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400-867-9200
国锦律所成功办理不当得利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初字第1 723 8

原告郭某,男,1 9 941 08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朝阳区三丰里xx号楼xxxx号,身份证号3 7 29011 9941 008 xxxx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女,1 987217日出生,汉族,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03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共荣乡一心村xxx号,身份证号2 32 3211 9800 308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某(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韩平与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素不相识,也无任何私人业务往来关系。201531 9日,原告在办理网上银行转帐

时,因疏忽将20万元误转入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帐户上。原告发现后,当即与农业银行联系,但答复被告已将该笔款项取出。原告将自己汇错款的事实跟农行讲明后,农行工作人员经查询后,向原告提供了被告的情况及住址、电话。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过还款之事,被告一直称2 0万已花掉、待日后有钱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 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的姑姑李术范向原告借的钱,原告打款的时候就打到被告卡里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 01 531 9日,原告名下账号为622849001 8003216371的账户通过电子银行转账向被告名下账号62282700112275 52479的账户支付20万元。

上述事实,有转账交易回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被告主张该笔款项系李术范向原告的借款,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不能证明其取得20万元的合法依据,故应当将20万元返还给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郭某二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 5 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咨询热线:010-58698805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