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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3-22 点击数:2098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刑初1427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凯,男,19773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因犯单位行贿罪,201587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虚开发票,20187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候审。

辩护人朱家强,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18]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凯犯虚开发票罪,于20181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凯及其辩护人朱家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12月,被告人张凯在北京爱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度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以北京美度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方、北京爱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购买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虚开金额共计人民币918 623.6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凯已为北京爱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补缴税款183 622.22元并依法交纳滞纳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凭证,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张凯犯罪情节较轻;2、社会危害性不大;3、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自愿补交税款,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程度不深。要求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凯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凯当庭自愿认罪,补交税款,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自愿补交税款,要求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凯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国生

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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