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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敲诈”多名公职人员,曾引懪全网的90后女辅警,二审改判了
发布时间:2021-10-19 点击数:1231

90后女辅警,二审改判7年!


10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许艳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改判许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上诉人许艳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工作关系,主动结识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职人员,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之后自称怀孕流产,谎称家人已知情要找对方闹事,还以到对方工作单位吵闹,或者扬言向对方妻子、孩子学校公开二人关系、向有关机关告发等相要挟,向上述人员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许艳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化妆品、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消费等。




二审和一审结果,发生了哪些改变?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艳敲诈勒索孙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9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宣判后,许艳提出上诉。因涉及个人隐私, 2021年10月1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许艳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二审和一审,发生了哪些变化?

二审和一审结果,在数字上主要有四点改变。
首先,刑期变化。许艳的刑期从13年改判为7年,减少了6年。
其次,罚金变化。许艳被处罚金从500万元降到30万元,减少了470万元。

第三,敲诈勒索财物总额变化。一审时认定,许艳敲诈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二审时,认定,向“上述人员”“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许艳敲诈勒索财物总额比一审时减少了228万元
第四,被敲诈的公职人员人数变化。一审时,认定许艳对孙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9人实施了敲诈勒索;二审认定被敲诈者为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职人员,比一审减少了二人。


二审判决强调了以下内容:
许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许艳酌情从宽处理。
二审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认定许艳敲诈勒索孙某某、刘某某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依法不予认定;原审未认定许艳构成自首和被害人存在过错,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当地曾回应:具体处理结果不便透露


3月11日开始,江苏连云港女辅警敲诈案引发关注。她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然后实施敲诈。网传《刑事判决书(2020)苏0724刑初166号》由江苏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




判决书显示,1994年出生的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性辅警许某,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目前,许某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案件背后,因为被敲诈的“受害人”身份为公职人员,网友也关注他们是否受到处罚。判决书载明,被敲诈者有连云港下辖的灌云县派出所所长、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副局长,及时任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等。


3月12日,媒体记者致电灌云县多部门。灌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部分被敲诈者已被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不清楚”;灌云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转达县纪委的回复,“已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但具体处理结果暂不便透露。”




女辅警敲诈公安局副局长等人370余万


2020年12月29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 0724 刑初 166 号》 显示,被告人许某,原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云县。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许某同时或者不间断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 9 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




该判决书确认了以下事实: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 100 万元;

2014 年 5 月至 8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 10 万元;

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 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寇某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

2016 年 6 月至 7 月,许某与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 陈某甲索要人民币 10.8 万元;

2016 年 9 月至 12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 45 万元;

2017 年 5 月至 6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兰某乙索要人民币 15 万元;

2017 年 7 月至 8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 徐某甲索要人民币 29.8 万元;

2017 年 2 月至 9 月,许某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林某索要人民币 14 万元;

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5 月,许某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许某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 108 万元。




当地称部分被敲诈者已被处理

其中一副局长被判刑


许某敲诈案一审结果公布后,网友质疑:被敲诈的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友关系,是否也受到了处理?


判决书显示,被敲诈勒索金额最高为128万元,受害人为“刘某乙”。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时任连云港市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刘某乙升任连云港市海州分局副局长。


2019年6月5日,灌南县纪委监委发布一则“审查调查”通报显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刘相兵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份通报中,刘相兵的简历显示,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他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与“刘某乙”的职务重合。

2020年6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一则报道,详细披露了刘相兵案件。报道中称,2019年5月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长刘相兵被举报,举报信称刘多次收受多家管理对象好处费、纵容其家人开设赌场,且存在作风等问题。2019年6月,刘相兵接受审查调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0年1月,灌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相兵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诚然,既是“关系”,便不是一个人的“独角戏”。许某得到依法惩处,固然罪有应得,“不正当关系”的一方得到了制裁,另一方应得到怎样的处理,自然是公众关心的问题。


众多网友发声:“女辅警事件”中的男主角们绝对不能略过。


不久,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最新公告,称该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故撤回判决书。


3月12日晚,灌云县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新消息如下:


近日,许多网民关注的“女辅警敲诈案”,经与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




七个月后,此案二审结果出炉,事件必将再次引发网友关注。


本案中的女辅警,以敲诈勒索的方式搞钱,当然会被法律制裁。但是关于该女辅警的行为,有网友称仍有两点疑问未解:


其一,被告人许艳如果确有怀孕流产的事实,所谓被害人就有赔偿或者补偿的义务,而过度索赔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二,被害人母亲知道自己年轻的女儿被上级玩弄且怀孕流产的事实以后,也有向所谓受害人索赔的权利,过度索赔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不法之人绝不袒护,也绝不姑息,是应有之义。


对不廉洁、不奉公、不守法的人和事,绝不护短,也绝不遮丑,也是应有之义。


唯有真相才能打消疑虑,女辅警敲诈案的每个疑点都该有真相与之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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