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更半夜
妻子突然发病晕倒
因住在偏远乡村
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
醉酒丈夫陈某无奈之下
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
被警方当场查获
后被批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
据悉,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 " 紧急避险 " 而被依法撤诉的 " 醉驾 " 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醉驾丈夫深夜送病重妻子就医被查
这起罕见的醉驾案发生在 2018 年 12 月 7 日晚上。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
到夜里 11 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 120 求救。120 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陈某与 120 的通话记录
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 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天晚上 23 时 22 分,陈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被监控探头抓拍。
法院:构成紧急避险 不负刑责
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 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基于这种共识,2019 年底,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江阴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为何构成 " 紧急避险 "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具有避险意识;
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案中,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一时间又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人,最后醉酒驾车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交警执法时
对 " 紧急避险 " 的认定非常慎重
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在日常执法时,考虑到 " 紧急避险 " 所满足的条件要求极高,比如难以准确掌握 " 病重程度 " 等因素,各地交警在执法时对 " 紧急避险 " 的认定也会非常慎重,会从严把握,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
法官再三强调," 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 在此提醒公众,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高院、江阴法院、重庆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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