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朝民(商)初字第5 5 4 36号
原告李某,男,1 9 9 0年3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日坛国际大厦xx,身份证号37292 319900305xxxx。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女,1 98 7年2月1 7日出生,汉族,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1 5号楼1 7 05室。
被告朱某某,男,1 9 68年1 2月1 0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xx号x号楼x单元x,身份证号3201211968121 0xxxx。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 01 3年8月,被告朱某某(下称被告)因扩大经营貂皮服装生意,购买貂皮原材料需要资金周转,原告李某(下称原告)提出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民间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借条二张,共计借款300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6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38 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 01 3年8月1 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于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前支付原告李某借款五十万元。
二、被告朱某某于二O-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支付原告李某借款五十万元。
三、被告朱某某于二O-六年九月二十日前支付原告李某借款一百万元。
四、被告朱某某于二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原告李某借款一百万元、利息五十万元。
五、如果被告朱某某未依约履行上述一、二、三、四条款中的任何一项,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某将不再履行上述一、二、三、四条款,原告李某可以立即向被告朱某某主张借款本金和利息三百八十万元。
六、双方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5 1 48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原告李某已交纳,被告朱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范怡倩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清沛
咨询热线:010-5869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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