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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女孩被性侵, 宾馆未强制报告也有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17 点击数:908

宾馆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更要向未成年被害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检察机关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宾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江苏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职能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次“破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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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何在?“破冰”之举的背后,有哪些社会治理难点和法律焦点?

01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该如何索赔

今年2月24日,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民事案件在案发地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方是当地一家宾馆的经营者孙兰(化名)。原告小欣(化名)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她的母亲坐在原告席上,身旁还坐着一名女检察官。

该案是江苏首例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宾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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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9日凌晨1点,14岁的小欣和同学小芝(化名)被15岁的阿杰(化名)和22岁的阿强(化名)带到孙兰经营的宾馆。之前在饭局中,阿杰和阿强拼命劝酒,小芝和小欣被灌得大醉。

面对满身酒气、步履踉跄的小欣和小芝,前台服务员既没有依法询问、登记身份信息,也没有按规定与小欣等3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学校联系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就直接根据阿强的要求开了个“三人间”。

在房间内,阿杰强行与小欣发生性关系,后阿强欲与小欣发生关系时,因小欣的极力反抗未能得逞。小芝未受到侵害。

小欣父母报案后,阿杰和阿强先后被抓获。徐州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依法追究阿杰和阿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对小欣进行了心理救助。那么,遭受严重心理和精神伤害的小欣,能否向侵权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是针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并未提到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受到犯罪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那么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该如何索赔?

# 2021年1月1日起 #

民法典正式施行。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承办检察官将目光投向了民法典,并发现一道破解困局的光。

02找寻宾馆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在最高检、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宾馆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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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涉案宾馆未依法进行住宿登记,对处于危险之中的两名少女,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致使小欣没能避免被侵犯的厄运。为进一步警示旅馆业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承办检察官决定依照民法典规定,支持被害人向涉案宾馆提起诉讼,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通过梳理案情,收集宾馆监控录像、登记台账等证据,承办检察官查清涉案宾馆没有依法进行住宿登记、入住询问、报告义务等事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机关还通知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研讨涉案宾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法律依据,并建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

2月24日,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当庭制作民事调解书,由该宾馆赔偿被害人精神心理损害费1万元。孙兰当庭向小欣母亲支付了赔偿金,并表示了歉意。

随后,公安机关依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对涉案宾馆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还依法向该县公安局、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进一步加强对旅馆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未成年人入住旅馆监督、保护机制,切实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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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发文:

遇到这九类侵害未成年人情形,必须立即报案!

1、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最高检、国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2、谁来报告?

《意见》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者,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社工机构,旅馆等,凡是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都是强制报告部门。上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3、什么情况要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就要报告,比如未成年人非正常伤残、死亡、遭受家庭暴力、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被遗弃;疑似被拐卖或被收买的,被组织乞讨的或者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疑似的或者面临危险的都要报告!2021年5月14日,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张丙故意伤害、虐待一案。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方洋洋之母杨兰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张丙及其辩护人,鉴定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再审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害人方洋洋与张丙登记结婚后,二人与张丙的父母张吉林、刘兰英共同生活。张吉林、刘兰英、张丙因方洋洋没有生育等原因对其心生不满。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张吉林、刘兰英、张丙采取殴打身体、冻饿罚站等方式,致方洋洋重度营养不良,身体虚弱,全身多处冻伤。2019年1月31日,张吉林借故又用木棍殴打方洋洋三次,刘兰英用木棍殴打方洋洋一次。当晚,刘兰英、张丙发现方洋洋呼叫无应答后,张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后确认方洋洋已死亡。经鉴定,方洋洋符合在重度营养不良基础上,因遭受钝物暴力打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外伤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重度营养不良、寒冷冻伤为辅助死因。

法院认为,案发前一周内,原审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多次殴打方洋洋,致方洋洋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张丙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张吉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兰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三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张吉林有悔罪表现,刘兰英、张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中张丙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张丙虐待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分别构成虐待罪,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法庭当庭宣判,撤销禹城法院(2019)鲁1482刑初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吉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审被告人刘兰英有期徒刑六年,以虐待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当事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妇联、残联等社会各界代表7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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