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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11186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77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法定代表人XX,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女,1977118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因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3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3月,王某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715日,王某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红基会)在淘宝公益网店认证的“白雪人道救助公益网店”购买12元“白雪可乐”虚拟产品,相当于四瓶白雪可乐,购买时该虚拟产品的网页上提到捐赠目的是“将用于再障碍患者白雪的骨髓移植”。后红基会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将我的捐赠款用于白雪以外的其他患者治疗,同时红基会从未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过捐赠款的筹募及使用情况。红基会的行为没有履行双方之间的捐赠合同义务,没有按照捐赠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捐赠款,同时侵犯了王某作为捐款人的知情权。红基会在2014218日将捐给白雪的钱用于其他人的治疗。该情况是通过“致敬仙人掌”了解到的,“致敬仙人掌”是红基会的职工也是白雪基金会的职工,我没有见过其本人,也是在其新浪微博上发现的该情况。白雪天使基金后变更为生命天使基金。其中捐赠给他人的钱有90%以上都是通过白雪可乐筹募的善款,我捐赠的12元就在救助他人的钱款中,故提起起诉。诉讼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捐赠合同;红基会返还我捐赠的12元及利息(2013715日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时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即0.35%为准);红基会在全国性媒体及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红基会在其网站上公开白雪天使基金(生命天使基金)的捐款使用情况、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案件受理费由红基会承担。

红基会辩称,经过查询,确实在2013715日有个叫王某的人购买了12元的白雪可乐。红基会已经将捐赠款项的用途进行了公告,红基会申请了一个白雪人道救助的实名微博,由志愿者来进行管理。20133月在微博上也告知捐款活动不关闭而且也会用于救助其他的患者。2013715日,红基会在微博上公告截止到2013715日白雪天使基金会一共募集了84.4万元。截止到20131021日已经为白雪治疗花费掉了85万元。201310月,白雪天使基金成立,20142月份将白雪天使基金变更为生命天使基金,该基金除了救助白雪之外也用于救助其他患者,官网对此情况也进行了公告。基金的运作每一个阶段都进行了公告,白雪天使基金救助不限于白雪,也确实救助了患者管燕婷和陈彬,救助其他患者也经过了公告。管燕婷、陈彬的救助都是发生在20142月份,故二人的治疗花费和王某的捐款12元没有关系。白雪基金有一个审计报告,全面的对于基金捐款的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红基会将善款用于救助其他人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是民政部2012124)号《关于规范基金会的若干规定》。捐赠人的信息在淘宝上没有身份证,无法找到捐赠人,所以根据规定来就使用相近情况的善款。20144月白雪去世,2014512日白雪去世后官方微博上有一个善款使用总结的明细,白雪天使基金一共募集171万元,其中用于白雪的救治146万元,管燕婷、陈彬的救治用了12万元。王某所主张的道歉应为侵权行为中进行主张,而违约则是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本案合同的性质是有争议的,实际的用款人不是红基会而是白雪,故王某和红基会是委托关系还是其他关系有争议,请法院就此进行考虑。不同意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72日,由志愿者黄伟夫等人发起的“白雪人道救助”行动正式启动,201375日红基会与志愿服务组织联合开设淘宝网白雪人道救助公益网店,收款账户系红基会所提供账户,对于接收捐款的使用由基金管委会提出决定或建议,经红基会批准后由红基会拨款。微博http:∥weibo.combxrdjz系红基会申请开设,作为“白雪人道救助”的官方微博。2013715日,王某在淘宝网白雪人道救助公益网店购买虚拟产品白雪可乐四个,王某支付价款12元。白雪可乐销售网页商品介绍一栏中主要内容为“您节省下来的这3元钱,将用于再障患者白雪的骨髓移植……自白雪得病以来,无数爱心人士伸出了援助之手,郭明义爱心团队、胡迎莹爱心团队、雨辰爱心俱乐部、津泽微公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机构先后参与救助,陈昕、吴丹红、马海新、王汶位、段章勇、黄伟夫等人,发起了“白雪人道救助行动……‘白雪人道救助’会在收到善款的第二个工作日,将相关账目公布在官方微博http:∥weibo.combxrdjz……因嫣然天使基金、崔永元公益基金等专项基金共用此账号,所以捐款请注明白雪人道救助专款;如未注明,可通过红基会财务查询并标注。本‘白雪可乐’为虚拟产品,无法退货。”201393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白雪天使基金管委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成员,审议确认通过基金管理规则,决定成立“白雪天使基金”,继续对白雪实施救助,并救助14-28岁贫困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白雪人道救助’官方微博2013715日发布信息“截止152358分,累计募款844173.55元,实际到账589822.55元。15号已经交付手术押金30万元,善款余额289822.55元。2013725日发布信息“截止252359分,累计募款1297458.55元。实际到账1210121.55元。15号交付手术押金30万元,善款余额为910121.55元。”;2013727日发布信息“……感谢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提供公募平台和帮助,所募款项用于受助人的治疗,红基会不提取管理成本……白雪人道救助重点关注白雪的医治,目前已经基本完成白雪本人的募捐,对社会爱心人士表示感谢。因白雪人道救助基金之需,暂不关闭募捐渠道,旨在筹集更多善款,用于更多继续救助的再障病患。”;20131021日发布信息“白雪可乐已经支付共计85万元”;2014212日、217日、325日、32641日就救治管燕婷、陈彬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2014512日发布《白雪人道救助行动通报》及《为白雪拨款情况汇总》“共募集救助款1714701.55元,救助白雪拨款金额合计1457800元”。20131015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白雪天使”基金成立,该基金旨在救助贫困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该基金后更名为“生命天使”基金。2014424日白雪病逝。依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信会师报字(2015)第250139号《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生命天使基金20137-12月、2014年度捐赠款物收支情况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生命天使基金20137-12月支出捐款1387545.54元救助11名患者、2014年支出捐款1251663.11元用于救助43名患者,该审计报告在红基会网站及‘白雪人道救助’(后更名为生命天使基金会)官方微博上予以公示。

原审法院认为:公益事业捐赠是指捐赠人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赠与财产的行为。依据现有证据,2013715日王某购买白雪可乐虚拟产品之日共募集善款累计募款844173.55元,最终救助白雪拨款金额为1457800元,大于王某购买产品当日捐款金额,王某主张红基会将其捐助给白雪的款项未用于白雪的治疗,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就其撤销双方之间的捐赠合同、红基会返还王某捐赠的捐赠款12元及利息、红基会公开道歉之主张,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红基会已经在其官方网页及‘白雪人道救助’(后更名为生命天使基金会)官方微博上予以公示(2015)第250139号《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生命天使基金20137-12月、2014年度捐赠款物收支情况审计报告》,王某主张判令红基会在其网站上公开白雪天使基金(生命天使基金)的捐款使用情况、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于20156月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不服,持原诉理由及诉求上诉至本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其诉求。

红基会同意原判,不同意王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基金管委会会议纪要、审计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截止王某捐款当日,红基会通过“白雪人道救助”(后更名为生命天使基金)募集到的善款为844173.55元,实际到账589822.55元,并于当日根据需要为白雪交付手术押金3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红基会当日支付给白雪的手术押金已远远超出王某捐赠的12元,红基会虽未将截止到15日实际到账的全部善款一次性全部用于白雪的救治,但依现有证据可以确定最终用于救助白雪的金额为1457800元,亦远远高于王某购买产品当日的捐款金额。因捐赠的款项系种类物而非特定物,一旦捐款部分用于救治白雪,则根本无法区分该款项系由谁捐赠。王某称其捐赠的12元未用于救助白雪,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白雪人道救助”是由红基会发起成立的专项基金,虽以被救助人白雪的名字命名,但其于201373日申请在新浪设立“白雪人道救助”的官方微博时,介绍了该基金的宗旨是为再障碍患者白雪,以及与白雪情况相似,……急需救助的大病患者提供救助。并于×××年727日发布官方微博公告:“白雪人道救助重点关注白雪的医治,目前已基本完成白雪本人的募捐,······因成立白雪人道救助基金的需要,暂不关闭募捐渠道,旨在筹集更多善款,用于更多急需救助的再障碍者。”2014211日,红基会官方微博公告:“白雪天使”基金更名为“生命天使”基金,目的“为救助更多贫困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综上,本院认为,即使有部分募捐款项用于救助白雪之外的病人,亦符合该基金募集的宗旨,属于正当支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综上,王某上诉要求撤销与红基会之间的公益事业捐赠合同、要求红基会返还其捐赠款12元及利息,因红基会并未违约且王某之诉求有违上述法律规定,故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某要求红基会在全国性媒体及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红基会已经在其官方网页及“白雪人道救助”(后更名为生命天使基金)官方微博上对《审计报告》予以公示,该《审计报告》涉及到了募集的款项及使用情况,故王某主张判令红基会在其网站上公开白雪天使基金(生命天使基金)的捐款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已无意义。

本院指出,王某在红基会的官方网站得知白雪需救助的消息后,能够伸出援助之手,通过购买虚拟产品的方式捐赠善款,体现了其对贫困患者的关爱之心,对其行为应予提倡,对其精神应予以赞扬。涓涓细流汇成江海,只要全社会人人都行动起来,人人都奉献一点爱,像白雪一样的贫困病人就会及时得到救助,我们的社会就会充满温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保河审判员王云安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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