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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锦律所向奔驰(中国)发出维权律师函
发布时间:2016-08-18 点击数:2847


律师函

xxxxx(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兹有李女士向本所投诉,2015321日在河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后简称河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店内购买某驰CLS 320(灰色)轿车一辆,销售合同中已经明确了李的消费需求是购买新车。但河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恶意欺诈,向李交付一辆二手旧车。

更有,李在之后行驶过程中,发生爆胎、车辆后门双侧玻璃漏水、无法制冷等众多质量问题。在河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明确告知无法为李所购车辆提供维修之后,李将车辆交于你司维修检测,此时被告知所购车辆为试乘试驾车。自此,李女士走上了维权之路,但至今未果。

某驰作为世界知名品牌在客户中有较好的口碑,河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恶意欺诈,向李交付二手某驰汽车的行为,对李女士造成严重损失,同时也抹黑了某驰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本所注意到,某驰4S店恶意欺诈消费者李事件已经引起众多媒体关注。

本所授受委托人后,对李女士提供的购车票据、证照,车辆维修记录,录音、照片、短信等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核实,同时固定了完整的证据。

本所认为,河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明知李女士要购买新车的意思表示下,仍然恶意欺诈李女士将试乘试驾车辆伪装成新车交付给李女士,该行为极其恶劣。对李女士的工作生活及经济造成严重损失,河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你司特约经销商,该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上述情形,本所向你司提出如下要求:

一、协调河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李赔偿款2079748.23元;

二、诚挚地向李女士道歉。

你司应与收到本函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上述要求出具明确方案,若仍未解决,本所定将依李之意,起动司法诉讼程序、并向新闻媒体披露等等。

(正文结束)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周海山、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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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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