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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建议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官:不撤诉就判决无罪
发布时间:2020-04-07 点击数:788
庭长说:这个案子就交给你了
我以为是例行的案件讨论,问道:“公安和检察怎么定性的?”庭长答:“公安定的盗窃,检察定的抢劫。”
我饶有兴趣地说:“这案子挺有意思,这种小偷小摸没准儿还有可能无罪呢!”
庭长欢快地把案卷放我桌上,如释重负地说:“那这案子就交给你了啊!”我这才明白,原来庭长对这件案子的定性也拿不准,听完我的回答索性将案件列为“疑难案件”,顺理成章地分给了我。
在刑事审判庭,疑难案件和大案要案一般由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或由其直接指定审判长。与大案要案不同的是,疑难案件大多介于罪与非罪之间,或者在定性上有较大争议。
经村民报警,警察于第二天凌晨在胡某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
在侦查人员审讯时,被告人供述,当晚在黑夜中只听见有个男人喊“抓小偷”,以为堵在门口的是个中年男子,只想推开对方从门口逃跑,没想着要弄伤别人。
公安、检察的法律适用
公安机关将本案定为“盗窃”,是因为被告人潜入农户家中实施了非法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系入户盗窃,依据的是《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被告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抢劫罪”,是认为被告人在逃跑时推倒了被害人并致其轻伤,有暴力行为。依据的是《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属于转化型抢劫,已由盗窃罪直接转化为抢劫罪,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习惯于适用《刑法》分则中对于具体罪行的规定,很少去考虑总则中关于罪与非罪的表述,所以经常会听到有人说“这样定性的确符合法律规定,但总感觉哪里不对,又不知道到底是哪儿不对”,其实就是法律原理被忽视了。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乍看似乎非常符合《刑法》第269条的转化抢劫的规定,有盗窃行为、使用了“推”的暴力,造成了轻伤的后果。但是,从被告人供述中可以看出,其在主观上只想逃跑,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推”的行为与其说是暴力,不如说是逃跑时的本能反应,这和把被害人打倒在地或用凶器致伤有本质上的区别。
导致被害人受轻伤的客观原因一是地面不平整,被害人本就未完全站稳,二是被告人误以为是中年男子,用了与之相应的力度。由于被告人并无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致伤被害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轻伤”,而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轻伤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中的但书规定,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应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现已被逮捕关押,就立即释放。
我建议公诉人撤回起诉,否则作出无罪判决
基于这种严重后果,有的法院几十年都不曾发生一件宣判无罪的案件,法院对于这种案子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报请法院最高机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才能作出判决。
当我向公诉人分析了案情和法院的讨论决定、并建议其撤诉时,公诉人说,“其实我们在移送起诉时也有顾虑,感觉这个案件好像够不上犯罪,但是《刑法》中又有明确的规定,现在你一说总则,我明白我们是哪儿出问题了”。公诉人表示他回去后跟他们的最高机构“检察委员会”汇报,再决定如何办理。
此后不久,有一天公诉人打来电话,说被告人胡某被释放后,对公诉人千恩万谢,回去后就给公诉人送来了两麻袋自家种的板栗和核桃,非要公诉人收下。公诉人说:“其实他应该感谢的是你,我怎么能收这些东西,无功不受禄啊!”
这事对我在看守所的名声也有很大改变,因为以前我总是审理一些大案要案,几乎都是判的重刑犯,所以每当某个被告人收到起诉书时,同监舍的人都会问“你的审判长是谁?”这人只要一回答“姓石”,那些犯人立马就说“你完了,十年以上!”
这件案子之后,再有人说“姓石”时,别的犯人就会一脸羡慕地说:“你有希望了!” (笑谈而已)
我以为是例行的案件讨论,问道:“公安和检察怎么定性的?”庭长答:“公安定的盗窃,检察定的抢劫。”
我饶有兴趣地说:“这案子挺有意思,这种小偷小摸没准儿还有可能无罪呢!”
庭长欢快地把案卷放我桌上,如释重负地说:“那这案子就交给你了啊!”我这才明白,原来庭长对这件案子的定性也拿不准,听完我的回答索性将案件列为“疑难案件”,顺理成章地分给了我。
在刑事审判庭,疑难案件和大案要案一般由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或由其直接指定审判长。与大案要案不同的是,疑难案件大多介于罪与非罪之间,或者在定性上有较大争议。
案件基本事实:半夜偷鸡致被害人轻伤
经村民报警,警察于第二天凌晨在胡某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
在侦查人员审讯时,被告人供述,当晚在黑夜中只听见有个男人喊“抓小偷”,以为堵在门口的是个中年男子,只想推开对方从门口逃跑,没想着要弄伤别人。
公安、检察的法律适用
公安机关将本案定为“盗窃”,是因为被告人潜入农户家中实施了非法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系入户盗窃,依据的是《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被告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抢劫罪”,是认为被告人在逃跑时推倒了被害人并致其轻伤,有暴力行为。依据的是《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属于转化型抢劫,已由盗窃罪直接转化为抢劫罪,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查,我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习惯于适用《刑法》分则中对于具体罪行的规定,很少去考虑总则中关于罪与非罪的表述,所以经常会听到有人说“这样定性的确符合法律规定,但总感觉哪里不对,又不知道到底是哪儿不对”,其实就是法律原理被忽视了。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乍看似乎非常符合《刑法》第269条的转化抢劫的规定,有盗窃行为、使用了“推”的暴力,造成了轻伤的后果。但是,从被告人供述中可以看出,其在主观上只想逃跑,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推”的行为与其说是暴力,不如说是逃跑时的本能反应,这和把被害人打倒在地或用凶器致伤有本质上的区别。
导致被害人受轻伤的客观原因一是地面不平整,被害人本就未完全站稳,二是被告人误以为是中年男子,用了与之相应的力度。由于被告人并无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致伤被害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轻伤”,而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轻伤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中的但书规定,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应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现已被逮捕关押,就立即释放。
我建议公诉人撤回起诉,否则作出无罪判决
基于这种严重后果,有的法院几十年都不曾发生一件宣判无罪的案件,法院对于这种案子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报请法院最高机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才能作出判决。
当我向公诉人分析了案情和法院的讨论决定、并建议其撤诉时,公诉人说,“其实我们在移送起诉时也有顾虑,感觉这个案件好像够不上犯罪,但是《刑法》中又有明确的规定,现在你一说总则,我明白我们是哪儿出问题了”。公诉人表示他回去后跟他们的最高机构“检察委员会”汇报,再决定如何办理。
一个星期后,公诉人来我办公室,办理了撤回起诉的手续。我对他说:“赶紧去把被告人放出来吧!”
后记
此后不久,有一天公诉人打来电话,说被告人胡某被释放后,对公诉人千恩万谢,回去后就给公诉人送来了两麻袋自家种的板栗和核桃,非要公诉人收下。公诉人说:“其实他应该感谢的是你,我怎么能收这些东西,无功不受禄啊!”
这事对我在看守所的名声也有很大改变,因为以前我总是审理一些大案要案,几乎都是判的重刑犯,所以每当某个被告人收到起诉书时,同监舍的人都会问“你的审判长是谁?”这人只要一回答“姓石”,那些犯人立马就说“你完了,十年以上!”
这件案子之后,再有人说“姓石”时,别的犯人就会一脸羡慕地说:“你有希望了!” (笑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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