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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中最高债权限额的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0-01-03 点击数:879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时期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以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中最高债权限额的裁判规则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均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但是上述法律规定较为宽泛,对“最高债权限度”的范围没有详细的定义与解释。最高额抵押之“最高额”是否仅限于债权本金,还是包括利息、违约金等,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最高额抵押中最高债权限额的裁判规则

业界对“最高额”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本金最高额):只有债权本金受最高限额的约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项费用不受最高限额的约束。只要债权本金在限额内,即便债权本金与利息等其他费用相加超过最高限额,抵押权人仍就全部债权本息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最高额):包括债权本金及产生之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都受最高额约束。若债权本金加利息等其他费用超过最高限额,则超过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两种观点对“最高额”的不同理解将影响到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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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95号】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甘肃华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兰州银行科技支行实现担保物权的范围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合同双方在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有如下约定:“一、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二、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债务人应向××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他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对于抵押财产限额5000万元只针对本金,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应向××支付的其他款项均属于被担保债权的约定是具体、明确的,在查明涉案欠款本金数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情况下,应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债权。故兰州银行科技支行该上诉理由成立。二、关于保证人陈钢、葛昉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问题。一审判决陈钢、葛昉在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但在二审庭审时,陈钢、葛昉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完全同意兰州银行科技支行的上诉请求。鉴于二审保证人同意兰州银行科技支行的上诉请求,故本院对保证人责任内容依法进行改判。故兰州银行科技支行该上诉理由成立。三、关于合同应当解除还是应当终止的问题。合同终止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的一种结果状态,原审法院判决解除与当事人的诉求并不冲突。本案系合同纠纷,符合解除的条件,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和合同终止的效果并不矛盾。而且兰州银行科技支行在一审庭审时作出了同意解除合同的表述,可以认定兰州银行科技支行在一审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故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兰州银行科技支行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银行和抵押人明确约定抵押财产限额只针对本金,在查明欠款本金数额在约定的限额以内的情况下,应就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最高额”应为“本金最高额”还是“债权最高额”直接作出解释。而是认定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关于对最高额抵押限额和担保范围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

但是,2018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出现的相反的观点(详细案情见(2018)闽01民终957号判决书),可见目前实务中并没有统一的意见。

最高额抵押中最高债权限额的裁判规则


在法律没有对“最高债权额度”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建议对最高额度约定为“本合同担保的最高本金额为……”;债权人在接受最高额抵押时,应当审慎控制本金数额,使最高债权额度与债权本金金额保持合理差额。以保障利息、罚金等也能够得到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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