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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问答系列-83】股东在公司破产前违规取得的分红款是否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20-11-10 点击数:849

裁判要旨


公司在分配税后利润前,应当先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若股东在公司严重亏损的状态下,违规取得分红,属于非法从公司取得收入,在管理人有权代表公司要求股东予以返还。 



案情简介

一、2013年4月3日,黄建标受让取得天安砂石公司10%的股权,且在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从公司取得563余万元的款项。


二、其中,从财务人员制作2014年至2017年收入分配表的内容看,黄建标所取得的563万元款项属于收入分配,且其他股东完全也按照持股比例从公司分取款项。


三、事实上,早在2013年天安砂石公司就因不能对外清偿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2016年7月,债权人李小燕以天安砂石公司不能清偿340万元的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进行破产清算。


四、2016年8月,法院裁定天安砂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国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后管理人经审计,确认天安砂石公司资不抵债,而后法院宣告天安砂石公司破产。


五、破产过程中,管理人以黄建标违规分红为由,诉请其向公司返还563万元的款项;黄建标则以其收入为正常收益,自己并非董事高管不清楚公司的经营状况等理由拒绝还款。


六、本案经三门县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黄建标经过违法分红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予以返还。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建标未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所取得的563万元的分红款是否应当返还。笔者认同法院的判决,黄建标应当将563万元的分红款返还给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在法律性质上,黄建标所取得的563万元的款项属于分红款。黄建标虽然没有直接从公司取得款项,但是其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取得的款项仍属于公司财产,且根据财务人员制作的个人收入分配表的记载,天安砂石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是按照股权比例从公司取得款项的,因此该笔款项的法律性质应被认定为分红款。


第二,从分红条件上看,在黄建标取得公司的分红期间,公司已经陷入了严重亏损状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税后利润,应当先弥补亏损,并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之后,才能分红;因此天安砂石公司未经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分红,属于违法分红。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黄建标从天安砂石公司违规分红所得的563余万元的资金应当返还。

实务总结


一、对于公司股东来讲,股东在公司获取分红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分红需要先作出股东会分红决议,在缴纳税款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的,再分配给股东。若未经过前述法定程序分取红利的,公司有权要求予以返还。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为了做大破产财产,更有可能将股东前期的违规分红要回来。


二、对于管理人来讲,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追回公司财产,此时务必要重点关注股东从公司获取分红时,是否已经过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等法定程序,若没有,管理人应当代表公司性股东追回已分的“红利”。另外,管理人不能仅要审查清楚公司账户的资金流向,而且要审查公司是否存在小金库,比如公司法人、董事长、会计等人的个人账户,若发现这些个人账户的资金属于公司资产,应当依法追回,若股东违法从这些账户中分取红利,管理人应当提起追收非正常收入的诉讼,要求股东归还违规分取的红利。

相关规定


《破产法》

第36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公司法》

第166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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