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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声华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3-01 点击数:191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刑初1903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利国,男,1958111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11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7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846日被逮捕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1123日被逮捕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邓妍,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声华,男,1963121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11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7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85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荀焕志,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高雅,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刘长宽,男,1962813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11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7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84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曦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1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利国、刘声华、刘长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8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利国及其辩护人邓妍,被告人刘声华及其辩护人荀焕志、高雅,被告人刘长宽及其辩护人陶宽、李曦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利国伙同刘声华、刘长宽,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某家园环岛西北角便道上,因琐事与刘某1发生纠纷发生纠纷,后三人将刘某1打伤,致刘某1左眼球破裂、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等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被告人刘声华、刘某1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何利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利国、刘声华、刘长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何利国、刘声华、刘长宽判处刑罚。

被告人何利国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何利国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因被害人醉酒闹事引起,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何利国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刘声华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刘声华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声华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系由被害人恶意挑衅引起,建议对被告人刘声华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长宽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刘长宽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偶发事件,被告人刘长宽系从犯,其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对刘长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利国伙同刘声华、刘长宽于20171116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某家园环岛西北角便道上遛弯时,对醉酒状态的刘某1等三人有观看行为,后刘某1上前与三被告人一方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三被告人对刘某1进行殴打、踢踹,致刘某1左眼钝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左眼球破裂,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经伤残等级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被告人刘声华、刘长宽于201711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何利国于20171122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111619时许,我和胡某、杨某从饭店吃完饭后打车回到某家园南门。我们下车后沿着路东侧往北走,从环岛东侧走到北侧到西北角的时候,马路边上站了几个人。我听到他们好像在骂我,我问他们为什么骂我,他们什么也没说直接上来就打我,把我打倒在地,还过来捶我几拳。我起身坐到地上,他们几个人就一直往南走了。后我的朋友报了警。一共三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打的我,其中一个戴帽子,另一个身高165厘米左右,上穿深色外套,另一个没注意。刘某1辨认出刘长宽就是参与打架的男子之一,当时该人用拳头打了自己头部,其记不清是不是该男子打伤其左眼;辨认出刘声华就是参与打架的男子之一,称该人用拳脚打了自己上半身,其记不清眼睛的伤是否被刘声华所打。

2.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

120171117日:20171116日,我和刘某1、杨某吃完晚饭后打车回到杨某位于某家园小区的家。我们三人步行经过小区内环岛西北角向北走的时候,有一个大约40多岁的男子(身高160厘米左右,矮胖,上穿黑色绒衣)迎面(北向南)走过来,嘴里说了一句什么,刘某1就走过去两人对视,嘴里说了什么,当时我距离比较远,没有听见。然后对方男子就用拳头打刘某1,从北侧距离十米处又有两个60多岁的男子(其中一个170厘米左右,比第一个男子还胖,也穿黑色上衣;另一个男子戴一顶白蓝相间的棒球帽)过来参与殴打刘某1,后来刘某1被打倒在地,对方三人就往南走了。我们不认识对方,不知道为什么打架。对方三人动手打在刘某1的头部和身上了。

2201846日:2017111618时许,我和我丈夫刘某1从某家园小区走路的时候,突然碰见了从北往南的何利国,何利国跟刘某1说了一句“傻逼,你不认识我啊”,我闻到何利国有酒气,刘某1没说话,和何利国对视。何利国又说“傻逼你看什么呢,不认识我啊?”,刘某1说“孙子,你骂谁呢”,后何利国突然用拳头打了刘某1肚子一拳,刘某1急了,用双手揪住何利国的衣领,何利国也揪住刘某1的衣服,突然从北侧大约十多米处,刘声华和刘长宽带着浓重的酒气跑过来,刘声华用右拳头打刘某1的右脸部,刘长宽也用拳头打刘某1的脸部,但哪只手打的、打在脸部哪里我记不清了。刘某1被打倒在地,后三人把刘某1的上半身围住,对刘某1上半身拳打脚踢。刘声华用拳头和脚打刘某1的头部,他打的次数最多、打的最狠。何利国也跟着一起打,用拳头和脚打了刘某1的头部。三人打了刘某1五分钟,刘声华最后用右脚踹了刘某1面部一脚。刘长宽还说“该打,打死丫挺的”,后三人就离开。我拨打了110电话。刘某1的左眼被打伤了,是被刘声华和刘长宽用脚踹的,何利国也给了几拳。当时刘声华戴一个休闲帽、穿一件深色夹克,刘长宽穿一件黑色圆领套头衫,何利国上穿黑色棉服。

胡某于20171120日辨认出刘长宽就是参与打架的男子之一,该人体态较胖,用拳脚打了刘某1;辨认出刘声华就是参与打架的男子之一,该人当时头戴一顶棒球帽,用拳脚打了刘某1

3.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111619时许,我和胡某还有胡某的男性朋友,吃完饭后回到某小区。经过小区内环岛的时候好像发生了什么事情,因为当时我喝多了,什么都记不清了。杨某未能辨认出被告人。

4.证人刘某2、孙某的证言证明:其二人系公安民警。其二人于2017112019时许,在朝阳区某家园A区将刘长宽、刘声华抓获。孙某于20171121日拨打何利国电话,要求其到派出所自首,后何利国于次日8时许到派出所自首。

5.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1的身体所受损伤诊断主要有——左眼钝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左眼球破裂。刘某1所受损伤经临床手术及对症治疗后,左眼球轻度萎缩,视力无光感(盲目5级),后复查眼电生理检查可证实其左眼视力水平(视力无光感)与客观视力一致;其左眼球破裂后遗留左眼视力无光感,经鉴定,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刘某1的左面部皮肤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另,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刘某1的伤残程度构成七级伤残。

6.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三被告人对刘某1进行殴打、踢踹的过程;被告人刘声华、何利国能够将三被告人在案发现场的位置予以指认。

7.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明:胡某于2017111619时许报警,称在朝阳区某小区环岛因发生口角三人打一人后逃跑。民警于20171120日将被告人刘声华、刘长宽抓获归案;何利国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711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8.被告人何利国的供述证明:

1201711221040分至12时、(22017112219时至2010分:2017111619时许,我和刘长宽、一个姓刘的男子三人在某家园遛弯。当我们溜到环岛时,看见两名女子和一名男子在马路中间叫嚷,三人都像喝多了,其中一个女子大叫“超级玛丽”,那名男子说“谁敢惹我啊?”。我们三人就在原地看着,突然那名陌生男子对我们三人说看什么并朝我们走来。我一看这名男子我之前见过,我就说“我见过你,别骂了”。这名男子就说“认识你妈了个逼”。他用左腿踹我左大腿一脚,要用右手揪住我衣服,我躲开了。刘长宽站在我身后,他就揪住刘长宽的衣服,刘长宽用右手打了他左脸一拳,他用右手打刘长宽右脸一拳。他俩互相揪对方衣服。我上前在那名男子身后用右手打了他右脸一巴掌,用左手打了他左脸一巴掌。刘长宽揪着那名男子衣服,用拳头打他头部,具体打在哪里我没看清。这名男子突然倒地,刘长宽用右脚踹了他一脚,踹在左脸上。我用右脚踢了他右脸一下,这名男子自己站起来了。我看见他嘴部流血了。后我们三人就走了。现场动手的有我和刘长宽、对方男子,姓刘的男子动没动手我没看见。整个过程中两名女子没有动手。

32017112711时至1140分、(42017126日:对方男子用脚踹了我左大腿一下。刘长宽走了过来,对方男子抓住刘长宽的衣领,刘长宽也抓住对方衣领,对方男子用右拳打了刘长宽左腮一拳,刘长宽用拳头打了对方男子左脸眼眶部位一拳。我从男子身后给了男子左眼一巴掌。一会男子摔倒了,刘长宽上前用脚踢了男子左脸腮部一脚,我上前踢了他右脸腮部一脚。后来他站起来,吐了一口唾沫全是血,让我们等着。我们就离开了。现场动手的有我、刘长宽和对方男子。我没看见老刘是否动手打架。对方男子的伤是我和刘长宽打的。

520171211日:对方男子踹完我后,刘长宽挥拳打了对方男子一拳,打在对方脸颊上,后来双方互相揪住对方衣服挥拳打起来。我冲到对方男子跟前,用右手掌朝他左眼打了一个嘴巴,后来男子摔倒了,刘长宽上前踢了他左脸一脚,我用脚踢了他右脸嘴边一脚。后来这名男子自己站起来了。

6201846日:对方男子踢完我,刘长宽见我被打了,上前用右手打了对方左脸一拳,他俩互相揪着对方衣服,我上前在那名男子身后用左手打了他左脸一巴掌。刘长宽揪着那名男子衣服,用拳头打他头部,对方也打刘长宽头部。他俩都倒地了,刘长宽用脚踹了他一脚,我用左脚踢了对方脖子左侧一下。后对方男子站了起来。我当时看见对方男子左侧脸部起了一个包。

72018414日:刘长宽见我被打上前想去劝架,朝对方男子走去。对方男子用右手给刘长宽左脸一拳,他俩互相撕扯在一起,都揪着对方衣服。我上前在那名男子身后用左手打了他左脸一巴掌,刘长宽把头扎在对方男子怀里,双方同时倒地了。刘长宽先起来,用脚踢了他后背一脚,我用左脚踢了对方脖子左侧一下。这时刘声华走来,用脚踢对方头部两三脚,具体用哪只脚踢的我记不清了,后这名男子自己站起来,说了一句“你们等着”,对着刘长宽说“我认识你媳妇”,后来他们就离开了。我们三人也离开了。现场动手的有我、刘长宽和刘声华,以及对方男子。我之前没说刘声华动手打架是因为刘声华有工作,我想保护他。

9.被告人刘声华的供述证明:

120171120日:2017111616时许,我和刘长宽在某家园遛弯,路上遇到另一个姓何的邻居。我们走到小区环岛西北角的时候,看到一个男子和两个女的过马路,其中一个女的是黄头发,她喊了一句“我是超级玛丽”,我们三人就回头看他们,感觉他们应该喝多了,这个时候那个男子就冲我们喊了一句“看什么”。说完他向我们走来,他踹了那个邻居一脚,那个邻居和刘长宽就还手用拳头打他,不知道怎么他就倒地了,倒地时我看到他鼻子流血了。倒下后另两个人就对他拳打脚踢,我也踹了他一脚但我感觉没踹到。之后我们三人就停手了,停手后对方自己站了起来,我见他左眼眶流血了,我们三人就离开了。我不知道对方男子眼眶的伤是谁造成的。我当时头戴棒球帽,刘长宽穿黑棉服。

220171121日:因对方在马路上一直喊,我们在旁边看热闹,那个男的就骂我们。我们这边不知是刘长宽还说姓何的邻居说了一句“谁招你了”。对方男子走过来踹了何姓邻居一脚,我没注意踹没踹到。刘长宽和何姓邻居就用拳头打对方。我还拉了刘长宽一下,把刘长宽拉倒了。刘长宽站起来后开始用拳头打对方男子,对方男子倒地了,倒下后刘长宽和何姓邻居又打了对方几拳。后来我也踹了对方一脚,但是我收脚了没有踹到。

320171127日、(42017126日、(520171211日、(620171217日、(72018414日、(82018529日:对方男子踹完姓何的邻居后,我们这边刘长宽就上前用拳头打了对方男子。姓何邻居也上前用拳头打对方男子,对方男子也打刘长宽了。其中一个较矮的女子上前抱刘长宽的腰,拉偏架,不让刘长宽往前走。我上前拉了一下陌生女子,由于她抱着刘长宽,所以他们俩都被我拉着坐地上了。接着刘长宽站了起来,对方男子也倒地了。后刘长宽和姓何的邻居上前用拳头打对方男子,对方男子也用拳头打他们两个。我在边上本来想踹这名男子胸口,伸出腿没有踹到我就把腿收回来了。后姓何的男子把我拉开了,刘长宽和对方也停手了。我和对方两名女子都没有动手。我不清楚对方男子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我们这边没人受伤。

10.被告人刘长宽的供述证明:

120171120日:2017111619时许,我和刘声华、何利国饭后在某家园小区内遛弯。走到小区环岛西侧便道时,有一名醉酒男子和两名女子向我们走来,男子大声说“我一个人能八个”,我们看了他一眼。该男子骂我们,问我们看什么。接着他就过来抬脚向我们踢来,我就用拳头打向他,但我没有打到他。他拽着我衣服,没站稳,他倒地把我拽倒了,我就压在他身上。我俩在地上互殴了几下,他用拳头打了我面部几拳,我用拳头打了他下巴一拳。有人把我拉起来,我看见该男子也站起来。后我们三人就离开了。我和对方打架的过程中我没看见其他人动手。我没看见有人受伤。我不认识对方。

220171121日:我用拳头打了对方一拳,倒地后我俩互相打了一拳。我不清楚是否有其他人动手。

320171127日:我先是用右手打了那名男子一拳,我和他在倒地后我又用拳头打了他,具体打了几拳、打在哪里记不清了。我记不清刘声华、何利国是否动手打架。

42017126日:对方冲我们过来时,我用右手打在他左侧脸部一拳。我在倒地的时候和对方男子都用右手打了对方的身体。我没有受伤。

520171211日、(620171217日、(7201846日、(82018415日:现场只有我和对方那名男子动手打架了。我没看见刘声华和何利国动手。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能够互相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利国、刘声华、刘长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利国、刘声华、刘长宽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何利国的辩护人所提建议对何利国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利国伙同他人共同将被害人殴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判处缓刑,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刘长宽的辩护人所提刘长宽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据证明刘长宽系三被告人中最先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殴打的人,且刘长宽在被害人倒地后亦挥拳对被害人头部进行了殴打,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显非次要或辅助,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何利国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声华、刘长宽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对被告人何利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声华、刘长宽分别酌予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何利国、刘声华、刘长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自的罪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利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36日亦予折抵刑期)。

二、被告人刘声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38日亦予折抵刑期。即自2018529日起至2021420日止)。

三、被告人刘长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38日亦予折抵刑期。即自201846日起至20212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颖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欣
人 民 陪 审 员   薛培丽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成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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