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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检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必须赔”
发布时间:2021-06-09 点击数:765

司机小秦(化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赔。最终,保险公司拒赔的要求不仅未获得法院支持,还收到了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这是怎么回事呢?

法院向保险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书”

案情回顾:

未年检车辆发生事故 理赔时产生争议

2019年1月初,小秦通过网络平台为其名下的汽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电子投保单上对“投保人声明”的内容进行了加粗字体处理,其中就投保险种和免责条款作了说明。小秦在投保人签名处签字。在投保时,投保人所填写各项信息中,不包括车辆的年检信息。

同年1月底,小秦驾驶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行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管理所出具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载明:小秦的汽车灯光不合格,转向合格。后小秦向死者家属赔偿作出赔偿。但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小秦遂诉至梁溪法院。

法院判决:

投保成功视为认可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小秦车辆年检到期时间为2017年5月,双方订立本次保险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1月,即保险公司在应当明知案涉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承保,视为保险公司对该情况的认可,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按保险行业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理应对投保车辆行驶证进行审核。据此可以推定,保险公司明知肇事车辆在投保时已经超出了年检有效期的情况下其仍然同意承保,应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此种情形下免于赔偿的权利。事故系因小秦疏于观察、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引发。车辆远光灯不合格与该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秦保险理赔款95.8万余元。

司法建议:

增设车辆安全基本信息 打造有序交通环境

案件生效后,梁溪法院针对投保人多年未年检的车辆通过网络平台向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并投保成功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指出:一、保险公司在承保中应加强对投保车辆相关信息的审查,特别是有关车辆安全的年检情况等信息的审查,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拒绝承保,提高营销环节的风险意识。二、通过网络投保、电话投保等非当面方式投保时,在电子投保单中,对涉及车辆年检有效期等车辆安全的基本信息,增设为必填项,以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进行准确填写,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投保。

该案承办法官李琪霖表示,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是希望通过加强投保环节的审核把关,一方面便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信息进行核查,促进保险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另一方面督促投保人积极履行车辆年检等法定义务,以打造平安有序的公共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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