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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发票虚开莫侥幸
发布时间:2019-03-07 点击数:1585

近日,一位做建材销售的亲友咨询发票之事,大意是购买方与他所在公司不发生实际交易,在隐瞒老板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向此亲友支付相应费用。且不论发票金额大小,此事件本身便已涉及虚开发票行为。这让我想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项某应祝某、周某、常某的要求,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手段取得上海四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262169.2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14568.79元。

后祝某、周某、常某将上述发票交由各自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金,共计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214568.79元。此案件于2015年2月12日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虚开金额,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相应以虚开之发票进行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的涉案单位和个人均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这无疑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和声誉损失。

可见,国家对于通过虚开发票以企图达到逃避税款的行为坚决治理之态度。随着税收征管的不断改革推进,想要通过此种手段来逃避税收显然是不可行的,企业想要规避此类发票税务风险,及时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是关键。

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对涉税发票事项进行全过程管理,提前预测,及时发现,合理规划,全程监控,才是企业化解发票税务风险的合理途径。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不可贪一时小利做违法之事,最后却身陷囹圄,因小失大。站在企业全局把控税务风险,才是企业长久经营之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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