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中刑二初字第00050号
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曾用名田秉毅田某乙,男,1989年3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晓光村一组,暂住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天府小区1902室。2014年4月1日被监视居住。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志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1、2013年初,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用自己身份证以虚假地址在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申请办理家用宽带,后将宽带终端私接到西安市濡桥区天乐某网吧,收取所谓初装费及网费29000元。
2、2013年10月初,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在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申请办理家用宽带,后将宽带终端私接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林带天宇网吧,收取网费1200元。
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核实,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报案材料、中国电信电信西安分公司损失情况证明等书证、证人薛辉薛某、别小芳别某某、杨龙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的身份证明及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辩称,他主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申请电信局开通家用宽带业务,后利用他在电信局工作时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私自将家用宽带接入经营性网吧,从中牟取不法利益。2013年初,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用个人身份证以虚假地址在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申请办理天翼领航A8-248元档家用宽带业务,后将该家用宽带私自接入西安市灞桥区天乐某网吧,从中收取初装费和网费共计29000元。2013年10月,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又以上述方式,将家用宽带接入西安市新城区天宇网吧,收取网费1200元。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给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造成5.3万元的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退赔了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26日,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政企部苏宏苏某向市公安局刑侦局报案称:西安电信2013年在对全市经营性网吧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许多经营性网吧存在使用动态IP宽带接入的现象。经西安电信检查,该类网吧用户通过社会上的一些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将普通用户宽带接入经营性网吧,违反了《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给西安电信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查处。
2、报案人苏宏苏某的陈述证明,他是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政企部客户经理,2013年8月他们公司发现有人冒用该公司名义,将普通家庭宽带业务私自提供给社会上的一些经营性网吧,正常网吧宽带每月缴费在1.2万元至1.5万元,而私自接入家庭用户宽带业务每月的费用只有248元万,网吧通过接入动态IP,将家庭宽带接入网吧给他们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他们初步核查,有西安市天乐某网吧等。
3、被告人田景义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3月31日10时,田景义田某某到西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4、证人薛辉薛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收取的宽带宽初装费及网费收据证明,田景义田某某共收取薛辉薛某宽带宽初装费及网费2.9万元。
5、营业执照证实,西安市灞桥区天乐某计算机信息服务部,投资人薛辉薛某,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等。
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私接宽带宽给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3万元。
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安全保卫部收条证实,该公司2014年3月31日西安电信公司收到田景义田某某退赔的损失费用35.3万元;2014年5月28日西安电信公司收到田景义退赔2.3万元。
8、证人薛辉薛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西安市灞桥区天乐某某计算机信息服务部投资者,2013年元月份电信公司的田景义田某某向他推销,说可以拉商务光纤,每月网费1500元,他就让田景义田某某全权代理办理相关手续。宽带装好后,他向田景义田某某支付初装费2万元,两次网费9000元。
9、证人别小芳别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西安市新城区天宇网吧的法人,2013年10月网吧里有个叫杨龙杨某网管向她介绍电信局一个姓田的接光纤,她给过姓田的2000多元的网费。
10、证人杨玉龙杨某某(杨龙杨某)的证言证明,他在西安市东郊负责几家网吧网络维护工作,2013年8、9月份他听天乐某某网吧老板薛辉薛某说,田景义田某某以前是电信公司员工,田景义田某某给薛辉薛某接入宽带每月1500元,因为宽带老出问题掉线,田景义田某某让他帮忙维护,每月给他500元劳务费,一共给他4000元左右。田景义田某某还给天宇网吧装过商务光纤,每月网费2200元,他给田景义田某某1200元,1000元作为他每月宽带维护费用。
11、辨认笔录证明,薛辉薛某、杨玉龙杨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田景义田某某就是安装商务光纤的人。
12、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的供述证明,他从2007年开始在电信部门干装机、维护工作。2013年初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电信局申请开通248商务领航的套餐,然后又将光纤私自接入西安市灞桥区天乐某某网吧,共收取天乐某某网吧老板薛辉薛某2万元的初装费和9000元的网费。2013年9、10月份他又以同样的方式,私自将光纤接入西安市建工路上天宇网吧,收取网费1200元。杨龙杨某是他在天乐某某网吧装完宽带后认识的,他让杨龙杨某帮忙维护网络,天宇网吧的网费是杨龙杨某代收的,杨龙杨某给他了1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在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所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对于对于庭审中,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提出辩解,他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卷中证据证明,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确系主动投案,且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能积极退赔其行为给电信部门造成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田景义田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自首,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对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关于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电信市场管理制度,保障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景义田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杨海明
人民陪审员 李培龙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瑞
国锦律师意见:
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罪与《扰乱电信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规定了以下立案追诉标准:
(1)经营去话业务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咨询热线:010-5869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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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平 主任· 合伙人· 律师
- 韩平,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专家,现任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