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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例裁判要旨
发布时间:2019-12-10 点击数:2407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普通发票。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的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而这个标准根据发票的类型不同而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1.裁判要旨:《发票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不足

1.2.案号: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17)粤5191刑初18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许某丰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经查:因本案据以指控被告人许某丰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证据《发票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指控被告人许某丰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证据不足。

2.1.裁判要旨:未达到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2.案号:遵义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1刑初62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其数量为普通增值税发票1份(票面额100,752.14元)、普通发票5份(票面额共计692,556.70元),未达到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3.1.裁判要旨:行为人取得伪造的发票是为了侵占公司财产,系职务侵占犯罪的手段行为,不应另定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3.2.案号: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刑初32号

3.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另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经查,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被告人郭某某在受公司指派办理发票时,其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而是从其他渠道获取伪造的发票,而后将伪造的发票交由单位财务部门入账并获取税金款,被告人郭某某获取伪造的发票交给公司入账的目的即是要通过此种方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因此,其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系职务侵占犯罪的手段行为,不应另定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对公诉机关的此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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