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107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欧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4号楼9层915,
法定代表人林喜平。
诉讼代表人林泽斌,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人林×,男,中专文化,北京欧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欧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京欧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林泽斌、被告人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4年1月,被告单位北京欧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厦门锐鑫宏工贸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从厦门锐鑫宏工贸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号分别为00367307、00367308,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90453.85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2377.15元,并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实际抵扣应缴税款。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林×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被告单位北京欧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所欠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北京欧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林泽斌、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对账单,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欧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单位已经将税款予以补缴,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念其已将税款全部补缴,可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欧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根据被告单位北京欧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欧思创智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牟芳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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