退休补偿金差额70万元;对朱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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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口结构趋向老龄化,因退休问题引发的诉讼也日益增加。劳动者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工作岗位、社保年限、人事档案等,对于劳动者何时退休、如何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核定等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临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关注相关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书面协议,这对于维护正常用工秩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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