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与王x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尹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xx,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1,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2,女,2000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孙x(系王x2之母亲),女,1976年4月9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小明,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x1,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x2(系葛x1之弟弟),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4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九十七元,由王x1、王x2负担六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葛x1负担二千九百五十六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七十六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元,由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世波
审 判 员 芦建民
代理审判员 赵 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艳
咨询热线:010-58698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