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400-867-9200
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与王x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与王x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民终1576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xx,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1,男,19517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2,女,2000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孙x(系王x2之母亲),女,197649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小明,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x1,男,19844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x2(系葛x1之弟弟),男,1987624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4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于201633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九十七元,由王x1、王x2负担六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葛x1负担二千九百五十六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七十六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元,由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世波

审 判 员  芦建民

代理审判员  赵 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艳



咨询热线:010-58698805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