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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员“玩忽职守” 监狱被判国家赔偿48.5万元
发布时间:2018-11-14 点击数:1334
央视网消息:今天(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在一起国家赔偿案中,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监管人员怠于履职致使服刑人员延迟救治死亡,监狱被判国家赔偿48.5万余元。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监狱监管人员疏于职守获刑
2003年3月24日14时30分许,牡丹江监狱某监区在毛纺厂修布车间出外役,该监区担任小组长的服刑人员赵玉泉因他人举报服刑人员苗秋成挑容易修的布匹,将苗叫至修布机旁边过道上,辱骂训斥后用拳击打其头部数分钟,直到将其打倒在地,其倒地后脑枕部摔在地上导致昏迷。
在此期间,车间内负责监管罪犯劳动生产安全的原监区长焦立明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直至苗秋成被打倒昏迷后才组织人员将苗秋成送往医院救治,苗秋成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3月28日死亡。
2008年10月23日,牡丹江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赵玉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18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焦立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13年4月18日,宁安法院经再审程序,维持宁安法院焦立明案刑事判决。
苗秋成父亲苗景顺、妻子陈玉萍等人据此向牡丹江监狱申请国家赔偿。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受害人苗秋成已死亡,其继承人及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牡丹江监狱未尽到监管职责与苗秋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牡丹江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应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
据此,决定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支付苗景顺、陈玉萍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0541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万余元,以上共计赔偿48.5万余元。
最高法:怠于履职应当由国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赔偿办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实践中,对于监管人员自身违法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予国家赔偿并无争议,而对于监管人员怠于履职,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存在不同看法。本案中,监管人员焦立明在苗秋成被殴打时未尽监管职责,未进行巡视和瞭望,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定罪,据此能够认定该监管机关未尽法定监管职责。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怠于履职行为,确定了应当由国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原则,对国家赔偿责任理论与实践予以适当补充,从而更加彰显了国家赔偿法立足尊重与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与意义。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介绍,2013年以来(截至2018年10月),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8万余件。本次发布的五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诸多国家赔偿案件的一个缩影,考虑到此前已向社会发布过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赔偿案件宣传较少,因此,本次发布主要选择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其他类型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涵盖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案件类型包括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无罪羁押赔偿、错误执行赔偿,以及怠于履职赔偿,此外还选择了一件正当履职不予赔偿案例。通过这几件案例的发布,希望能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实现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宗旨,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同时也体现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当履行职责的价值取向,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救济私权、规范公权、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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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安栋 律师
-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