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93753号
原告:靳东,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伟,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牙医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7#栋A403房。
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鹰波,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靳东与被告湖南牙医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牙医帮科技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靳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伟,牙医帮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鹰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牙医帮科技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靳东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涉嫌侵犯靳东肖像权的具体侵权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2.要求牙医帮科技公司赔偿靳东经济损失200 000元、维权成本3000元。事实和理由:靳东是中国内地演员,曾参演过《温州一家人》、《伪装者》、《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秋雨》、《日出》等多部影视剧、电影、话剧,并荣获“最具实力男演员”等多重奖项,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价值。2018年6月,靳东得知牙医帮科技公司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牙医帮”(微信号:×××)上发布了题为《靳东为口腔代言,全国牙医为他刷屏!》《〈恋爱先生〉靳东:婚姻就像戴牙箍!赶紧矫正吧!》的2篇文章(以下简称涉诉文章),该文章擅自使用了带有靳东肖像的照片20张及2分钟视频为牙医帮科技公司经营的口腔医疗项目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靳东的肖像权,故靳东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牙医帮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靳东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牙医帮科技公司未侵犯靳东的肖像权。涉诉文章均转载自其他网络平台,文章中使用的靳东照片来源于公共渠道,系《恋爱先生》剧照,文章内容并未对靳东进行任何歪曲和贬低。第二、牙医帮科技公司没有为口腔医疗项目进行商业宣传。牙医帮科技公司并非口腔医疗机构,未开展任何口腔诊疗项目,涉诉文章内容未用于商业宣传。并且,微信公众号“牙医帮”的传播影响力极低,无任何商业价值。第三、涉诉文章在文末有明显提示“本文来源网络,感谢作者原创分享,如有侵权关注平台留言我们会尽快处理”字样,不会给大众造成任何误会认为靳东与牙医帮科技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在接到靳东的律师函后,牙医帮科技公司第一时间删除了涉诉文章。第四、牙医帮科技公司也是出于对靳东的喜爱才转载涉诉文章,更能提升靳东的知名度。第五、涉诉文章未对靳东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故牙医帮科技公司不应赔偿靳东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靳东系演员。
牙医帮科技公司系以广告设计,医疗设备维修,广告制作服务、发布服务、国内代理服务,医药及医疗器材、卫生消毒用品、 办公用品的批发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2018)京长安内民证字第22764号《公证书》,显示:1.在2018年6月26日点击进入名称为“牙医帮”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其中题为《靳东为口腔代言,全国牙医为他刷屏!》的文章一篇,文章中有配图若干,其中11张配图中使用了靳东在电视剧《恋爱先生》中的剧照,其中第一至第六张配图系同一场景不同角度的剧照;2.涉诉文章还附有靳东主演的电视剧《恋爱先生》时长约2分钟的视频;3.涉诉文章附有“牙医帮YAYIBANG.COM”的宣传文字。
2018年8月1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2018)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8284号《公证书》,显示:1.在2018年8月3日点击进入名称为“牙医帮”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其中题为《〈恋爱先生〉靳东:婚姻就像戴牙箍!赶紧矫正吧!》的文章一篇,文章中有配图若干,其中8张配图中使用了靳东在电视剧《恋爱先生》中的剧照,该8张配图均系同一场景不同角度的剧照;2.涉诉文章尾部附有“口腔耗材”的销售宣传。
庭审中,靳东提交:1.百度百科网页截屏打印件,证明靳东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及其肖像的商业价值;2.微信公众号认证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截屏打印件,证明牙医帮科技公司是微信公众号“牙医帮”(微信号:×××)主办单位;3.公证费发票二张,证明靳东支出公证费2000元。牙医帮科技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牙医帮科技公司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二篇涉诉文章中使用了靳东的肖像,而从涉诉文章内容及牙医帮科技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等可以看出,涉诉文章系对牙医帮科技公司及其经营业务的宣传推广,牙医帮科技公司在涉诉文章中使用带有靳东肖像照片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现牙医帮科技公司未能提供涉诉照片的合法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诉照片经过靳东同意,故牙医帮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靳东肖像权的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靳东要求牙医帮科技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牙医帮科技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牙医帮科技公司使用靳东肖像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靳东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牙医帮科技公司对靳东肖像权的侵犯,必然导致靳东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本院综合考虑靳东的职业身份、牙医帮科技公司的经营性质及牙医帮科技公司使用靳东肖像的具体情节,对靳东此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维权成本,靳东仅举证证明了公证费2000元的支出,而并未就其他维权成本的实际支出进行举证,故本院仅支持公证费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牙医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靳东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湖南牙医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湖南牙医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靳东经济损失60 000元;
三、被告湖南牙医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靳东公证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靳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靳东负担448元(已交纳),被告湖南牙医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斯晓荷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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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安栋 律师
-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