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梅恩退而求其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森润公司向赣州银行质押的累计价值超亿元的稀土质押物。2018年3月27日,赣州市中院下达执行裁定,当法院、赣州银行等三方打开仓库验货时,发现稀土抵押物被人“调包”了,只留下废料及腻子粉,实际价值不到25万元。
2011年10月,江西赣州一企业老板刘梅恩分3次借给赣州森润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森润公司)老板、当地“稀土大佬”范志国累计2000万元,约定以范志国在赣州银行的股金作为抵押,未料不到一个月,范志国玩起了失踪。
2013年,赣州市中院以范志国犯诈骗罪等三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2017年9月,赣州市中院对范志国在赣州银行的股金成功拍卖。但同样作为范志国债权人的赣州银行快人一步,优先实现了债权。
1月12日,刘梅恩向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介绍,2019年7月,他向公安机关控告范志国涉嫌盗窃罪,11月11日,公安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不予立案;2020年1月17日,检察机关决定对范志国涉嫌盗窃罪一案不予监督。12月21日,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最终仍认为该案不予立案监督符合法律规定。
2021年1月,赣州刁子坑国家粮食储备库,存放于此的超亿元稀土产品被掉包。/受访者供图
1“稀土大佬”借上亿元玩失踪,三罪并罚判无期
江西赣州,因稀土资源丰富而享有“稀土王国”的美誉。
2011年前后,随着稀土价格一路看涨,当地诞生了部分亿万级富翁,森润公司老板范志国正是其中之一。
刘梅恩说,自己早年也从事稀土行业,与范志国认识多年。2011年10月左右,范志国称生意周转需要,在2011年10月19日、26日、28日分三次向自己借款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利息均为月息3%,分别借期为20天、10个月、16天。
2011年10月28日,范志国以森润公司名义向刘梅恩作出书面承诺:“借刘梅恩款项公司用在银行560万股权作担保,如到期不还,由公司负责,并将股权抵给刘梅恩还借款。”同时,范志国将他在赣州银行的股金证交给刘梅恩保管。
刘梅恩说,他借款给森润公司2000万元,不但范志国认可,森润公司也承诺予以认可并负责归还。不过,范志国在借款不到一个月后就“失踪”了。
作为稀土行业大佬的范志国失联,在当地引发不小震动。
知情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透露,范志国借贷的主要对象是赣州稀土界的富豪,借款数额多在千万元以上,范志国累计债务超过1亿元。债主们在找范志国要钱无门的情况下,纷纷向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2012年3月,范志国被警方抓获。
2013年7月18日,江西省高院作出(2013)赣刑二终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志国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
2 上亿元抵押物被“调包”,仓库内只剩下一堆腻子粉
2011年11月18日,发现范志国失联的刘梅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范志国一次性全部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51.5万元等。
2014年4月,赣州市中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范志国、森润公司支付刘梅恩2000万元及利息。
同样作为债权人的赣州银行,在2011年11月17日向赣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森润公司偿还银行贷款。2013年5月30日,赣州市中院判令森润公司向赣州银行营业部偿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及票据垫款1059万元及利息。
事实上,在签订上述借款时,森润公司向赣州银行营业部签订了两份协定书。签订于2011年1月7日的协定书显示,森润公司向赣州银行申请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价值1000万元的氧化镨钕(稀土产品)作为质押,质押率为50%。签订于2011年10月21日的协定书显示,森润公司向赣州银行申请授信额度1600万元整,以价值9300万元的10吨氧化镝(稀土产品)作为质押,质押率为50%。
上述稀土抵押物,由赣州银行委托第三方仓库封闭式保管。
据了解,2013年5月法院判决生效后,赣州银行并未直接通过处理质押物实现债权,而是先于刘梅恩向法院诉讼保全森润公司在赣州银行的560万股权。
从2017年2月起,赣州市中院组织拍卖森润公司持有赣州银行560万股股份,先后经历3次拍卖,赣州银行优先实现了债权。
“既然赣州银行通过拍卖银行股份实现了债权,那应该把价值超过1亿元的抵押物退还给森润公司。”刘梅恩说,于是他就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即范志国、森润公司支付其2000万元及利息),向赣州市中院申请执行。
2018年3月27日,赣州市中院下达执行裁定。2018年4月19日,当法院、赣州银行等三方打开仓库验货时,发现巨额的稀土抵押物不见了。
现场勘察笔录显示,赣州市粮油收储公司仓库内,仅留下一些废料及约200吨腻子粉,实际总价值不到25万元。
2021年1月,赣州刁子坑国家粮食储备库,当年赣州银行用于稀土质押品的封条。/受访者供图
3 稀土大佬私自提走稀土,警方要求银行报案被拒
针对价值过亿的抵押物被“调包”一事,2018年10月11日下午,赣州市中院工作人员前往监狱做了问询笔录。
范志国向法院工作人员交代,稀土抵押物是被赣州一家公司提走的,用来冲抵对方公司3600万元左右的债务。据了解,仓库大门上他和赣州银行各自加了一把锁,提走抵押物时,他用自己的钥匙打开了自己加的锁,用备用钥匙(银行的锁是他买的)打开了赣州银行的锁。
“怕赣州银行发现我动了质押物,就搬了一些不值钱的东西来充数。”范志国说。
让人意外的是,抵押物失窃,作为抵押权人的赣州银行并不着急。
知情者透露,早在2011年底,赣州市公安局在侦查范志国金融诈骗案中调查发现,范志国曾涉嫌盗窃在赣州银行的货款抵押物。赣州市公安局多次去函要求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向公安局正式报案。赣州银行于2011年12月13日回函称:在案发前,赣州银行在例行查库时,发现范志国货款的质押物短少,但通过诉讼保全范志国持有的560万股权价值,待司法程序终结后债权可全额实现。所以为不造成赣州银行负面影响,暂不报案。
2019年7月2日,刘梅恩向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报案。
刘梅恩说,章贡分局进行了调查,要求赣州银行报案并配合调查,但赣州银行不同意报案,也不配合调查。
2020年12月25日,赣州章贡区检察院向刘梅恩下达刑事申诉终止办理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4 警方检方均不予立案,当事人称坚决维护权益
多个回合下来,警方态度起了变化。
2019年11月11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立案。随后,刘梅恩向赣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020年1月14日,赣州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复议决定认为,本案中,范志国在赣州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回被质押的稀土产品行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并未侵犯他人的财务所有权,只是造成了质押物的减损。此外,赣州银行拒不配合相关调查,一些关键性证据无法取得。因此,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范志国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原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刘梅恩把目光投向了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通过控申案件回复函告知刘梅恩,决定不予对范志国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监督立案,“经审查,该案不符合监督立案条件”。
“不符合监督立案条件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检察院没有给我任何理由。”刘梅恩说,在他反复前往章贡区检察院询问原因后,2020年6月8日,章贡区检察院给了第二份控申案件回复函:经审查,我院同意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该案中,范志国将自己的稀土产品质押给赣州银行,因无法履行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其将质押于赣州银行的稀土产品运走,用于履行与其他公司的合同,之后并未有向赣州银行索赔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挽损(挽回损失)的行为,且其自称可以用赣州银行的股权偿还贷款,无法证实其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范志国“调包”稀土产品的行为,侵犯的是赣州银行对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范志国取回质押物,赣州银行已通过其他途径挽回损失。
“即使赣州银行不报案,赣州市公安局如发现犯罪事实,也应当立案侦查。”刘梅恩说,根据法律规定,赣州银行无权不配合调查。如赣州银行不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侦查机关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如构成犯罪,也可立案侦查。
除了两次回函刘梅恩外,2020年10月21日,章贡区检察院就刘梅恩的申诉案件举行了听证会。
2020年12月25日,章贡区检察院向刘梅恩作出的《刑事申诉终止办理通知书》提到,2020年12月17日,经章贡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认为,本院作出刘梅恩控告范志国涉嫌盗窃罪一案不予立案监督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章贡区检察院提出的理由有三点:一、范志国是森润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调包”森润公司质押给赣州银行的质押物行为,并没有导致赣州银行实现其债权的条件灭失;二、质押人私自取回质押物且未给质押权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三、刘梅恩与范志国的2000万元借贷纠纷,已由赣州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均已生效。刘梅恩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刘梅恩说,接下来将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诉材料,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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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静,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从..