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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吉尼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3-01 点击数:1744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京0109刑初193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文吉尼,男,23岁(199543日出生),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821日被羁押,同年9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8]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吉尼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1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吉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82023时许,被告人马文吉尼在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口饭馆,与老乡马某1向被害人马某2(经理)、马某3(厨师长)提出离职,后马某1因被扣工资与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同日2330分许,被告人马文吉尼在该饭馆外打电话报警时,看见马某1与马某2、马某3互殴,遂捡起砖头进入饭馆拍打马某2头部,致其右侧颞骨骨折,后又在饭馆外持餐具将马某3头部打伤。经鉴定,马某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8211时许,被告人马文吉尼在饭馆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文吉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2、马某3的陈述,证人马某1、马某4、马某5的证言,鉴定书,监控录像,受案登记表,接警单,接处警记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吉尼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文吉尼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文吉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文吉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821日起至2019520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砖头一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畅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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