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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网络约拍私房照引风波 业内人士及律师这么说
发布时间:2019-04-08 点击数:1265
“我快要崩溃了!”小雅(化名)语带哭腔,她说她只要一想起那些照片在摄影师手里,就感觉压力很大,只想把钱退给他,让他把所有照片都删了。
不过,摄影师阿强(化名)也感到委屈和愤怒,“本来就是一次正常的约拍,她(小雅)到处造谣、污蔑我,现在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十多天来,因模特小雅和摄影师阿强而起的一场私拍风波仍未停息。如今,网络约拍私房照越来越流行,如何把握私拍界限、维护自身权利也成为热议话题。业内人士及律师均建议,最好通过签订合同达成明确合意,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模特:“我被骗了!”
小雅是外地人,在四川乐山一家公司上班。虽然个子并不算太高,但是她一直想当一名服装模特,并早就加入了一个约拍QQ群。
在群里,小雅认识了摄影师阿强。小雅说,在闲聊之中,阿强说愿意出钱请她当模特拍照,“因为我也想兼职赚点钱,所以就答应了。”
“这是我第一次兼职网络模特。”小雅称,当时她自己提出来以每小时50元计算报酬,想到价格低,肯定就不会拍那种情色的照片。小雅说,她在QQ聊天中和阿强约定,不接受大尺度照片的拍摄要求,不能漏底裤,不能拍色情,不能露大腿根部。
3月21日下午6点,小雅来到阿强预定的乐山V+主题酒店进行拍摄。“他给我看的照片样片中,衣服没有这么短,是一套学生装。”小雅说,但阿强实际给她的衣服,屁股都不能完全遮住,让人很尴尬。
拍摄过程中的一些事更让小雅无法接受。“进房间后,他就想反锁门。我就说不要锁门,只能开着门拍照。”小雅称,拍照过程中摄影师还说了一些色情的话,比如说“你的腿可以玩一年”,还有其它一些有关性的话题。
此外,小雅认为阿强拍出来的部分照片也违背了当初的约定。“明明我都尽量避免走光,他还给我拍到底裤,就是很多露底的照片。”小雅说,当时在她的强烈要求下,删掉了摄影师相机里的一些露底照片。
当晚9点,拍摄结束,阿强付给了小雅150元报酬。“之后我叫他不要发照片出去,但他还在微博上公开发出来了。”小雅觉得这些照片很不雅,跟她想象的有很大差别,就是感觉自己没有尊严,感觉要崩溃了,压力很大。
“我觉得被骗了!”小雅说,她原本以为拍的是正常照片,但出来的效果都是让人有色情联想,摄影师还偷拍她底裤,担心他会复原删除的底片。小雅想退掉拍摄费用,甚至另外出钱给摄影师删除照片,“但他说200元一张,一共拍了1600张,意思是让我买他的照片。”
摄影师:“纯粹是造谣污蔑”
小雅在QQ约拍群里声讨了阿强,在反复要求他删除照片未果后,小雅选择了报警,并寻求当地媒体进行了曝光。一时间,阿强成了“众矢之的”。有熟悉他网名的朋友纷纷打电话问他,是不是对人家小姑娘做了什么?
小雅认为,阿强在拍摄过程中偷拍到她的底裤,涉嫌性骚扰;事后公开发的照片也不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提出200元一张买他的照片也涉嫌敲诈。
“我算是见习自由摄影师,这是我第一次约模特拍作品,也是想提高自己的摄影技术。”阿强说,他根本没想到会遇上这样的事,真是够倒霉的。
为何要将照片发到微博?阿强表示,首先,他是付费请的模特,他对照片拥有著作权。其次,他原本没想过要发照片,起因是小雅在QQ约拍群中对他造谣污蔑,说50元一小时还故意偷拍她底裤。这让他很生气,他才在微博中发了照片。
关于所谓偷拍底裤,阿强称,全程都是抓拍,拍摄中无意会拍到底裤,但根本不存在偷拍一说,并且她都已经当场删除了露底裤的照片。至于拍摄中说的部分语言是为了让她更放松,拍出更性感的照片。关于照片本身,阿强认为,这都是正常照片,服装道具都是均码,性感但是并不色情,不存在不雅之说,而且动作都是她自己摆的。阿强猜测说,小雅是嫌他给的钱少了才闹事的。
警方:属民事纠纷 建议协商或诉讼解决
据民警介绍,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双方系有偿拍摄照片,摄影师拥有照片著作权,如果提出购买照片版权并不涉嫌敲诈。另外,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拍摄过程中有性骚扰行为,拍摄后发出来的照片也并不属于色情照片。
在派出所里,民警对双方进行了简单调解。最终阿强删了照片。“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民警表示,警方无权强制要求摄影师删除所有照片,如果小雅认为摄影师违反了约定,侵犯了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建议双方进一步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律师
摄影师享有著作权
未侵犯模特肖像权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摄影师付费请模特拍摄,他即拥有照片著作权,不作为商用是可以传播的。王英占解释说,如果是露脸的照片,摄影师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传播等,则涉嫌侵犯肖像权;如果普通大众看到这些露脸照片,能自然地与色情图片相联系,对模特造成了一种负面评价,可能进行人格的贬低,则涉嫌侵犯了模特名誉权。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纯粹是偷拍的照片,即使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有可能侵犯被摄者的隐私权。关于著作权,
人像摄影的特殊性在于同时涉及著作权和肖像权的问题,一般情形下由摄影师享有著作权,被摄者享有肖像权。郭金福认为,摄影师付费请模特拍照,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传播等,不存在侵犯模特的肖像权。
“模特的职业特殊性即表示了这种默示同意。”郭金福认为,模特基于行业性质,对摄影师用其肖像来拍摄并将作品用于未来的发表、使用是明知且默许的,模特让渡的肖像权内容的范围是广泛的,摄影师应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不过,国锦律师建议,应在著作权中引入肖像权、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上鼓励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等形式与肖像权人达成明确合意,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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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安栋 律师
-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