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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权责清单将出台, 院庭长依序监管案件全程留痕不违规
发布时间:2019-07-22 点击数:2667

要准确把握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地位、标志性意义、全局性影响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7月20日,记者从全国法院贯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法官权责清单,明确院庭长、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的具体情形。院庭长在正面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且全程留痕的,不属于违规干预过问案件。

在7月19日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强调,要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司法责任制,领导干部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要准确厘清干预过问案件和正当监督管理的界限,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完善案件监管全程留痕制度,将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切实解决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问题。”

法院系统如何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在专题会议上提出,各级法院要准确把握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地位、标志性意义、全局性影响,坚定改革方向,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有效防控风险,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守住院庭长“一岗双责”,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

最高法院表示,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确保依法有序放权。要充分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以来在促进提升案件质效、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提升法官职业尊荣、调动审判团队工作积极性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坚持司法责任制改革方向不动摇,深入完善相关配套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要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赔偿委员会的法定审判组织地位,发挥法官在办案中的主导性、基础性作用。要严格遵循宪法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强化审判组织办案主体责任,守住院庭长“一岗双责”,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实现放权与监督相统一。

完善个案事中监督,院庭长审判监管既包括宏观监督也包括个案监督

如何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确保规范廉洁用权?最高法院强调,要准确理解把握司法责任制内涵,明确司法责任制既包括审判组织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责任,也包括院庭长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责任,还包括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以放权为由放弃监督,或者以监督为名不愿放权,都是片面的、错误的、有害的。”最高法院表示,要健全审判人员权责清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法官权责清单,明确院庭长、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的具体情形。院庭长在正面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且全程留痕的,不属于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却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必须严肃追究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最高法院要求各地法院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院权责清单,并将落实清单情况作为开展业绩考评、晋职晋级、法官惩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完善个案事中监督制度机制,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既包括宏观的审判管理,也包括依法进行的个案监督。各地法院要进一步细化“四类案件”具体情形,属于“四类案件”的,院庭长要主动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并依托专业法官会议(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进行监督,必要时担任审判长直接参与审理或者承办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承办法官要主动向院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绝不允许“先斩后奏”,不能让事中监督缺失、事后监督失效。

最高法院强调,要健全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平台,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对“四类案件”实行自动化识别、标签化处理、节点化控制,让监督管理全程留痕、实时查询、有效追溯。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主动将司法全过程、全要素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进一步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对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以案谋私和充当诉讼掮客的,一律严查

最高法院在会上要求,要落实责任倒查追究,确保依法严肃问责。要加强法官惩戒组织机构建设。尚未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要加快工作进度,在省一级全面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建立程序严格、保障有力、处罚慎重的惩戒机制,提高法官惩戒工作的专业性、透明度、公信力,实现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的有机统一。

要完善惩戒工作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法官惩戒办法,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各高院要细化完善惩戒工作制度,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科学完备、符合规律的问责制度体系,推动惩戒制度落实到位。

要完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相结合,严格把握审判瑕疵和违法审判的界限,严格认定依法免责的情形和条件,确保依法依规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充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要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以案谋私和充当诉讼掮客的,一律严肃查处,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完善类案同判机制,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如何防范案件质量风险,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最高法院提出,要积极完善专业法官会议(主审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各级法院要根据《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办案咨询机制,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统一裁判尺度。

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审判委员会确保重大案件审判质量、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要发挥典型案例作用,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健全案例报送、筛选、发布、评估和应用机制,实现“一个案例解决一类问题”。

推动建立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和参考性案例备案机制,规范审判指导文件和参考性案例发布工作,避免裁判标准的区域性差异。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防止错误和瑕疵引发负面舆情。

要完善类案同判机制。推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依托智能审判辅助平台,利用科技手段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要加强审判标准化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细化各专业审判领域业务流程标准和履职指引,确保司法行为依法、有序、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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