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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被诱骗用房产套贷开公司分红,险房钱两空
发布时间:2021-02-24 点击数:773

退休后,很多老人都是靠着退休金生活。为了减轻家人的负担,有些老人会"心动"那些风险小的投资理财,殊不知,有人正瞄准了退休老人群体,提前设下层层诱人圈套,静待算计"猎物"上套。

这不,居住在广州市越秀区的退休老人陈阿姨就落入了套路陷阱,轻信所谓的虚构房屋买卖套贷投资方式,导致名下唯一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98万元钱款也差点要不回来。

基本案情:交4万元学费 购买无本万利赚钱方式

家住越秀的陈阿姨退休以后除了养老金以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为减轻儿子的养老负担,一直琢磨着寻找合适的投资理财途径,后经人介绍结识了阿龙。

阿龙表示其有一套无本万利的赚钱方式,屡试不爽,可以传授给陈阿姨。陈阿姨交了4万元的学费后,阿龙才透露了具体细节:双方可以利用陈阿姨名下的房产虚构一个房屋买卖交易,由阿龙去银行套取低息房贷,用得到的钱开公司投资,陈阿姨坐收分红,阿龙保证其已经看准了某个商机,公司稳赚不赔,而房屋并非真实的转让,所以并不影响陈阿姨居住。

陈阿姨一想,房子还是自己住着,贷款是阿龙去申请,公司经营也不用自己操心,只等坐收红利就好,就贸然成交。于是,陈阿姨在阿龙的指挥下,一步步陷入其连环骗局:

第一步:先借款,再压房

阿龙先是和陈阿姨签订合同,约定由其向陈阿姨出借98万元用于理财。因陈阿姨没有钱,所以就用其名下唯一套房产抵押给阿龙,阿龙则以其个人名义为陈阿姨提供按揭贷款服务。

第二步:假卖房,真套贷

虽然表面上是阿龙借钱给陈阿姨,但是阿龙又诱使陈阿姨配合其上演一出房屋买卖的大戏,先是由陈阿姨出具了收条,表示已经收到房屋首付款40万元,实际上阿龙分文未付,随后,阿龙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以购房名义办理按揭贷款98万元,并以陈阿姨的房屋作为不动产抵押。

最终,银行将98万元打入阿龙为陈阿姨开设的银行账户中。虽然陈阿姨可以继续居住在其房屋内,但是房屋已经过户至阿龙名下,而阿龙利用陈阿姨的房产套取了银行贷款再以自己的名义出借给陈阿姨,真的实现了无本万利的荒唐骗局。

第三步 委托理财,开设公司

银行贷款到位后,陈阿姨和阿龙又签订了一份《资金托管协议》,约定陈阿姨委托阿龙管理其房产及98万元的现金账户。

阿龙以按揭贷款中的5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48万元作为筹建公司的费用,以陈阿姨为法定代表人,设立了晨光公司,陈阿姨和阿龙的妻子阿花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

然而,工商登记显示在之后的两年内,陈阿姨的持股比例逐渐减少直至完全退出晨光公司。

第四步 泡沫破碎,房财两空

根据《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陈阿姨每月须向阿龙支付一定的手续费,阿龙则每月须向陈阿姨支付固定分红3000元。

但是在履行一段时间后,阿龙就不再支付分红款,反而陈阿姨要根据协议的约定向阿龙支付各种费用。

陈阿姨发现泡沫破碎,房财两空,这才惊呼上当受骗,遂要求阿龙返还房屋,遭到了阿龙的拒绝。

于是,陈阿姨向黄埔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资金托管协议,阿龙返还托管本金98万元。

面对法庭的询问,阿龙已经编好了一套完美的说辞。阿龙表示同意解除《资金托管协议》,但是不同意返还98万元,因为该98万元按揭款由银行直接放贷至陈阿姨账户,陈阿姨无权要求其返还。

经办法官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发现了疑点:

陈阿姨表示阿龙曾以她的名义开通了三张银行卡,银行卡及密码均在阿龙掌控之下,实际上所有交易均是由阿龙进行操作。

法官通过仔细研究银行流水明细,发现这三张银行卡在三个月内与阿龙的两张银行卡和两名案外人的银行卡发生过多次款项往来。为查明事实,经办法官依法调取了阿龙和两名案外人的银行流水明细,通过比对,发现转账记录能够形成闭环,98万元最终均流向了阿龙。

通过调取晨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陈阿姨的股权分数次被转移给了两名案外人,但陈阿姨表示并未收取股权转让款。经办法官为查明晨光公司的经营状况要求阿龙提供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明细,阿龙则以与本案无关联为由拒绝提交。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协议书所涉的98万元系基于陈阿姨和阿龙之间的房屋买卖所产生,而该房屋买卖被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为无效,但该判决并未认定贷款合同无效,该98万元的来源并非违法,故双方房屋买卖关系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案涉《资金托管协议书》的无效。

虽陈阿姨主张其系被欺诈签订案涉协议书,但并未举证证实其签订协议书时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或受胁迫、欺诈之情形,且陈阿姨并未提起撤销或变更之诉,故法院认为《资金托管协议书》应为有效合同,就协议书条款而言,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现陈阿姨要求解除协议书,阿龙表示同意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资金托管协议书》应自阿龙当庭表示同意解除之日起解除。

双方确认晨光公司系以《资金托管协议书》中的50万元注册成立,陈阿姨现已并非晨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阿龙并未举证证实股权受让人向陈阿姨支付了转让股权对价。

阿龙确认晨光公司成立之后一直是其在代为经营管理,却从未向陈阿姨报告晨光公司的经营状况,现有证据也未显示陈阿姨曾行使其作为晨光公司股东的权利,甚至未提交证据证明晨光公司已有实际经营。阿龙关于晨光公司自成立后一直亏损的主张,亦与其在此期间每月向陈阿姨支付晨光公司“分红回报”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信。

根据银行流水明细显示,案涉98万元通过各种转账后最终转入阿龙银行账户,一直是由阿龙实际控制和支配。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资金托管协议书》解除后,阿龙应向陈阿姨返还9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资金托管协议解除,阿龙向陈阿姨返还98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一波三折,面对经验老到、舌灿莲花的阿龙,陈阿姨显然毫无招架能力,陈阿姨所谓的投资款98万元到底是因为正常的投资失败而亏损完毕,还是被有心之人侵占,一时间案件真相变得扑朔迷离,幸亏法官抽丝剥茧,寻找到突破口,还原了案件事实。

然而,虽然陈阿姨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她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名下唯一房产尚且登记在他人名下,权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陈阿姨数年来支付给阿龙的费用还需另案处理,维权之路尚未完结。陈阿姨在本案中并非完全无辜,其对虚假买卖房屋、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有着清醒的认识,但是为贪得蝇头小利,甘冒风险,是其轻信他人谎言、一步步走入圈套的根本原因。

在此,经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擦亮双眼,切勿让骗子有可乘之机。在理财过程中,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选取正规合法的投资途径,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正确的评估,切勿妄想以小博大,以全部身家投入到不确定的投资理财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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