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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鉴定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7 点击数:922
这里必须要强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这种证据类型,必然是指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所出具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其他机关委托的,不在此列……也就是说,鉴定人只有是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科学方法对委托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才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确定的八类证据中的鉴定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作者的观点亦是否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在以上证据种类中,只有书证和证人证言在证据形式上和鉴定意见具有可类比性。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书证或者证人证言而使用呢?作者的观点依然是否定的。因为书证和证人证言是对案件情况的客观记载或者陈述,而单方鉴定意见则是鉴定人通过其自身知识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主观结论性陈述,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司法鉴定意见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七)鉴定意见...”
单方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而使用?
单方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而使用?
作者的观点亦是否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在以上证据种类中,只有书证和证人证言在证据形式上和鉴定意见具有可类比性。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书证或者证人证言而使用呢?作者的观点依然是否定的。因为书证和证人证言是对案件情况的客观记载或者陈述,而单方鉴定意见则是鉴定人通过其自身知识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主观结论性陈述,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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