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西民初字第2 8 6 36号
原告王某某,女,1 94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x楼x门xxx号。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1 981年1 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乡xx村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赵xx,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诉称:王某某同马某某于2 009年8月2 8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马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 0万元,并承诺2 009年1 0月1日还款。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向马某某交付现金1 0万元,马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两张借条,并书写《借款协议》。现马某某逾期还款,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某:1、返还借款本金1 0万元以及利息损
失(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 009年1 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马某某对于上述意见提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出具《借款协议》后,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同时约定本案诉争的借款作为设立公司的投资款。自双方合作后,公司虽未设立成功,但借款已经转变为投资款,并用于支付设立公司的花费,所以原告起诉款项不应返还。诉讼中,双方同意法院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于-O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五万元;
:、原告王某某同被告马某某诉争的《借款协议》、《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项下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案件保全费一千二百七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 卉
人民陪审员 高东风
人民陪审员 付桂萍
书 记 员 杨斌
咨询热线:010-5869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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