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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题】借款人支付给第三人款项是否构成债务清偿?
发布时间:2019-07-01 点击数:891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7日,庄某向王甲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王甲起诉请求判令庄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7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庄某答辩称,本案的借款实际上系其兄弟庄明某向承某典当公司所借。借款后被告已转账给原告的兄弟王乙2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现只欠借款75万元,应由借款人庄明某偿还。且本案借款时未约定利息。


第三人王乙陈述称:其收到被告25万元款项是事实,但该款项系其自己与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联。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被告借款10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甲要求被告庄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的内容,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约定利息,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被告辩解,借款实际上系其兄弟庄明某向苍南县承某典当有限

公司所借,与事实不符;又辩解已归还给原告借款25万元,缺乏证据,该院均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按银行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思路


在审理民间借货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借款人将款项偿还给予出借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与出借人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此类案件。依照表见代理的定义和构成条件,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从本案中分析,唯一能使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为,第三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家庭成员亲密程度关系是否足以认定借款人向第三人偿还款项,即是偿还出借人的款项。依照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顺序,兄弟之间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其之间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密切程度,不足以使出借人认可和相信支付给出借人兄弟的款项就是偿还借款,因为兄弟之间本来就是独立的经济主体,不存在像夫妻一体性,也不存在在像父母子女一样的抚养和抚养关系。本案中借款人庄某某也未进步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为表见代理,借款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无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权代表出借人收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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