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顾问 > 常年法律顾问
一楼原业主已同意加装电梯 现任业主却请求撤销 法院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21-11-08 点击数:676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施迪 记者 江跃中)某小区一楼107室房屋原业主杨某已同意所在楼栋加装电梯,但房屋出售后,购置房屋的现业主陈先生并不知晓加装电梯的事情,他诉诸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某小区业委会加装电梯的决定。日前,普陀区法院对这起与加装电梯有关的业主撤销权纠纷案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图说:随着加装电梯项目落实的不断增多,相关纠纷引发的诉讼亦逐渐显现。 江跃中 摄

是否有权行使业主撤销权?

原告陈先生于2020年9月,购买了普陀区某小区的201栋107室房屋。同年11月,他获悉201栋楼要加装电梯。但陈先生在购置房屋时,并不知晓原业主杨某已同意加装电梯。

陈先生认为,原业主签订的协议并不当然由房屋买受方概括承受,且自己享有的撤销权亦应自知道加装电梯的决定起算。其次,加装电梯需占用小区道路和绿地,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因此业委会加装电梯的决定程序违法。第三,加装电梯应当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实操中无需办理规划手续即行施工,违反法律规定。第四,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侵害了自己的住所安宁和住宅隐私,并违反消防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某小区业委会加装电梯的决定。   被告某小区业委会依次做了回应:首先,关于撤销权问题,加装电梯的决定在房产交易之前,原告当时并非小区业主,无表决权亦无权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同意加装电梯的决定及方案已由上任业主确认,而原告承继了原业主的权利,无权再行反对该决定;原业主未在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内行使权利,且撤销权不因房屋买卖而重新计算,故撤销权已丧失;原告所谓噪音、隐私及安全等权益损害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其次,装电梯方案的表决决定和计票规则合法合规;第三,所在小区并非高层民用建筑,无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加装电梯未占用消防通道。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加梯的决定是否侵害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加装电梯的设计图中,并未显示将占用或侵害原告所享有的专有部分。而目前电梯加装尚未完成,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运行后,纵有不便之处,依据上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原告亦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

其次,原告所述住所安宁和住宅隐私受到的影响,并无证据证明确已发生。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加装电梯后是否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可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该案小区并非高层民用建筑,无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虽然在加装电梯后面向西北方向的长边距离河道不足4米,但仍有另一侧的长边临近小区道路可供消防车辆通行。因此,对原告所持加装电梯后影响消防安全的意见,法院认为亦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某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由专人送达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该规则内容符合业主自治管理的基本原则,于法不悖。且,被告某小区业委会在就加装电梯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中,依照上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规定进行。因此,对加装电梯的决定已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依据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并于2020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业主行使撤销权应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为依据,至于决定所涉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否进行行政审批,并非决定应予撤销的理由。因此,原告相应的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陈先生请求撤销加装电梯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推荐Lawyer Referral

刘珈呈 合伙人· 律师
刘珈呈,毕业于大庆师范学校,曾在黑龙江中院、高院实习,现职务为合伙人、专职律师。 ..
安静 律师
安静,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