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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锦律师向链家中介发出赔偿律师函
发布时间:2016-08-18 点击数:2495


案情通报(刘某某等受害案)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接受受害人刘某某、杨某某、樊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团队为三人代理大同市4.25寻衅滋事案件。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现场查访等法律程序,律师团队发现本案问题较多,主要体现在:

一、本案是典型的雇凶伤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凶手都是被人花钱雇过来的,整个行凶的过程都是有预谋、有组织、有目标的,伤害的目标很明确,即刘某某及其员工,伤害的一个整体。

二、本案办案单位定性为寻衅滋事让人无法理解。

寻衅滋事具有随意性、偶然性、现场爆发性,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从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来看,是典型的故意伤害。

三、张某某是本案的组织者,是主犯,理应立即收监。

刘某某及员工都亲眼所见张某某在现场指挥凶手,而且张某某本人也交待凶手是他接回来的。此外,凶手在打完人之后,张某某也带离凶手逃离现场。

现在张某某正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这将会使案件真相永远无法查清。

四、

本案综合几名被害人的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策划、有组织且有特定伤害对象的故意伤害(杀人)案件。本案是由经济纠纷引起的,刘某某等7-8名被害人去封某某水泥厂要账,张某某带着十余名打手殴打被害人,至刘某某、杨某某、樊某某轻伤,其余被害人都不同程度受伤。被抓获的嫌疑人称他们是由张某某开的丰田车和一个人开的奔驰商务车接来的,并且给其9000元,目的就是殴打刘某某等人。在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害人听到张某某大声的喊了一句“打死他们”,并且看到现场指挥是封某某的大兄哥任启和其小舅子任多。综上所述,本案应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应以找不到是哪个人把被害人打成轻伤为由,而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杀人)罪。

2.张某某应为本案主犯,不应被取保候审;任启、任多两兄弟应为本案主犯,应当依法追究其二人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张某某为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现场指挥者。本案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们是由张某某开车接来殴打被害人,事后由张某某开车送离并给了9000元钱,请所有打手吃饭,并在饭后去洗浴中心休息。由此可见,张某某应为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被害人在案发现场被殴打时,听到张某某和打手说:“打死他们”,足以证明张某某是现场指挥者,并且有杀人的故意。张某某到案后在如此多的证据面前一问三不知,最后确以证据不足为由被取保候审。根据在场所有被害人之证言,本案在场指挥打手打人的是封某某的大兄哥任启和其小舅子任多,但此二人现在仍逍遥法外。综上,张某某应为故意伤害(杀人)罪主犯,且不应被取保候审;任启、任多两兄弟应为故意伤害(杀人)罪主犯,应当依法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3.本案中,张某某所作所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从严从重处罚。

本案是一起严重的雇凶伤人(杀人)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打手是由张某某以每人9000元的费用雇佣,并且由其接至案发现场,在其和任启、任多两兄弟的指挥下实施的犯罪。所有被害人还指认张某某在案发现场要求打手们“打死他们”。案发后又由张某某把打手送走,并安排打手与其吃饭、在洗浴中心休息,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跑。被抓获后,张某某在讯问中,一问三不知。张某某的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主观恶性极大;客观上,组织、策划、指挥、帮助其他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可以说本案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他的参与,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张某某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从严从重处罚。

我国现在正在全面进入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刘某某作为一名大同当地的企业家,在完全遵从国家政策,且为帮助封某某脱离困境而借封某某一笔巨款,结果却是连刘某某本人在内,三人轻伤,其余所有要账人员都不同程度受伤。而本案主犯不是被取保候审就是无罪处理。希望贵局查清事实,依法严肃处理,还中国法治以公道!

(此后无正文)

此致

大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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