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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10 点击数:1917

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相关部门发布

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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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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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知道其从上家购进的“曲芝韵”、“古方”等非正规渠道生产的减肥胶囊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仍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在收取买家订单和货款后,将买家信息、货物种类、数量通过微信发送给付某某,付某某根据张某的发货订单,从广东省广州市将减肥胶囊及包装材料寄给张某的客户王某、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1万余元。2018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付某某处查获“曲芝韵”减肥胶囊2705瓶、“古方”减肥胶囊2475瓶、粉色胶囊3107瓶、散装胶囊20余公斤及包装材料、快递单、账本等物品。经检测,从付某某处查获的“曲芝韵”、“古方”、粉色减肥胶囊及散装胶囊中均检测出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2.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二被告人涉案金额均超过20万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付某某、张某共同实施的销售行为部分,构成共同犯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

3.典型意义

近年来,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出现向互联网蔓延的新趋势,犯罪分子利用淘宝等网店、微信朋友圈及快递服务等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参与人员多,牵涉地域广,犯罪手段隐蔽。相关部门不断提高打击力度,应对危害食药安全网络犯罪的新趋势,取得良好效果。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从他人处购进非正规减肥胶囊产品,通过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通过网络向其客户加价销售,将订单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付某某,由付某某直接发货,一、二审法院认为付某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综合发货明细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并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认定销售数量和犯罪金额,认定和处理依据确实、充分,为有力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网络犯罪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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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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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挂靠西安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李某某将非法购进的药品存放于其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三处民房内,后加价销售给药店、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西安市某诊所。被告人李某利在明知李某某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受雇于李某某负责管理库房药品发放、记账,帮助其销售药品。2017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租赁的民房内查获大量未销售的药品及销售账本。经鉴定,李某某、李某利非法经营药品的金额共计16383365.12元。

2.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8年)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为经营负责人,联系挂靠单位、租赁房屋、购买药品、雇佣并指使他人对外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利受雇于李某某,负责药品收发、记账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某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3.典型意义

食药安全监管要严把每一道防线,不仅要严管生产环节,维护生产秩序,保证食品、药品质量,还要严管流通环节,维护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等行为。药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专业性强,风险性高,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管,严管流通秩序,对保证药品安全亦尤为重要。被告人李某某等非法经营一案是发生在药品流通领域的一起重大典型案件。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挂靠有经营资质企业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从2009年至2017年案发,无资质从事药品经营达8年之久,经营行为长期脱离监管,销售金额达1600余万元,严重破坏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惩处各被告人,对有效扼制相关犯罪,具有积极的示范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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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南吕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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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自2013年起,被告人吕某某购进生产设备及空胶囊壳等大量生产原料,先后伙同被告人吕某省、吕某伟、吕某运(另案处理)等人辗转在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大雍庄、沈丘县南杨集、冯营乡吕集村等地生产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补肾壮阳类、降糖降压类等假冒保健品,吕某伟还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沈阳市、重庆市、河南省信阳市等药交会上散发保健品代加工名片,进行宣传,招揽客户。吕某某生产假冒保健品后通过物流发货对外销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又包装成“圣傲”牌雪源软胶囊、“逸身沁”牌红花红景天软胶囊等假冒保健品,面向全国销售。其间,吕某省还伙同吕某伟自行生产此类假冒保健品对外邮寄销售。截止案发,吕某某通过物流向李某等人销售非法生产的保健品,并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5173425元。吕某省涉案金额3020047元,吕某伟涉案金额345780元。经抽样检验,上述保健品及原料中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格列本脲和西地那非成分。

2.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省、吕某伟在生产、销售的假冒保健品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其中,吕某某销售金额517万余元,吕某省销售金额30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吕某伟销售金额34万余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吕某某、吕某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吕某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判处: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二、被告人吕某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三千元。三、被告人吕某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四、对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省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典型意义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危害食药安全刑事案件,综合利用自由刑、财产刑等刑罚措施,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保障刑法实施的效果,对此类犯罪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针对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贪利性特点,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剥夺再犯能力和条件。近年来,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予以销售案件多发,这些保健食品中虽添有药品,但仍以食品名义对外销售,依据相关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此类案件危害性大,一直以来都是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等人生产、销售金额达500余万元,从中获取巨额利益,一、二审法院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除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外,还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斩断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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