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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欠债案发回重审后一审落槌:4000万连利息一起付
发布时间:2021-03-18 点击数:650

记者3月17日获悉,知名艺人李亚鹏被诉“欠债4000万”一案被发回重审后,3月16日由北京朝阳法院再一次一审落槌:李亚鹏及哥哥李亚炜仍被判决向原告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务及利息。

2012年1月,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山公司”)与原告方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公司为雪山公司注资6000万元,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双方还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开发周期届满时,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2015年4月项目开发周期届满后,李亚鹏等人与泰和友联公司签署《承诺函》。判决显示,《承诺函》内容涉及框架协议中4000万元“到期债权”的执行。李亚鹏、李亚炜等人作为雪山公司原股东,在《承诺函》中承诺,最晚于2015年12月25日前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

因李亚鹏方面一直未履行承诺,被泰和友联公司诉至法院。由于双方对相关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关键条款的理解等均存在分歧,诉讼持续了多年。

关于《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和《承诺函》之间的关系,朝阳法院在最新作出的判决中指出,《承诺函》中提到的4000万元“到期债权”显然指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泰和友联公司可以先行收回的固定收益。故《承诺函》是各方在履行框架协议中对如何向泰和友联公司返还固定收益进行的进一步约定。

判决认为,李亚鹏、李亚炜通过出具《承诺函》的形式,同意偿付框架协议中约定的4000万元固定收益,且进一步明确了给付主体和给付期限,二人应依据承诺履行法律义务。

判决还指出,框架协议和《承诺函》所涉给付4000万的内容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泰和友联公司主张李亚鹏、李亚炜承担给付责任,不损害雪山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权益,也不存在泰和友联公司从雪山公司抽逃资金的情况。

尽管李亚鹏主张签署《承诺函》时存在胁迫,但朝阳法院认为,李亚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陈述,故而没有采信。综上,朝阳法院再次判决:李亚鹏及李亚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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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朝阳法院首次作出一审判决,李亚鹏、李亚炜被判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李亚鹏、李亚炜不服上诉后,2018年,北京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李亚鹏、李亚炜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审查认为,应对相关协议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并对《承诺函》的内容进行法律层面的认定,确定4000万元款项的性质后,再对原告诉求作出处理。2018年12月北京高院作出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9年9月,北京三中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朝阳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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