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1京02刑终13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双全,男,1977年l1月22日出生;2008年4月困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5月刑满释放:困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双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双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双全及其辩护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旭到庭履行职务:现己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赵双全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怡然家园小区内,非法将怡然家园小区西北角被害人朱×、邢×l居住的房屋拆除,并造成屋内物品损坏,2014年3月10日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赵双全于2014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朱×、邢×l的陈述、证人张×l、关×、邵×、张×2、班×、李×l、孙×、金×、李×2、邢×2、周×、白×、陈×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物品清单、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承诺书、保证书、情况说明、工作说明、告知书、房屋土地租赁协议、北京市木材厂文件、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北京市建设局建筑施工许可证、现场勘验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赵积全的供述等: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双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赵双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双全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选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赵双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赵双全的上诉理由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过高,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赵双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赵双全系被传唤到案,有自首隋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有瑕疵;赵双全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存在过错: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罪准确;赵双全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建议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适用: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双全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怡然家园小区内,非法将怡然家园小区西北角被害人朱×、邢×l居住的房屋拆除,并造成屋内物品损坏,经鉴定,标记为“坏”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余万元,标记为“锈”、“无包装”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0余万元:赵双全于2014年8月28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己退赔:
上述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棱属实亦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庭提供了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赵双全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的隋况:该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赵双全及其辩护人所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有瑕疵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接受办案单位委托,通过现场勘验,做出本案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虽在价格鉴定基准目等方面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故赵双全及其辩护人所提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双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赵双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双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所犯罪行,有自首隋节,且被害人损失己挽回并出具相关谅解材料,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根据赵双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生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赵双全有自首情节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失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赵双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双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易大庆
代理审判员 杨军
代理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锦律师点评:故意毁坏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在量刑时应加大处罚。在公安机关并未掌握主要案件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的,并交待全部犯罪情节或主要犯罪情节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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